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ko wrote:
會這樣規定是因為會有店員為了集點
故意不給客人點數然後自己凹起來
這件事會被告
店長有說是那個店員態度問題
死不認錯
都被錄到還不認錯所以堅持提告
我有遇過我買樂透買30張
店員假裝再數數量,然後偷偷把一張藏起來
真他媽很惡劣
這位店員並不是如你所說
"故意不給客人點數然後自己凹起來"
他只是將客人不要的貼紙自己收起來
就算如你所說會有店員為了集點
故意不給客人點數然後自己凹起來
這種事應該是貴公司經常發生的事
貴公司管理階層應該自己想辦法去管理
和防止
而不是將之送司法處理
妄圖以司法判刑方式以收嚇阻之効
必竟有關貴公司管理責任應由貴公司自行負責
幾張貼紙的小事以司法手段不但是逃避責任
也浪費司法資源
另外對該員工更是不公平
平常員工領時薪為公司賺錢
公司理應以愛護同仁的態度對待
就算犯此小錯而不承認
也應以寬宏的心對待
開除就已經很嚴重
個人實在想不出有何理由
以司法重罪去處罰員工
大家都當過年輕人
也許很多人有自己的子女
捫心自問
這位店員受到的待遇發生在自己子女身上
做為父母的你 會是怎麼感受
mcu_master wrote:
個人見解:
1.當顧客消費結帳後,若店員有將贈品(貼紙)由公司電腦管理系統刷條碼作領出的動作,且並有交付給顧客(意思表示)的程序完成,贈品(貼紙)就已經完成領出(銷帳)的程序,所以,贈品(貼紙)不應該還算是公司的資產.
2.要提出這樣的告訴條件有兩者,一是顧客,二是以公司名義提出,否則告訴很難成立;那店長的身分是...?
3.基於刑法謙卑性原則及微罪不罰的基礎下,最後的結果,店員應該是以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4.結案!
...(恕刪)
個人對於你的見解1.
當顧客消費結帳後,若店員有將贈品(貼紙)由公司電腦管理系統刷條碼作領出的動作,且並有交付給顧客(意思表示)的程序完成,贈品(貼紙)就已經完成領出(銷帳)的程序,所以,贈品(貼紙)不應該還算是公司的資產.
非常讚同如此認定
因為
1.有明確時間點和動作行為
2.有明確的電腦記錄可供查詢
liujimmy wrote:
個人對於你的見解1....(恕刪)
liujimmy wrote:
個人對於你的見解1.
當顧客消費結帳後,若店員有將贈品(貼紙)由公司電腦管理系統刷條碼作領出的動作,且並有交付給顧客(意思表示)的程序完成,贈品(貼紙)就已經完成領出(銷帳)的程序,所以,贈品(貼紙)不應該還算是公司的資產.
非常讚同如此認定
因為
1.有明確時間點和動作行為
2.有明確的電腦記錄可供查詢
胡說八道,亂七八糟。無知無恥莫此為甚。
退一百萬步講,即便是報廢品也要按照報廢品流程走,就算是要報廢的報廢品,員工也沒權力私自拿走,更何況是贈品。
旅社的房務員可以因為附贈的衛生用品客人沒拆就私自帶回家嗎?發傳單的可以因為客人不拿就私自帶回家當便條紙嗎?
不要碰公司的東西這是很基本很基本的工作道德,連這都不懂?到底有沒有上過班阿?
客人怎樣那是客人的事,不管如何店員就是沒權力私自拿走。
這件事的癥結跟客人要怎樣處理他的贈品毫無關係,問題是店員私自的行為,這麼基本的工作道德還有什麼好扯的?
漂浮星球 wrote:
胡說八道,亂七八糟。無知無恥莫此為甚。...(恕刪)
是啊,下列連結請參考一下吧!
真是官字兩個口,初一十五不一樣...
侵占悠遊卡 北捷前副段長不起訴
漂大所言甚是,但所言皆是以道德觀點看待,而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兩者之間的差別有一大段距離,不可混為一談.
在此引出此案新聞來源,連結如下:
撿客人點數換筆 超商店長告店員
其中內容述: 一名法官表示,此案恐涉及「微罪不舉」問題,何況范女被起訴的不是普通侵占罪,而是法定刑6個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的業務侵占罪,他認為檢察官應依職權不起訴或給予緩起訴。
所以,法官對? 或是檢察官對? 還是漂大對?

那麼,鄉民該相信法官? 或是檢察官? 還是漂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