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xlink888 wrote:
感謝你找到這一條法規,
汽車當然要禮讓"遵守規則"的行人前進,
如果燈光指示為"紅燈",行人要硬闖,
這時發生事故要歸責於駕駛,實在是有點說不過去~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是針對汽車遇行人穿越道路時的規範
而第133條,134條,則是對行人穿越道路的規範
假設,我們今天開車真的不小心撞到人了(如你今天1樓的案例,祖父帶孫女過馬路)
我的看法是...
1.依第134條第1項規定,在一百公尺範圍內,是否有斑馬線,天橋,地下道,行人是否違規通過馬路?
2.若行人未走斑馬線(天橋,地下道不談,會走自然撞不到),是否依指揮或號誌通行馬路?
3.汽車是否理讓行人?(這條可以不談,有讓自然不會撞到)
其實全部的精神就在於"禮讓",有讓自然不會撞到
行人違規穿越馬路,汽車撞到行人,都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
今天很可惜的,今天只要你撞到人,致人傷亡,基本上駕駛都是比較吃虧的
行人違反規定,罰錢
汽車違反規定,罰錢
但不代表汽車可以去撞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