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utuv wrote:
當初報案的時候,應該請管區查該員有無傷害前科,強調該員有傷害的可能,
)
=>前科資料是個人隱私,你雖然報案了,警員可以透露恐嚇人有傷害前科給報案人嗎?
大家不是都注重隱私嗎?這不是大家要的隱私權嗎?
注重自己隱私,怎麼就不顧別人隱私了?
在馬路、巷道等公共空間裝個監視器,都要被批白色恐怖、侵害隱私權了
怎麼這時候就想要請警察查別人的隱私(前科資料)給你了?
vutuv wrote:
如果你確定該員就住在你家樓下,為何不打110或會同管區進行逮捕?
逮到了以後,直接跟法官申請保護令,令該員遠離您居住環境.
=>該人若不是現行犯,又不是經傳喚未到庭的情形,警方要拿什麼理由逮捕他?
=>他恐嚇你?您也說了,警察若回你,恐嚇又未必會傷害你,等你被扁了再說吧,您可以接受嗎?
Matthew Tang wrote:
願祝大大你和你的至親好友 一輩子在台灣都生活的平安祥和
多子多孫 多福氣 永遠不會有任何的厄運急災禍......
(恕刪)
我一直搞不懂的是
老實生活的人,每天要被各式各樣的治安問題威脅
有心作奸犯科的人,卻不斷有人鼓吹要保障這些人的人權
司法機關,只能依法律執行
法律修訂成這副鳥樣,是誰的責任?
司法警察真有心要改善治安
也要被這種鳥法律澆息熱情
美其名保障人權
實際上真的保障了殷實工作的百姓嗎?
還是保障了這些視法律為無物的無賴的人權?
受害人除了呼天喊地、痛哭流涕以外,還享有什麼狗屁人權?
有人每天擔憂政府侵害你的隱私權
卻不擔憂那些地痞流氓、無賴鑽法律漏洞,侵害你生命、財產安全
熟輕熟重,不難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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