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德正為什麼要回答檢察官問題??


幹譙有理? wrote:
被告在檢察官面前行使緘默權,是被告受法律保障的權利



這段合理。

幹譙有理? wrote:
撞總統府構成殺人未遂??屁啦~他根本沒殺人故意,頂多構成毀損

撞總統府很嚴重?其實只有毀損、妨害公務而已,你說能多嚴重?

不羈押是一個很正確的裁定



這段就不知道了。
媽個挫冰...

10857347 wrote:
你覺得在廣場的憲兵和維安人員不是人嗎?
為什麼他們要受到這種威脅?萬一那邊有很多民眾,會造成什麼後果,多用你的大腦想一想,我覺得他應該被當場擊斃的。.(恕刪)


從凱達格蘭大道衝到總統府是一剎那的事嗎??而且凱達格蘭大道事禁止行使大貨車的

如果憲兵、特勤沒在睡覺,老遠就會發現了

萬一那邊有很多民眾??請問清晨五點會有什麼民眾,他選在這個時間點就表示他無意傷及無辜嘛

萬一他車上裝炸彈? 問題是他車上沒裝炸彈嘛

萬一萬一,萬一不完啦~台灣人最喜歡妖魔化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台灣人就是法律素養太低,啥事都憑感覺走

你從哪點看出他有殺人故意?



幹譙有理? wrote:
從凱達格蘭大道衝到總...(恕刪)


現在是說他沒逃亡之虞交保

不是說他沒罪

行使緘默權等同放棄自我辯護
當法庭只剩原告一種聲音時
對被告是很不利的
檢察官應該會很高興才對
對這種事情的看法.通常牽扯到政治立場..
有的看了很爽.拼命為他辯護.
有的拿出法律大旗.拼命指責~
樓主別得意

不羈押不表示未來不會判重罪

等著3審看好戲吧

到時重判..再來看你耍猴戲

===========

你可以討厭這元首

但2件事不要扯在一起

不要說衝撞總統府..就算衝撞一般民宅

這種犯罪行為也不直得拿來鼓勵...還硬坳成英雄事蹟

steven.yo wrote:
行使緘默權等同放棄自...(恕刪)


他說:"我有錯,下次不會再犯"這一句話其實在法律上已經等同認罪

差別只是在10年以下還是5年以下

除了現行犯的罪責之外

寄給媒體的自白書也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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