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譙有理? wrote:被告在檢察官面前行使緘默權,是被告受法律保障的權利 這段合理。幹譙有理? wrote:撞總統府構成殺人未遂??屁啦~他根本沒殺人故意,頂多構成毀損撞總統府很嚴重?其實只有毀損、妨害公務而已,你說能多嚴重?不羈押是一個很正確的裁定 這段就不知道了。
10857347 wrote:你覺得在廣場的憲兵和維安人員不是人嗎?為什麼他們要受到這種威脅?萬一那邊有很多民眾,會造成什麼後果,多用你的大腦想一想,我覺得他應該被當場擊斃的。.(恕刪) 從凱達格蘭大道衝到總統府是一剎那的事嗎??而且凱達格蘭大道事禁止行使大貨車的如果憲兵、特勤沒在睡覺,老遠就會發現了萬一那邊有很多民眾??請問清晨五點會有什麼民眾,他選在這個時間點就表示他無意傷及無辜嘛萬一他車上裝炸彈? 問題是他車上沒裝炸彈嘛萬一萬一,萬一不完啦~台灣人最喜歡妖魔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台灣人就是法律素養太低,啥事都憑感覺走你從哪點看出他有殺人故意?
樓主別得意不羈押不表示未來不會判重罪等著3審看好戲吧到時重判..再來看你耍猴戲===========你可以討厭這元首但2件事不要扯在一起不要說衝撞總統府..就算衝撞一般民宅這種犯罪行為也不直得拿來鼓勵...還硬坳成英雄事蹟
steven.yo wrote:行使緘默權等同放棄自...(恕刪) 他說:"我有錯,下次不會再犯"這一句話其實在法律上已經等同認罪差別只是在10年以下還是5年以下除了現行犯的罪責之外寄給媒體的自白書也是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