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101 wrote:
我認為沒有甚麼好如果...(恕刪)

集體犯罪的恐怖就在責任分攤,每個參與者都有罪但刑責分攤後都不重

如果加上組織和階級主導犯罪,就更加有侍無恐,所以刑法要對集團犯罪加重刑責

軍隊內部發生的案件很多都牽涉多人,集體行為才能掩飾犯罪的跡證,人多也更容易脫罪

事件發生後當然用個人行為來避重就輕,如果這次事件還是以少數人的個人不當行為結案

永遠不會有真相大白一天,軍方還是繼續把人民的孩子當成禁臠


Generation Kill

markchou66 wrote:
我們單位(北部某指揮部)的禁閉室是由警衛連負責的,而警衛連是每個營輪流派一個連出來輪,每個連都可能輪到,所以沒有人敢亂操人。


這推論跳很大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好歹家屬也想知道自己兒子好端端的為什麼會死

在錄影帶動手腳幹嘛?

還有

莫名的一點

只有消失洪被虐的那段

其他人是阿飄嗎?

去動監視器方向沒被拍到呀?



robin0222 wrote:
樓主你有證據嗎?
沒有也沒關係啦
你只要改成"集體凌虐"
就不需要證據了

第 44 條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
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
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不是集體
差在這裡嗎?

天南地北雙飛客 wrote:
第 44 條長官凌虐...(恕刪)


robin講的應該就是你所指的
應該吧 > <
但大部分的人指的"集體" 是指前二項的正犯或從犯 而不是你畫線的第三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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