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保法修法後,對治安的衝擊

南風1206 wrote:
身為一個法律工作者,看到有鄉民能提出這樣的看法,心中是欣慰的。
但對於現實的情勢其實沒有幫助的。
一來蘋果及自由兩大媒體一直以來的立場都是贊成通保法修正的,他們影響力大家都體會甚深。
二來,民調的結果,多數也是贊成的。(當然以台灣人白癡、智障的程度,個人認為記者即被調查的民眾都沒有完全知道修法的影響,所以這種民調跟很多民調都一樣,是白癡一族才會重視的,根本不算值得被重視的民意)
三來,整各的國家權力最大,卻沒有人或制度可以制衡的機構就是立委。除了選舉之外,立委根本沒有對手。行政團隊的法案或政策若得不到立委支持,就算總統也沒皮條。這也是全世界民主國家的通病,只是台灣的立委多數幾乎沒有正常的羞恥心及道德觀,所以情況更嚴重而已。
通保法這樣修法也是有好處的。因為它等於宣告網路妨害名譽或恐嚇除罪化。也就是說,在網路上罵人、恐嚇別人,因為不能調取IP位址(屬於通聯記錄的一部分),所以,以後執法機關根本無法確定行為人,執法機關也樂得輕鬆。
至於需要通聯紀錄佐證的案件,很多也將因為無法調取通聯記錄,加上[罪疑為輕(或有疑應有利於被告原則)]及無罪推定等原則,都將因此認為證據不足而做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不過到時,民眾及媒體還是告不清楚,只會罵恐龍檢察官或恐龍法官。立委也會跟者一起指責這些執法人員。
執法者必須有法源依據才能執法,也必須依照法律才能執法。當法律不授權,執法者根本不能隨意執法,縱使多數人認為不對的事,執法者也只能放任它。對於執法者而言,如果他不在乎自己的工作尊嚴及整體公益,反正作與不做薪水都沒差太多,有何必在乎。但對於在乎自己工作尊嚴及整體公益的執法者而言,責任感會讓其在面能無法源依據時感到痛苦,甚至會讓其遭受法律處罰。
影響台灣的未來,不是只有通保法,更多法律需要修正或立法,縱使有再好的行政團隊,以台灣數十年來的立法表現,也沒有搞頭。所以,就算是好的人才在這種大環境下,白癡才會願意進入公務部分為國家努力。加上台灣人根本搞不清楚前因後果,只會提出自己像要滿足的要求,怎麼走下去,也可以猜出來。
結論:爛人選出爛立委及濫執政者,一切原來還是選的人自己都是爛,被選的爛人才有機會更爛。這是民主機制的宿命。

感謝南風1206兄深入的解說, 的確很難改變現況, 我們只能儘量讓大家理解事實!
現在不是改成一案一人一監聽票?!
以前是一票玩到底,那更糟糕!靠監聽方自制?算了吧
不過在說回來,九月政爭有人被處罰了嗎?好像也沒
怪誰?怪立委?怪有人不懂得自制吧
以前媒體不就有說清廉破功的嗎?
如果早修法不就好了嗎?
scottching wrote:
現在不是改成一案一人一監聽票?!
以前是一票玩到底,那更糟糕!靠監聽方自制?算了吧
不過在說回來,九月政爭有人被處罰了嗎?好像也沒
怪誰?怪立委?怪有人不懂得自制吧

您好, 每個監聽目的都有申請獨立的監聽票, 一張監聽票就是一個監聽"案", 跟偵案有無分案無關, 請不要被誤導了!
何謂違法監聽? 一般地檢署分他案與申請監聽票流程

