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ner_pig wrote:
今天老樣子跟同事討論...(恕刪)
洪案的因果關係
在法律上叫做"因果關係中斷"
記得再初學法律時
老師直接舉了一個很簡單的例子
這個例子直到現在還是被經常搬出來
如下
甲因與乙口角
甲憤而取安全帽攻擊乙
乙受輕傷
送上救護車
前往醫院途中不幸發生車禍
乙因此死亡
上面的例子
我想一般人都會認為甲不須為了乙的死亡負責
只是洪案加入太多政治及情感因素
加上有心人士炒作
缺乏理性的人
雙眼就會被矇蔽
說白話一點
法律講的是"個人造業個人擔"
一套標準
也符合所謂的公平正義
至於情感語言聽聽就好
鄉民在看事情是會用兩套標準的
寬以待己,嚴以待人
如果今天換做鄉民是當事者
也會跳出來說"操死他的不是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