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天使 wrote:
簡單說因為法條陳舊不堪
導致在最需要定罪時無法條可用
只好援引他國過往判例(日本)來判此案
立法者避免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一直很少在這方面有所著墨
簡單說這位法官在答辯時是將事由推向立法者
雖說立法者的責任絕對是脫不了,但惡法亦法
在法官的自由心證下,個人覺得還是有認定上的問題
這也是社會各界對此案判決無法接受的一點,會讓人覺得有被操弄的空間,尤其對那些帶有藍綠色彩的人而言
不然也不會自送評鑑會以求自清的事了
這份答辯書,大概意思好像是這樣:
1.提日本實例 通說見解這段,主要強調他遵守我國法定職權說,所以判決才會認定014並非職務上行為
2.014未羈押這段提的例子,在說明是依慣例 獨任法官不予羈押>檢察官準抗告>合議庭法官又駁回
所以014不羈押,是媒體亂寫讓大家誤會了,其實和他們沒關係(但這獨任法官為何不羈押他呢??)
3.證人陳的證據力不足
4.提出過往承辦的案件以示自身立場中立(個人是對其中某些案件有點小小意見啦)
5.對升官無眷戀
作出這樣讓社會各界大都無法接受的判決
到底是程序上的瑕庛?還是證據不足?或者是法官主觀上認定問題?
套一句以前老師講的:只有當事人最清楚~
現在就等著看二審怎麼判了
誰信你這套??
把大家當三歲小孩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