明明100張監聽票, 由一個偵案申請, 或分100個偵案申請, 在法官審核監聽票時所看到的申請內容完全一樣. 那為何要如此炒作「一(偵)案吃到飽」? 甚至目前已修法禁止.
禁一案吃到飽 為關說鋪路?
【聯合報╱陳瑞仁/檢察官(美國加州)】
2014.01.17 02:36 am
關說風波案所引發的監聽修法最令人百思不解的是,為何立法院一再強調「一案吃到飽」的可惡,必欲去之而後快?表面理由是保障人權,但為何用一個案號查與用二個案號查,會有天大差別,卻始終說不出口,到底真正原因何在?
以往檢警調若能從公共工程災難案追出官商勾結案,社會都是一片叫好,從沒人指責他們為何從甲案查到乙案時,不先簽分案,而「一案吃到飽」。以往法官宣判後,若在有罪判決書中指出審理結果,發現被告另涉更大貪汙案而依職權移送檢方偵辦,社會也是一片叫好,從沒人指責法官為何從甲案查到乙案,而「一案吃到飽」。跨案查出更大弊端,以往是英雄,如今為何是狗熊?
此次特偵組是從法官涉嫌貪汙案,查到立法委員涉嫌關說案,再查到檢察高層涉嫌關說案。事後立法院從檢評會與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得知這三個案件都是使用「特他字第六十一號」一個案號偵查,才發現原來這些案件之監聽票都是向同一位「專案法官」聲請獲准。立法院可能驚訝竟有法官如此「大膽」長期核准監聽立法委員,但又不能干涉司法獨立,只好另找理由說一切都是檢察官使用同一偵查案號造成的結果。
但事實上監聽票是每個月都要聲請一次,只要檢察官在「續監」聲請書上確實載明本案另有發展,法官就沒有被騙。而且因為是由同一位法官審核,對於至今所得證據是否充分,有無擴線監聽必要之判斷,更能精確,此道理立法院不可能不知,何以仍要強渡關山以法律迫令檢方以後「查出更大咖時,一定要另外分案」呢?我們只能做如下推論,此舉至少有二個「好處」。
第一個「好處」就是風險分散,另外分一個案號,就代表由另外一位法官審核監聽票,那就有可能被駁回,而躲過一劫。
第二個「好處」就是為關說鋪路,因為一人一案結果,這些不聽話的檢察官就不能再用「綽號○○等貪汙集團」之案由,來瞞騙檢察高層他們其實要辦大官。內行人都知道,越多案件上的行政管考,越容易讓上級不當干預的黑手伸進司法。
檢察官並不是反對改革,只是我們要搞清楚,如果黃世銘總長與特偵組有犯錯,他們真正的錯誤到底在那裡,我們再針對該些錯誤徹底改革。一案吃到飽真的是在踐踏人權嗎?

目前相同犯罪嫌疑的一張監聽可以同時申請多人(如組織犯罪), 修法後的"一偵案一人一監聽票"其實並沒有更強的監督機制, 只是讓檢,警,法官在大形犯罪的文書作業忙翻而已(降低監聽意願跟時效).

貼一則新聞輕鬆一下, 有人太早感謝立委了!
誤認沒監聽 毒販交易遭逮
(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15日電)毒販陳姓男子和下游交易毒品時,誤以為通保法修法過關後沒人監聽,直接在電話內談妥地點、數量,警方掌握情資,前往逮人。
台北市刑事警察大隊偵六隊獲報,陳姓男子自組販毒集團,開始布線埋伏監控,查出陳男疑似誤認為通保法過關後,檢警無法監聽,直接在手機中和下游談好交易時間、地點。
警方發現陳男為首的不法集團專以販毒為生,掌握證據見時機成熟,前往新北市等地逮人,當場在陳男等人住處起獲K他命、搖頭丸、神仙水和咖啡包包裝毒品等證物。
陳男等人遭逮後坦承犯案,警訊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把他們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1030115

wuchehong wrote:
貼一則新聞輕鬆一下,...(恕刪)


