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今晚傳出閃辭

而且他是牽扯到 濫用公務車去兼課的爭議,才辭去職務。 就是嚴以律人,寬以待己。而且搞不懂所有的軟體付費問題。 只有google遵守法令,不解釋然後就不賣。 所有的台灣的賣軟體的廠商都還是繼續賣阿!有所謂的七天鑑賞期嗎? apple的更好笑,他只是平台,死開發商不死貧道,而且之前可以有將近一個月的退貨期,現在只剩七天。

這法匠根本就是有問題
依據法律的規定與上級有權機關就法律的解釋去執法雖合情合理…

然若影響的層面較廣,在執法前或許可以先和上級機關討論並再次取得有權解釋法律機關的書面文件再作為,或許可以更周全且茅頭就比較不會指向台北市政府。

另一方面,google是自己不願意配合台灣的法律規定而退出台灣的付費市場的…

並因其無預警關閉付費市場,片面變更服務內容造成消費者權益重大損害才被裁罰100萬…

當時約兩個星期的時間…台灣已付費購買軟體的消費者,無法和其他國家的消費者一樣,可以得到當時稱為android market在消費者暫時解除安裝程式的告知,"您可以再次免費安裝"的權益。

台灣google的訴願已被駁回,接下來其應該是想以美國google與台灣google的法人關係來打行政訴訟,意思就是罰錯對象,要罰應該是要罰美國google而不是台灣google,且應該也不會去否認當時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那一段事實。

網路上有一些關於此事件的所謂懶人包,部份的作者可能根本就沒在market付費購買過軟體,要不就是刻意忽略google當時對付費購買軟體的消費者,與開發商於market進行軟體銷售之權益造成的損害,且也有意或是無意的搞錯對象,將茅頭指向執行中央法規的台北市政府。

另一方面,當時的google完全可以比照apple的作法,先要求多一點時間考慮,若最後還是決定退出台灣市場,也可以有較多的時間準備,讓已付費購買軟體的消費者其權益不受到影響,或將影響降到最低。一個負責任的企業理應如此作為,若這麼做了,也沒有理由可以罰他100萬。


無條件退費,與看人家臉色,他爽就退,不爽不退!你也沒輒…還是有很大差異的…

七天或許太長,15分鐘也太短…

前陣子有個價格十幾美金沒有免費試用版的桌面軟體即是一例…

看了影片其操作非常華麗順暢,加上有網友大力推薦,付費下載安裝後,確實華麗順暢…

但其UI設計與操作方式太過與眾不同,有些部份我個人認為甚至可說是不合理與不人性化…

要了解其與眾不同的操作方式是需要一點時間…就算一開始就發現不順手,也會再試試看是否哪裡可以設定成較順手的方式…這樣隨便就超過15分鐘…當然…有些人會在15分鐘快到時先解除安裝…晚一點再安裝一次…但這樣反覆購買、又解除安裝對開發商與google而言會較好嗎?我不認為…

像這樣的情形要退費嗎?寫信去說「我不要了」"要求"退費,與因為「覺得軟體不順手」"請求"退費,一個是必須退給你,一個得看他爽不爽退給你…

結果那個我沒來得及退費的桌面軟體,目前為止安裝、解除安裝了好幾次,每次安裝完還是覺得不順手,全部使用的時間應該不超過24小時…

以上述的例子而言,5~6百台幣雖說也還好不致造成什麼負擔…但若有較長時間的無條件退款機制…或許我可以將這筆退款拿去買其他更適合我使用的軟體…

以價格來制定退款時限,或許也是一種方式,5塊美金以內幾小時,5~10塊美金更長的時間,10塊美金以上24小時內,我認為或許較為合理。
爛人早該滾了
只知道課本的東西的人早該滾
但先把付費版還來
boy155112 wrote:
15分鐘是給你不小心按太快的時候用的,iOS並沒有此設計。
以Google就太老實,他大可以說,我們和iOS一樣有回報開發者退款,
而且提供七天(說不定原本沒什麼期限的,看開發商決定),
而且 還多了iOS所沒有的立刻退款。

你想,葉慶元會不知道這件事嗎?
網路發言嘛... 多是隨便說說!別太認真..

jbody wrote:
我還是堅持支持 7 ...(恕刪)


至少有先放上試用版的軟體免這7天
inben2 wrote : boy155112 wrote:
15分鐘是給你不小心按太快的時候用的,iOS並沒有此設計。
以Google就太老實,他大可以說,我們和iOS一樣有回報開發者退款,
而且提供七天(說不定原本沒什麼期限的,看開發商決定),
而且 還多了iOS所沒有的立刻退款。


你想,葉慶元會不知道這件事嗎?
...(恕刪)


我真的這樣認為,他只看到15分鐘,只針對15分鐘

jbody wrote:
我還是堅持支持 7 天鑑賞期
對台灣消費者才有利


台灣法律根本沒有鑑賞期這種東西,你先更新一下你的腦袋好嗎?

willsosorry wrote:
google本身就有申請退款跟15分無條件退款的機制,是葉狀師不了解情況,
拿來作秀搞得大家因為他受罪....(恕刪)


這就是重點中的重點!

狀師快滾吧!!!

jbody wrote:
我還是堅持支持 7 ...(恕刪)


中華民國法律沒有"鑑賞期"這東西,你要堅持啥個東西?
最好笑的事當初號稱遵守台灣法令的APPLE,

其實到現在也沒有任何可以七天內一鍵退貨的機制,

反而把他們原本就可以的30天內寫EMAIL申請退貨這個規定改成七天,

結果現在在台灣APPLE的付費軟體可以大賣特賣,ANDROID的卻完全買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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