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首創 五年兩度酒駕關進牢


你猜我是誰 wrote:
基檢施鐵腕 已抓33人進牢籠

喝酒 不要在嗆我的名號啦...


........
等過些時日麻....
可愛小熊 wrote:
不對吧!
檢察官應該沒權力,是法官宣判 "易科罰金"才對
這種事情檢察官只決定起訴或不起訴!
宣判還是要透過法院.

台灣司法很寬鬆! 檢察官可起訴或緩起訴。常在新聞看到很多荒謬的事情


判決是判決阿

判決當然是法官 他一定是判決拘役n個月,得易科罰金

執行又不可能叫法官執行 (法官去跟你收錢?)

當然是執行檢察官在執行阿 (地檢署職責)

至於要不要讓你易科罰金是執行檢察官決定,不是法官決定

yossian wrote:
至於要不要讓你易科罰金是執行檢察官決定,不是法官決定


你確定嗎?
要不要去翻一下資料確定一下!

可愛小熊 wrote:
你確定嗎?要不要去翻...(恕刪)


他好像沒錯
是我們一般人的認知有誤了

參考這裡
http://blog.udn.com/6331370/1777633
簡單講一下基本的程序好了
簡單講講~~法律人別鞭我


檢察官是有不同分工的
並不是像大部分人以為的,只有偵查起訴聲押而已
案子發生成立後,被告可能會被檢察官聲請羈押(由羈押庭之法官決定是否羈押)
檢察官偵查完畢--->起訴被告
起訴後案子會移交給公訴組檢察官---->法庭上交互詰問(正式開庭前還有準備庭等程序)
交互詰問後法官宣判
宣判後被告至地檢署執行檢察官處報到,由執行檢察官決定如何執行法官所宣判之刑


舉例:死刑犯槍決前由執行檢察官驗明正身後行刑,執行檢察官如同古代之監斬官

所以假設酒駕的被告經偵查檢察官起訴求刑有期徒刑3月,
經公訴組檢察官、原告與被告、被告律師等於法庭上交互詰問後
法官宣判被告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被告於期限內至執行檢察官處報到
執行檢察官考量被告多次酒駕肇事而不悔改,選擇不讓他易科罰金而是入監服刑
這是他的裁量權


p.s.有興趣的,可以去翻翻刑事訴訟法

Trombone8962 wrote:
所以假設酒駕的被告經法官宣判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執行檢察官可以不讓他易科罰金而是入監服刑
這是他的裁量權


那真是太好了

早就該這樣 其他縣市還能不比照辦理嗎?
原來有這樣的裁量權,早知道小時候該立志當檢察官。

不過這結果很明顯了。
窮人屁股洗一洗準備進去蹲了;
有錢人找人幫忙說明一下當事人犯後「非常具有悔意」,
誤會就可以冰釋了。
a3323456 wrote:
他好像沒錯
是我們一般人的認知有誤了

參考這裡
http://blog.udn.com/6331370/1777633


理論上這是模糊地帶!

一樣可以遞狀申訴!

當然這就是法律自由心證的模糊地帶!

台灣法治不健全。
****

立法改成酒駕直接就是送去關一個月。罰款20萬起跳這樣比較快!

不然等第二次酒駕被抓可能已撞死人.
現行法律本來就如此(是否准予被告易科罰金之權在檢察官)
並非基隆地檢署首創

刑法第41條第一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
你猜我是誰 wrote:
基隆首創 五年兩度酒駕關進牢
即便法院宣告「得」易科罰金,檢方仍依職權「不得」易科罰金...(恕刪)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小田0216 wrote:
現行法律本來就如此(是否准予被告易科罰金之權在檢察官)
並非基隆地檢署首創

刑法第41條第一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
...(恕刪)

謝謝閣下列出法條,還有顏色提示重點。

畢竟警察是第一線,民意代表或甚至官員去關說是常態,不然以後在議會或國會走著瞧。

只是這次酒駕女子有打警察,警察不想買民意代表的帳,找了沒搞清楚狀況的市長來關說,然後警察內部有人不爽,就和平常在往來的記者爆料、、、、。

這事件之後,各縣市當官的應該在中、短期內不會再關說這種事情,其它的事情恐怕就不一定;不過民意代表恐怕會依然故我,甚至覺得幫民眾關說愈多,以後愈容易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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