真是的 只能怪毒販太笨了

修法通過還得經總統公佈才生效
法務部新的說明, 以後在網路上毀謗恐嚇應該都抓不到人了, 所以沒有網路訟棍的問題了, 這樣是好是壞?
不過文中提到的"美國拜科技先進之賜,幾乎想得到就做得到", 是指衛星監控嗎?
王健壯先生誤會大了
王健壯教授昨日撰文「別聽檢警調危言慫聽」,以美國狀況推斷我國實務情形,顯然對我國監聽實務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內容有諸多誤會。
我國檢警調人員聲請監聽,每次最長一個月,聲請延長也是如此,都需經法院裁准。監聽長達五年者極其罕見,被監聽者通話之對象,不會被無端掛線監聽。如監聽時發現其他犯罪,必須另案聲請法院裁准,才得增加監聽對象,不會有美國不斷擴大監聽範圍的「接觸鏈」現象。
我國通保法對監聽的規定,原已極為嚴格,必須符合所涉犯罪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他特定之罪、與案件有關聯、別無其他方法可用、侵害程度最低、符合比例原則等五項條件,方可聲請。修正後更加嚴格。合法監聽所得的其他犯罪證據,必須是依法可監聽的罪,而且必須發現後七日內補充陳報法院審查認可,才可提作證據,否則挪用者可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檢警調動輒惹禍,人人自危,誰還敢積極辦案?
更糟的是,新法對通聯紀錄之取得增設重重限制。只有偵辦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才可調取。其他刑案和民事案件一律不准。這些民刑案件無法透過通聯紀錄補強證據,查明真相,偵審品質難免受損。最嚴重的是,目前利用通聯資料定位,找尋失蹤者和搶救意圖自殺者的作法,將被視為違法。屆時警察束手無策,焦急家屬的怒火恐難以應對。此外,死因不明者,無法透過通聯紀錄顯示的最後行蹤追查是否他殺,可能讓凶手逍遙法外。
通聯紀錄不含通話內容,只能用以瞭解通話時間、對象、所在位置等,對通話者權益的侵害有限,新法對執法者如此嚴苛,實不相當。
總之,台美兩國關於監聽的規定和執行狀況皆大相逕庭。美國拜科技先進之賜,幾乎想得到就做得到。而我國人力設備遠不能及,監聽人員十分辛苦,法律復多方設限,監聽的數量真的不像王先生想像的那樣多。這次修法如此匆促,引發的問題恐怕比解決的還多。期盼各界共同思考,該如何挽救?
監聽另案證據的限縮表面好像影響不大, 其實貪污可能比販毒更容易從一案延伸至更多案件.
因為行賄者通常不會只向一人行賄, 收賄者也通常不會只向一人收賄.
監聽修法 檢察官撞牆
【聯合報╱陳瑞仁/新竹地檢署檢察官(美國加州)】
2014.01.27 03:12 am

此次監聽修法立法院震撼社會的大動作之一,就是規定合法監聽本案時偶然聽到其他不相關案件之犯罪證據,不能用來證明該其他犯行,除非該犯行本來就是可以監聽的重罪,而且要在七天內報請法官核可,此舉應是改過頭了。

民國八十五年檢調在監聽警察收賄包庇電玩業者周人蔘之貪汙案時,偶然聽到洪姓主任檢察官打電話給周某,通知其電玩店即將被搜索,法院後來依據此段錄音判決該主任檢察官洩密罪。此次修法後,因洪主任之通風報信與原來警察之貪汙案有無「關連性」頗有爭議,且洩密罪亦非原來可以監聽的重罪,在今天可能會被判無罪。

監聽重罪偶然所獲輕罪之證據,到底有無證據能力?在美國也曾發生爭議。雖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至今尚未直接對此表示意見,但聯邦第五、第一與第二上訴巡迴法院都先後採肯定說。例如一九八九年的John Doe案本來在監聽紐約長島地區操控石油銷售的組織犯罪,結果聽到原本不可以監聽的逃稅罪,法院還是認可檢察官可以使用監聽資料起訴逃稅罪。

對此問題,我國最高法院近年來也是採肯定說,但立法院仍一意孤行,強採否定說,等於是用立法推翻最高法院的見解。

當然,立委會說,新修訂的通保法第十八條之一有規定在例外情形下,監聽重罪所獲輕罪證據仍可使用。但該條文設有二道關卡,第一是輕罪與重罪間要有「關連性」,光是這點,檢辯之間就可以吵翻天。第二道關卡是要在「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認可(此關卡在偶然聽到其他重罪時亦有適用),此「發現」到底是指何?假設某主任檢察官在一月一日打電話向電玩老闆說「我明天去你的永和店泡茶」,調查員在一月五日將此段錄音譯成文字,三個月後檢調才搞清楚「要去那一家店泡茶」就是「當天要搜索那一家店」的暗語。那所謂「發現時」到底是指一月一日、一月五日,還是四月五日?檢辯又要吵翻天了。

更重要的是,逼迫檢警過早向法官聲請輕罪證據之認可,極有可能洩漏正在監聽重罪的偵查秘密。

美國聯邦法雖然也規定監聽所獲他案證據在使用前須經法官認可,但其法條用語是「應在確實可行時儘速聲請之」,並沒有天數的限制,而給予檢警寬廣的裁量空間。

如果立委真正要的是「監聽時聽到立法委員關說,不能當做證據」,就請直接明講。否則給人感覺是,先把檢察官用水泥牆團團圍住,聽到檢察官在裡面喊「為了社會公平正義開個例外之門吧」,立委就拿起油漆在牆上畫了一個門,此時檢察官衝過去開門,當然只有一種結果:撞牆碰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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