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店員拿貼紙被告業務侵佔

個人見解:

1.當顧客消費結帳後,若店員有將贈品(貼紙)由公司電腦管理系統刷條碼作領出的動作,且並有交付給顧客(意思表示)的程序完成,贈品(貼紙)就已經完成領出(銷帳)的程序,所以,贈品(貼紙)不應該還算是公司的資產.
2.要提出這樣的告訴條件有兩者,一是顧客,二是以公司名義提出,否則告訴很難成立;那店長的身分是...?
3.基於刑法謙卑性原則及微罪不舉的基礎下,最後的結果,店員應該是以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4.結案!

現在大家都是吃飽沒事幹嗎? 浪費網路資源也就算了,還浪費司法資源,簡直是亂七八糟...

會這樣規定是因為會有店員為了集點
故意不給客人點數然後自己凹起來
這件事會被告
店長有說是那個店員態度問題
死不認錯
都被錄到還不認錯所以堅持提告
我有遇過我買樂透買30張
店員假裝再數數量,然後偷偷把一張藏起來
真他媽很惡劣

chako wrote:
會這樣規定是因為會有店員為了集點
故意不給客人點數然後自己凹起來
這件事會被告
店長有說是那個店員態度問題
死不認錯
都被錄到還不認錯所以堅持提告
我有遇過我買樂透買30張
店員假裝再數數量,然後偷偷把一張藏起來
真他媽很惡劣


這位店員並不是如你所說
"故意不給客人點數然後自己凹起來"
他只是將客人不要的貼紙自己收起來

就算如你所說會有店員為了集點
故意不給客人點數然後自己凹起來
這種事應該是貴公司經常發生的事
貴公司管理階層應該自己想辦法去管理
和防止
而不是將之送司法處理
妄圖以司法判刑方式以收嚇阻之効

必竟有關貴公司管理責任應由貴公司自行負責
幾張貼紙的小事以司法手段不但是逃避責任
也浪費司法資源
另外對該員工更是不公平
平常員工領時薪為公司賺錢
公司理應以愛護同仁的態度對待
就算犯此小錯而不承認
也應以寬宏的心對待
開除就已經很嚴重
個人實在想不出有何理由
以司法重罪去處罰員工

大家都當過年輕人
也許很多人有自己的子女
捫心自問
這位店員受到的待遇發生在自己子女身上
做為父母的你 會是怎麼感受









mcu_master wrote:
個人見解:
1.當顧客消費結帳後,若店員有將贈品(貼紙)由公司電腦管理系統刷條碼作領出的動作,且並有交付給顧客(意思表示)的程序完成,贈品(貼紙)就已經完成領出(銷帳)的程序,所以,贈品(貼紙)不應該還算是公司的資產.
2.要提出這樣的告訴條件有兩者,一是顧客,二是以公司名義提出,否則告訴很難成立;那店長的身分是...?
3.基於刑法謙卑性原則及微罪不罰的基礎下,最後的結果,店員應該是以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4.結案!
...(恕刪)

個人對於你的見解1.
當顧客消費結帳後,若店員有將贈品(貼紙)由公司電腦管理系統刷條碼作領出的動作,且並有交付給顧客(意思表示)的程序完成,贈品(貼紙)就已經完成領出(銷帳)的程序,所以,贈品(貼紙)不應該還算是公司的資產.

非常讚同如此認定

因為
1.有明確時間點和動作行為
2.有明確的電腦記錄可供查詢




liujimmy wrote:
個人對於你的見解1....(恕刪)

liujimmy wrote:
個人對於你的見解1.
當顧客消費結帳後,若店員有將贈品(貼紙)由公司電腦管理系統刷條碼作領出的動作,且並有交付給顧客(意思表示)的程序完成,贈品(貼紙)就已經完成領出(銷帳)的程序,所以,贈品(貼紙)不應該還算是公司的資產.

非常讚同如此認定

因為
1.有明確時間點和動作行為
2.有明確的電腦記錄可供查詢


胡說八道,亂七八糟。無知無恥莫此為甚。

退一百萬步講,即便是報廢品也要按照報廢品流程走,就算是要報廢的報廢品,員工也沒權力私自拿走,更何況是贈品。

旅社的房務員可以因為附贈的衛生用品客人沒拆就私自帶回家嗎?發傳單的可以因為客人不拿就私自帶回家當便條紙嗎?

不要碰公司的東西這是很基本很基本的工作道德,連這都不懂?到底有沒有上過班阿?

客人怎樣那是客人的事,不管如何店員就是沒權力私自拿走。

這件事的癥結跟客人要怎樣處理他的贈品毫無關係,問題是店員私自的行為,這麼基本的工作道德還有什麼好扯的?


漂浮星球 wrote:
胡說八道,亂七八糟。...(恕刪)


我覺得你發言用詞需要自制
很多網友都談到本案的適法性有問題
如果你有看法好好談
不需要用這種情緒性的言詞
很多人和兩造雙方都沒有關係
只是居於同情弱者的態度
或是討論本案的適法性

如果你再仔細看看每個網友爭對適法的看法
應該會同情店員

漂浮星球 wrote:
胡說八道,亂七八糟。無知無恥莫此為甚。...(恕刪)


是啊,下列連結請參考一下吧!

真是官字兩個口,初一十五不一樣...

侵占悠遊卡 北捷前副段長不起訴

漂大所言甚是,但所言皆是以道德觀點看待,而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兩者之間的差別有一大段距離,不可混為一談.


在此引出此案新聞來源,連結如下:

撿客人點數換筆 超商店長告店員

其中內容述: 一名法官表示,此案恐涉及「微罪不舉」問題,何況范女被起訴的不是普通侵占罪,而是法定刑6個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的業務侵占罪,他認為檢察官應依職權不起訴或給予緩起訴。

所以,法官對? 或是檢察官對? 還是漂大對?
那麼,鄉民該相信法官? 或是檢察官? 還是漂大?


mcu_master wrote:
3.基於刑法謙卑性原則及微罪不舉的基礎下,最後的結果,店員應該是以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恕刪)



大概也是這樣吧....

或是要店員捐點錢...也能換緩起訴....常見援交案....
拿客人不要的貼紙..應該比援交還輕微....

漂浮星球 wrote:
胡說八道,亂七八糟。...(恕刪)


別鬧了~~政府機關的報廢品是因為有很多行政法令規章規定公務員的職權跟責任才有適法性的問題

除非店員有簽署那張貼紙的公司內部規定的白紙黑字~要不然就如同檢察官所言~微罪不舉~

便利店都有清楚的店規,也都清楚的告知店員客人沒帶走的發票與貼紙如何處理,
非常清楚明白.

店員因貪念,蓄意違反公司規定,這是鐵的事實.
站在公司的立場,對於蓄意違反規定的員工提告,這是法律所賦與的權力.

至於誰是誰非,店員如果覺得自己有法律權力可以徑行把客人沒帶走的貼紙或發票據為己有,
可以自行向法官說明主張自己的權力.

法律撇開不談, 公司清楚明白告知不要拿客人留下的貼紙,為何一定要非拿不可呢?

既然決定蓄意要挑戰公司的規定, 公司也有相對的權力以法律挑戰該員工
逕行佔有客人留下貼紙的行為. 員工因此被告上法院,不也是自找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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