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法官林孟皇個案評鑑答辯書

簡單講這個案子就是現在大位上那位先生常說的「不符合民眾期待」
是立法出了問題?還是司法出了問題?
這個我還不能確定

不過之前扁案可以因為「不符合民眾期待」而改判
林案一樣激起民憤
那位先生卻突然安靜了...

我不得不做出「司法是可以干預的」這個結論
暗天使 wrote:
簡單說因為法條陳舊不堪
導致在最需要定罪時無法條可用
只好援引他國過往判例(日本)來判此案
立法者避免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一直很少在這方面有所著墨
簡單說這位法官在答辯時是將事由推向立法者

雖說立法者的責任絕對是脫不了,但惡法亦法
在法官的自由心證下,個人覺得還是有認定上的問題
這也是社會各界對此案判決無法接受的一點,會讓人覺得有被操弄的空間,尤其對那些帶有藍綠色彩的人而言
不然也不會自送評鑑會以求自清的事了

這份答辯書,大概意思好像是這樣:
1.提日本實例 通說見解這段,主要強調他遵守我國法定職權說,所以判決才會認定014並非職務上行為
2.014未羈押這段提的例子,在說明是依慣例 獨任法官不予羈押>檢察官準抗告>合議庭法官又駁回
所以014不羈押,是媒體亂寫讓大家誤會了,其實和他們沒關係(但這獨任法官為何不羈押他呢??)
3.證人陳的證據力不足
4.提出過往承辦的案件以示自身立場中立(個人是對其中某些案件有點小小意見啦)
5.對升官無眷戀

作出這樣讓社會各界大都無法接受的判決
到底是程序上的瑕庛?還是證據不足?或者是法官主觀上認定問題?
套一句以前老師講的:只有當事人最清楚~
現在就等著看二審怎麼判了


一樣的法律
就能拿春秋戰國的話來獲取司法英雄的美名
一樣的法律卻是貪汙無罪
而且變成百姓民粹無知
這種矯情的動作
連法律人都看不下去

agum0430 wrote:
我相信您說的是但林案...(恕刪)


我真的很難相信大家都仔細看了新聞報導
最近電視上一連七天不停地播,重複又重複的講
貪污的前提是要在公務員的法定職權範圍內
林益世案他是立委是公務員,喬的事是兩間民營業者的事
因為法律沒規定公務員不能喬民營業者的事
所以法院沒判林益世貪污

暗天使 wrote:
法官個案評鑑答辯書

答辯人 林孟皇 送達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 號
就自行聲請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有無違反法官法第30 條第2 項相關具體事實,


答辯啥丫?? 誰信你這套??

把大家當三歲小孩了嗎??
現在的護航者,包括法官以及01上的鄉民
可能真的不知道"民怨"在哪
古代的鄉民們,也是受不了制度下的生活,而上位者仍渾然不覺,致使民怨一發不可收拾
不去論是非的一味護航,事實上卻是最傷害自己的,身上受了傷,卻不願意承認去敷藥,只會加劇傷口噩耗
最後也只能天佑執政者了
同理....阿扁橋的也是民間財團的事情
再者....中鋼有多少官股?
執政黨的第三把交椅對中鋼沒有實質影響力嗎?
我的飯碗好小 wrote:
我真的很難相信大家都仔細看了新聞報導
最近電視上一連七天不停地播,重複又重複的講
貪污的前提是要在公務員的法定職權範圍內
林益世案他是立委是公務員,喬的事是兩間民營業者的事
因為法律沒規定公務員不能喬民營業者的事
所以法院沒判林益世貪污
agum0430 wrote:
等於告訴全台灣的公務人員!
你可以收錢...(恕刪)


+1

此案一出
等於替公務人員收錢的事實解套
有了先例
以後再怎麼收
只要收的有技巧
都不會有事了

某官:整個府會有在上班的人就只有三個人
你不把這筆酬謝金給我,你怎麼辦得過

上面這句話似乎有恐嚇的嫌疑,看來也不構成貪污罪

就如同法官喜歡拿以前的事實來判決當下的情況一樣


暗天使 wrote:
...我知道這很長,一般人直接往下拉...(恕刪)


我是一般人...

暗天使 wrote:
法官個案評鑑答辯書答...(恕刪)


寫的落落長,
但為什麼不援引最高法院的判例,
而要引用日本判例,
照理說, 下級法院引用上級法院的判例是比較沒爭議的,
不明白為什麼要跳過最高法院的判例而去引用國外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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