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小弟在某篇回復有講到了
都市更新就是公眾事務的領域 包括同區待更新的居民們
而建商蓋的更不是私人住宅
您聽過哪棟集合式住宅是私人住宅嗎?
都市更新是公眾議題 這沒錯阿
可是要看是更新甚麼東西吧
如果是市立體育場老舊拆掉重蓋當然是公眾議題
但這是私人住宅阿
就算是裡面住滿一萬個人
那還是私人住宅阿
難道上面秀的所有權狀會寫我的名字嗎
如果所有權將來不是市政府或政府機關所有
那麼怎麼會是公眾利益
而相反的 回文也提到
不論是對已同意都更的民眾或住戶
甚至未來可能入住的住戶而言
誇張點來說對於城市的遠景來看
王家的拆遷都符合公眾利益
而憲法也有提到 如果符合公眾利益 可以犧牲少數人的權益
憲法我不完全懂
但我相信必定有前提條件下 你講的這些才能成立喔
例如財產權居住權工作權要得到完全保障 之後才能討論你講的這部分
如果憲法對於人民保障部分還有可伸縮空間解釋 我覺得那很可怕
我想要是班上有一個極惡的同學 其他同學也會想辦法投票請走他吧?
(以上舉例僅針對您的舉例)
要講一句聽膩的話 別人的權益不是權益嗎?
別人的權益自然有正當方法伸張
但相信絕沒權利踐踏另一人的所有權 這是受保障的
而且你的說明 似乎證明目前民眾民主素養不足
因為極惡之人仍受基本保障 這才是民主
而非片面決定去剝奪憲法的教育保障
何況同學間的投票是違反任何一個現行法律校規
同樣的 這次案子也是法律凌駕憲法保障
你的老公寓屋子破舊 你的土地是好幾十人共有 你想更新 為什麼可以強求有完整所有權的人配合你
我們可以投票決定別人的財產怎麼使用嗎?
如果今天投票過半數 那麼就可以實施財富全體國民均分嗎?
那這是民主還是暴力呢?
你想追女朋友是要由別人投票決定對象嗎
我想呢 有些是事情是可以投票 但有些是不可以的 不是嗎?
以上多說了 其實小弟想問的不是文林苑是非對錯的問題
而是多數暴力和民主之間的關係
大哥對於文林苑有講到重點了
但其實我對這兩個提問無法解答 因為我實在很懶的看新聞呀~
就我從媒體片面得知
1.王家沒參與公聽會 2.不敢妄下定論
(恕刪)
忌妒珊伯爵 wrote:
都市更新是公眾議題 這沒錯阿
可是要看是更新甚麼東西吧
如果是市立體育場老舊拆掉重蓋當然是公眾議題
但這是私人住宅阿
就算是裡面住滿一萬個人
那還是私人住宅阿
難道上面秀的所有權狀會寫我的名字嗎
如果所有權將來不是市政府或政府機關所有
那麼怎麼會是公眾利益
如果建築住了一萬人 請問這棟建築難道不關公眾利益嗎?
還是那一萬人就不算公眾了?
反過來說
一堆私人企業也不是政府所有 一堆古蹟也不是政府所有
但企業的所作所為不會關係到公眾利益嗎? 古蹟是私人的想拆就拆?
忌妒珊伯爵 wrote:
憲法我不完全懂
但我相信必定有前提條件下 你講的這些才能成立喔
例如財產權居住權工作權要得到完全保障 之後才能討論你講的這部分
如果憲法對於人民保障部分還有可伸縮空間解釋 我覺得那很可怕
其實我也完全不懂 但就邏輯上 我相信都更的居民是可以受到財產和居住的保障的
不然除了王家其他住戶都是笨蛋?
忌妒珊伯爵 wrote:
別人的權益自然有正當方法伸張
但相信絕沒權利踐踏另一人的所有權 這是受保障的
而且你的說明 似乎證明目前民眾民主素養不足
因為極惡之人仍受基本保障 這才是民主
而非片面決定去剝奪憲法的教育保障
何況同學間的投票是違反任何一個現行法律校規
同樣的 這次案子也是法律凌駕憲法保障
你的老公寓屋子破舊 你的土地是好幾十人共有 你想更新 為什麼可以強求有完整所有權的人配合你
我們可以投票決定別人的財產怎麼使用嗎?
如果今天投票過半數 那麼就可以實施財富全體國民均分嗎?
那這是民主還是暴力呢?
其實上面講過了 以我微薄的憲法概念
在公共利益下 可以犧牲少數人的權益 而我上面也講到了 這次都市更新實乃公共事務
致於你說的財產全體國民均分是民主還是多數暴力
其實就跟我想問的是一樣的 因為我是在問問題 不是在釋疑
假使您有想法可以提出來討論討論
忌妒珊伯爵 wrote:
你想追女朋友是要由別人投票決定對象嗎
我想呢 有些是事情是可以投票 但有些是不可以的 不是嗎?
你這比喻失當了 前面有提到 王家這應屬公眾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