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解雇玩手機員工 判付資遣費」
聯合新聞網作者: 記者饒磐安╱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3年8月17日 上午4:11
何姓螺絲廠技術員上班時間玩手機,被廠方炒魷魚,他提告要求資遣費。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廠方未舉證玩手機有何嚴重後果,認定廠方非法解雇,應付資遣費41萬多元給何。
何姓技術員主張,他去年7月30日被廠方以「不在自己二樓工作崗位,跑到一樓模具室將燈關掉,並躲在黑暗中用手機看影片」為由,扣薪1萬元;去年9月21日又以他「上班時間,躲在機台邊玩手機」,
再扣薪1萬元後,隨即公告解雇他。
何說,廠方處罰及解雇他的理由均非事實,也未付資遣費。
他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協調。
廠方說,何的工作須負責看管及調整機器,工作時間視線不得離開機器,卻擅離職守玩手機。
去年9月21日他再度違反規定,幹部找不到他,廣播也沒效,後來才發現何躲在模具室玩手機。
廠方表示,何到總公司向高階主管咆哮質問;廠方認為他已違反工作契約中的
「有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依規定可不經預告解雇,也不須給付資遣費。
法官認為,廠方並未舉證產生何種嚴重後果,判廠方敗訴。
【我們的社會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一段新聞看出社會亂象,究竟是法官「亂判」
亦或是廠端「假犯錯之行,行裁員之實?」
依內文所述,該員:
7月30日被廠方以「不在自己二樓工作崗位,
跑到一樓模具室將燈關掉,並躲在黑暗中用手機看影片」
本身就是摸魚行為,這本就屬於不當行為!
而9月21日又以他「上班時間,躲在機台邊玩手機」被抓!
因為已經發生一次,所以我想該員早就被列為黑名單!
自己不檢點被裁,卻還能反咬公司一口...
「重點是竟然還判勝訴!?」
只因為:
法官認為,廠方並未舉證產生何種嚴重後果,判廠方敗訴。
(所以法官告訴我們大家上班都可以盡可能的摸魚?)
我不是該廠員工,也跟新聞內容任何人無任何關係!
只是覺得這種類似新聞一而再,再而三不斷發生...
感嘆究竟這一塊「鬼島」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唉!
因為工作契約也的確載明「有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
而廠方也有實施減薪的措施
就法官而言 這家廠商已經有對於工作不認真的員工的處罰方式
而勞基法也有規定可不預告解散員工的條件
第十二條規定,於下列情況雇主可以無須預告即可終止勞動契約。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對高階主管咆哮質問只能說說話聲音大 但是不表示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也只能說他的確有曠職但是是否有到"重大"就看法官如何認定
以實際而言 他的行為的確沒有損害到產品生產而且公司也的確有做出減薪處分
曠職 說實話 現在很多上班族都會偷玩FB或是手機了
作老闆的很多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了
看看自己周圍吧 這裡有多少人都真的沒在上班時間打過卡、偷玩FB或是逛網頁
頂多只能說這法官不敢當先鋒 立一個"重大"的標準
比如說曠職多久或是其他計算方式算情節重大之類
jeremy1006 wrote:
新聞標題:「解雇玩手...(恕刪)
這種例子
常常爆出來後
台灣網民似乎都沒是非
只有立場
往往就是站在同是勞工的立場
其實那種觀念太短視了
今天這種老鼠屎愈多
老闆他們也不是白癡,絕對有其對付勞工的方式
演變就是所有勞工都會受害
(比如刪減整體福利,或是規定一板一眼,或每三月就打考績...)
所以還是看遠點
勞工內的老鼠屎就讓他們自食惡果吧
這法官也是個奇怪的人
通常舉證
如果是舉證做假文件或資料容易
但如果是行為,舉證假的機率很低
因為只要詢問場地內的相關人員,很容易就有人會露餡
所以說謊, 千萬不要以行為去描述, 因為證人太多了
這個情況, 廠方沒理由說謊, 因為太容易破
A Pink, Hello Venus
靈魂守衛 wrote:
其實我覺得法官難為
因為工作契約也的確載明「有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
而廠方也有實施減薪的措施
就法官而言 這家廠商已經有對於工作不認真的員工的處罰方式
而勞基法也有規定可不預告解散員工的條件
第十二條規定,於下列情況雇主可以無須預告即可終止勞動契約。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對高階主管咆哮質問只能說說話聲音大 但是不表示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也只能說他的確有曠職但是是否有到"重大"就看法官如何認定
以實際而言 他的行為的確沒有損害到產品生產而且公司也的確有做出減薪處分
曠職 說實話 現在很多上班族都會偷玩FB或是手機了
作老闆的很多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了
看看自己周圍吧 這裡有多少人都真的沒在上班時間打過卡、偷玩FB或是逛網頁
頂多只能說這法官不敢當先鋒 立一個"重大"的標準
比如說曠職多久或是其他計算方式算情節重大之類
...(恕刪)
法官一點也不難為!只要不要陷入文字陷阱!!
法律除了是最低的道德標準之外.法律的原意應該是保護好人.
但很多情況沒法一一說明.於是就列出一些條文.
這個案件法官是說:廠方無法舉證該名員工造成工廠重大損失.所以該付資遣費.
我舉一個例子:我的工廠曾有一名員工.每天喝酒上班.警告多次.最後開除他.
如果照這個法官說法:員工多次喝酒並未造成工廠重大損失.我在無法舉證下是不能開除他的.
但可以這樣喝嗎?全工廠都喝開了我還要舉證??
那要到何時才能開除他呢??一要等到千萬機器損壞.二要等到成品損毀.重大損失.三.如果造成他殘障.勞保還要賠他...
各位的勞保費賠給這種人??對嗎?
法官只要記得.保護好人.不要被那些律師鑽文字遊戲牽著鼻子走.律師很會這招.大家應該都知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