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玩手機員工 判付資遣費? 我們的社會出了什麼問題?

jeremy1006 wrote:
新聞標題:「解雇玩手...(恕刪)


法官判的還蠻合理的阿

如果資方要以有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

就要負責舉證阿

上班完手機是不當行為

但不等於會導致嚴重後果吧

如果法官判敗訴

那以後資方就可以用

上班時間逛01 揪團購 遲到 茶水間摸魚

將導致嚴重後果

來解雇員工









看不出這判決有甚麼問題!

反倒是資方想找理由解雇勞工,不想付資遣費吧!

看看新聞報導,資遣費共41萬!如果是勞退舊制的員工以一個月薪資四萬元,此勞工在這間公司起碼已經有十年的年資了。若以新制來算,起碼也有13年的年資。資方想資遣這麼久年資的勞工,卻不想付出任何代價!這種心態的老闆真是無良啊!

看看我們的公務員上班不只滑手機,連去按摩去摩鐵開房間的都有,能資遣他們嗎?
不行!
能罰錢嗎?
也不行!

時間到納稅人還不是得乖乖地付退休金!!!
我也認為這是相當合理的判決
只能說資方趕人的手段不高明

gacia_wang wrote:
我舉一個例子:我的工廠曾有一名員工.每天喝酒上班.警告多次.最後開除他.
如果照這個法官說法:員工多次喝酒並未造成工廠重大損失.我在無法舉證下是不能開除他的....(恕刪)


用喝酒這例子我是覺得不好
因為大家都知道 喝酒容易致使人意識模糊 否則為何酒駕罰則比開車玩手機嚴重

如果你的員工去申訴 你比這家工廠容易解決
因為喝酒大家都知道會出事

這法官也說了"廠方並未舉證產生何種嚴重後果,判廠方敗訴。"

法官並不是要廠方舉證實際發生的損失而是要廠方解釋究竟他的工作內容會造成多嚴重的後果

喝酒跟躲在旁邊玩手機相比 前者你只要說喝酒容易造成員工意識模糊跌入機台
生命危險難道還不夠嚴重嗎

後者很難舉證 因為搞不好法官自己也會偷玩手機
除非廠方能舉證出他的工作內容有可能造成後面的人命傷亡或整個產線報廢之類
但是廠方只是說他的工作內容是須負責看管及調整機器,工作時間視線不得離開機器
並沒有解釋離開機器會產生何種嚴重後果而且單就內容來看
廠方並沒有因為他沒看管就產生損失
雙方對質廠方比較不利的會在員工主張他已經確認機器運作不會有問題的狀況下偷玩
解雇員工要不要付資遣費,這本來就不是由老闆來判斷的事,

怎麼老闆會以為自己有權力解釋法律?

有疑問就備好證據上法院才對,哪條法律說資方有權對法律適不適用做判斷?


以前台灣人把資方寵壞了,讓這些無良老闆以為自己是法官勒,

現在台灣人慢慢恢復正常思想願意爭取自己本來就該有的權利

,這是值得賀喜的事情,怎麼能說社會出問題哩?


當然以前資方的手段就是說,不聽話就讓你在業界黑掉,

但是現在,勞工也可以提醒資方,小心亂講話會吃上妨害名譽的官司,

到時候萬一老闆被判要去坐牢,

就不知道是誰在業界會比較黑了。。


gacia_wang wrote:
法官一點也不難為!只...(恕刪)


工地危不危險
怎工地一堆台灣人上班喝酒
但有幾個因為那被開除的?

tim901 wrote:
這法官也是個奇怪的人
通常舉證
如果是舉證做假文件或資料容易
但如果是行為,舉證假的機率很低
因為只要詢問場地內的相關人員,很容易就有人會露餡
所以說謊, 千萬不要以行為去描述, 因為證人太多了
這個情況, 廠方沒理由說謊, 因為太容易破...(恕刪)


你只說對了一句話....臺灣網民沒有是非

而你上面這段話,麻煩去跟白衫軍說
他們25萬人不信你說的這套,他們覺得串證說謊是輕而易舉的必然...


