TW Energy wrote:
引渡過程其他國家會對台灣檢討司法沒錯,但是這個陳同佳案子根本就沒開始就被中南海綁死在政治遊戲。


請問嫌犯自行投案 是屬怎樣的政治遊戲?

嫌犯自行投案,台灣政府不收, 是台灣玩政治遊戲?還是港府玩政治遊戲?

現在港府不介入,還能扯港府玩政治遊戲?
TW Energy wrote:
要我說,你們就是政治...(恕刪)


到底是誰將陳員投案這件事情強染上政治的色彩?
你所謂"政治和民族主義大便塞滿腦子"的人,不正是這些人?

如過香港相關條例可以賦予香港就陳員的殺人案有管轄權,
那也不應該是談引渡或遣送,而是直接由香港司法機關來管轄、審理,
顯然依照香港的相關條例,香港司法機關對於陳員的殺人部分無管轄權,
所以香港的律師才會採用"建議"一詞,而不是採用"依法"的用語。

英國定了甚麼法,跟香港有關?
香港司法機關在程序上是是用英國的法律?
或許讓香港司法機關就域外犯罪能取得管轄權是一個不錯的建議,
但也要先有法律,司法機關才能依法辦理,
而非在毫無法源依據的狀況下,任意而為...........
===============================================
今日就假設香港方面要辦理陳員的殺人案件,
但這個案件的相關證據均在台灣,
香港法院能在沒有具體事證,僅依照傳聞證據就能就陳員為有罪判決?
如果不能,是否意味著雙方仍必須要有"司法互助"協議才能繼續審理下去,
但"司法互助"現階段根本簽不下來,不是嗎?
Dwing wrote:
請問嫌犯自行投案 是...(恕刪)


投案?你要不要去前面補一下法理常識?

自首 投案 這些政治遊戲 都將在這個殺人案裡面上留下一個法理的話柄。

香港政府這樣惡搞,將來陳同佳可能獲得恐龍法官減刑,或者主觀上從輕量刑。

陳同佳早就是通緝犯。兩個人進旅館,一個變屍體。

沒有報案、一個人回國,盜刷信用卡,殺人棄屍罪99%已經跑不掉了。

20年起跳,這是過去的案例。

林鄭月娥這個走狗,死不認錯,就是死都不走個案引渡這種方式,禍水東引。

本來台灣政府用正式管道引渡,可以判決陳同佳的20年刑期、現在留下一個大大的問號。

現在已經有媒體開始在討論是否符合減刑了,是否要恭喜中華民國國內和香港這些中國走狗、幫陳同佳創造一個殺人犯減刑的機會?

不要說減刑,法官在量刑的時候折半判個10年你能怎樣?殺人棄屍然後坐牢5到7年假釋出獄。

幫你們放鞭炮了。

第二、為什麼台灣要幫林鄭月娥收殘局?2018年3月份一直鬧到現在,林鄭政府都可以個案引渡,結果不理會台灣政府的要求,多次拿陳同佳案出來嘴砲搪塞送中條例。

據說潘曉穎的父母就是為了引渡陳同佳,多次前來台灣。搞清楚,這是殺人犯,出了一條人命,被林鄭月娥這樣玩????

現在弄成火燒香港,為什麼要幫這種中國政府的走狗?

做人的基本道德 價值 林鄭的人類基本價值在哪裡??

罵她走狗還是客氣了。。
TW Energy wrote:
自首 投案 這些政治遊戲 都將在這個殺人案裡面上留下一個法理的話柄。
香港政府這樣惡搞,將來陳同佳可能獲得恐龍法官減刑,或者主觀上從輕量刑。
陳同佳早就是通緝犯。兩個人進旅館,一個變屍體。
沒有報案、一個人回國,盜刷信用卡,殺人棄屍罪99%已經跑不掉了。


補一下法理常識?法理常識?
用常識來定罪?你懂不懂法?

依香港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不處理香港人境外犯罪,香港主張對陳同佳在台殺人沒有管轄權是於法有據,我方指責對方「放殺人犯趴趴走」,根本是錯誤的指控。

"陳同佳早就是通緝犯" 沒錯,指示是台灣的的通緝犯,不是香港的的通緝犯
你懂不懂啊?!

通緝犯自己自願到警局被抓不叫投案叫啥?

