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101 wrote:我認為沒有甚麼好如果...(恕刪) 集體犯罪的恐怖就在責任分攤,每個參與者都有罪但刑責分攤後都不重如果加上組織和階級主導犯罪,就更加有侍無恐,所以刑法要對集團犯罪加重刑責軍隊內部發生的案件很多都牽涉多人,集體行為才能掩飾犯罪的跡證,人多也更容易脫罪事件發生後當然用個人行為來避重就輕,如果這次事件還是以少數人的個人不當行為結案永遠不會有真相大白一天,軍方還是繼續把人民的孩子當成禁臠
robin0222 wrote:樓主你有證據嗎?沒有也沒關係啦你只要改成"集體凌虐"就不需要證據了 第 44 條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是不是集體差在這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