廠方無法舉證所造成的嚴重後果,請問你是法官的話要怎麼判?
這件事的問題很簡單,就是廠方自己笨,隨便亂扣事由
結果把自己逼進了死胡同,無法舉證,所以才輸了官司

法律很多時候就是在玩文字遊戲,差一個字就天差地遠
法官能做的就是按照事實的呈現去判案,你無法舉證就是輸,管你什麼合不合常理
不然你覺得是要學228那樣不顧事實去栽贓入罪才是好法官嗎?

臺灣網民是用情緒在看新聞,完全不管任何法理問題
所以網民才會說恐龍法官氾濫
但事實上是盲目的恐龍鄉民氾濫...
玩球囉~~~
jeremy1006 wrote:
只因為:
法官認為,廠方並未舉證產生何種嚴重後果,判廠方敗訴。
(所以法官告訴我們大家上班都可以盡可能的摸魚?)


不以產生嚴重後果為必要,爭議點不在於該員工是否摸魚玩手機,
而在廠方無法舉證玩手機會造成什麼重大後果。
假設該員工今天工作內容具監視性高精密技術且需持續紀錄報告,廠方才好舉證。
萬一像新聞說的僅是操作機台,可能只是按個開關,
舉證不出來當然敗訴這樣有什麼奇怪?

也不用給法官扣這麼大帽子,行事在個人,
上班整整超過八個小時,盡忠職守忠於本分的不是沒有,但那有多少?
什麼時候這麼聽法官的話了?他還只是個陌生人。
tim901 wrote:
其實那種觀念太短視了
今天這種老鼠屎愈多
老闆他們也不是白癡,絕對有其對付勞工的方式
演變就是所有勞工都會受害
(比如刪減整體福利,或是規定一板一眼,或每三月就打考績...)

考績不是每個月打的嗎?
現在許多企業都有所謂的彈性工時,
績效能到、考績能到;管你上班幹什麼、管你工作時數多久。
gacia_wang wrote:
如果照這個法官說法:員工多次喝酒並未造成工廠重大損失.我在無法舉證下是不能開除他的.
但可以這樣喝嗎?全工廠都喝開了我還要舉證??
那要到何時才能開除他呢??一要等到千萬機器損壞.二要等到成品損毀.重大損失.三.如果造成他殘障.勞保還要賠他...
各位的勞保費賠給這種人??對嗎?

無須誇張過度解讀,不是以結果為必要的。
你只要舉證1.他平常工作內容 2.他的不當行為 3.因為1+2可能導致的後果 4.公司多次警告他
不用舉證隨便安個理由就解雇,勞工保障在哪?

HappyDavid wrote:
解雇員工要不要付資遣費,這本來就不是由老闆來判斷的事,

怎麼老闆會以為自己有權力解釋法律?

有疑問就備好證據上法院才對,哪條法律說資方有權對法律適不適用做判斷?


其實,這樣子做..只是會導致勞資雙方惡性循環,畢竟員工的考績都是資方在評分,

如果,資方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力,反而會讓資方喪失了管理員工的權威性,反正,

以後...資方若想解雇某人,就對該員員工考績打的特別差,然後再行解雇即可,

畢竟什麼叫優等考績,什麼叫劣等考績,其實都是資方說了算,用A方案解雇不了人,

還有很多方法可以選,資方想解雇某人,明的不行,就會給你來陰的,只要符合法規,

官方也不能罰資方....
這應該是殺雞儆猴吧 告訴企業主 除了開除應該有更好的方式來管理員工
如果不這樣 那孕婦一定最先被開刀 很多事情都不能做 又要長時間請產假 一定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有老弱殘疾家眷的人 不能配合公司加班 一定也被先開刀
...........
到時候只要公司拿出"證據" 就可以輕鬆叫員工走人
公務員的錄取率一定會屢創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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