投案是指犯罪已被發覺,但不知犯人,或已知犯人時,犯人主動到案,配合偵查並接受裁判。

TW Energy wrote:
林鄭月娥這個走狗,死不認錯,就是死都不走個案引渡這種方式,禍水東引。


台灣,香港 有簽引渡條款?

反過來說 為何陳嫌要來投案,英媓反而設下重重關卡阻擋其投案 ?

司法案件應要搞成政治事件,再來怪對方不配合?

到底是誰"見"?
1.香港有沒有管轄權是台灣說了算?
所以香港律政司故意不起訴,是這個意思嗎?
2.香港根據哪一條法律押人過來?或讓台灣派人去押?

很簡單的一件事,犯人要來投案,就讓他來然後依法辦理,
現在用行政手段阻止的是誰?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引申一下,現在台美關係不是不錯嗎?
為什麼美國放任我國通緝犯黃芳彥在美國趴趴走?
川普,還不趕快讓他引渡回來台灣,蔡政府會生氣喔!
或者讓台灣警察去美國押解人犯也行.
palihon wrote:
引申一下,現在台美關係不是不錯嗎?
為什麼美國放任我國通緝犯黃芳彥在美國趴趴走?
川普,還不趕快讓他引渡回來台灣,蔡政府會生氣喔!
或者讓台灣警察去美國押解人犯也行....(恕刪)


不對吧。應該是台灣派人去押回來
美國敢擋就叫網軍罵翻川普


美國不辦,台灣來辦。才符合台灣價值。
自首投案都是政治遊戲?

知道了知道了,

早就知道在你們眼裡,

只要有政治,司法就只是遊戲!

通緝犯不能投案,符合減刑條件也不能減刑,

沒有引渡協議也可以抓人,

還可以派司法人員去別人的國土拿人!

連幫疑犯辯護都會被叫做魔鬼~

看了這些,我都不知道以後要怎麼罵中共了!



TW Energy wrote:
投案?你要不要去前面...(恕刪)
wiessen.tw wrote:
日本的案例是因為人在日本落網吧!
如果逃回日本被台灣抓到,應該會協商是要台灣審理還是日本審理。 (恕刪)


你說的沒錯,是因為兇嫌在日本被捕,所以管轄權歸日本台灣基本上無異議,如果兇嫌逃回台灣那可能就是管轄權就要台灣、日本協商

但是想想看之前台灣詐騙犯國外被捕時要移交中國時,民進黨的態度、做為

我不相信民進黨政府沒有政治考量,反而我相信民進黨政府在這次的陳同佳要不要來台自首(OR 被捕)的言行前後矛盾是滿滿的政治考量


很奇怪,為什麼台灣、日本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民進黨爭取日本將兇嫌移交台灣

但是台灣詐騙集團國外落網,要被移送中國受審時,民進黨就會跳出來爭取逮捕國將詐騙犯移交台灣

最奇怪的就是明明已經發布通緝,卻害怕被通緝者回台落網,自損主權還說是要顧主權

一樣都是在外國犯案,犯罪嫌疑人都是台灣人
台灣東京留學生命案,被害者 也是 台灣人--------------->民進黨 爭取這是粗體字 管轄權
台灣詐騙集團國外落網,被害人 不是 台灣人------------>民進黨 爭取 管轄權

很明顯的政治考量、政治操作
深海潛艇 wrote:
台灣東京留學生命案,被害者 也是 台灣人--------------->民進黨 不爭取這是粗體字 管轄權
台灣詐騙集團國外落網,被害人 不是 台灣人------------>民進黨 爭取 管轄權...(恕刪)
這點我倒覺得是,還好...
台灣東京留學生命案 → 這應該是刑事案件的"屬地主義"考量吧?
刑事案件好像是"屬地優先"? 我非專家只是猜想。
如果是的話,是因為「採證」的考量吧。
在刑案發生地,採集證物,當然會比較順利;
還有採證的 SOP ,如此例,日本檢調的採證 SOP 可能與我國不同;
如果依"屬人",送人送證物到台灣審判,可能證據力會受質疑,
使證物變廢物。

台灣詐騙集團國外落網,為什麼我們要爭取,原因可能就是因為
被害人不是台灣人
就像最近再次爆紅的林克穎,為什麼英國不放人?
主要原因就是因為被害人不是英國人 ← 這是我自己猜的
如果被他撞死的是英國人,我就不相信英國會不送他來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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