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能的國會不是國恥,盲目替行政院背書的國會,才是國恥!


klaw wrote:
所以你認為要影響多少...(恕刪)


跟影響多少人沒關係,依法就好.

klaw wrote:
你連憲法權力分立都不...(恕刪)


都說依法了,憲法也是法.
死到臨頭了!!一堆會受害的應該覺醒了吧!!


seven9999 wrote:
死到臨頭了!!一堆會...(恕刪)


消費者檢便宜.沒有競爭力就出局.

klaw wrote:
最近立法院又打架了~...(恕刪)

我如果看K大這篇文章不爽,不知道可以可以到你家打破你家玻璃,爬進去之後把門口堆椅子不給你進來,然後在你家喝酒...

如果您認為很OK,那我就認同你說的,學生打破立法院玻璃攻佔議會沒什麼這說法是對的..
不要因為我的外表,就認為我是一個花瓶.....

seven9999 wrote:
死到臨頭了!!一堆會...(恕刪)
是這記者寫的嗎?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inform/complain_a2.php?no=080922066

[建議]請清理老鼠屎 歐歐祥義 NO:080922066
作者:小帥[ 回應 ]
數年前美國時代週刊記者報導不實,記者開除,編輯辭職。兩年前美國ABC新聞主播退休失職記者開除因為報導有失偏頗。

貴報的記者陸歐祥義發表"尹啟銘跨越藍綠 為百姓營生謀福"的新聞完全違反所有的新聞道德。讓人以為在讀中國時報。自由時報隻所以是自由時報,因為報導專業。這篇文章讓人對自由時報失望。

有報格的報紙能夠迅述處理沒有道德的記者。時代週刊和ABC能夠在讀者心中有高度地位,在於他們的處置快速,道歉快速。我相信自由時報應該也有一樣的道德標準。
2008-09-22 21:43

請容我把整個討論串看完後,做個整理


klaw wrote:
首先要問的,是服貿協議究竟是什麼?
是條約?還是一個行政命令?

如果是條約(台灣跟外國簽訂的協議),
依照憲法63條規定,條約案跟法律案或預算案,都是要國會議決的,
而所謂議決,是要逐條討論逐條表決的,
(恕刪)
預算案涉及你我繳的稅要花到哪裡去,法律涉及你我之間的遊戲規則,
影響很大,所以要逐條審理~

如果是行政命令,
是一個位階在法律之下的東西,他規定的,是比較細的規範,
通常是跟人民的權利義務影響比較小的事情才會用行政命令處理,
立法院對於這樣的比較小咖的法案,審查密度就比較寬鬆,
只要立法院院會送下面的委員會審查通過就可以勒,
委員會如果在三個月內無法完成審查,法律效果是"視同通過"<------重點!

也就是說(有錯請指正,感恩)服貿協議應當做和「外國」簽訂的條約,所以依據憲法,應在立法院逐條審查,但國民黨為了規避審查,所以破壞憲政體制,硬把條約當成行政命令,意圖強行通過


yishen13 wrote:
法條部分根本迴避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這個法. 有這個法在,台灣與大陸的任何協議根本不適用憲法63條裏的條約案,因為台灣與大陸不是準國與國關係.

即(有錯請指正,感恩)以「中華民國」來說,大陸地區並不能視為「外國」,自然也不存在國與國簽訂條約的關係,yishen13 並提出大法官釋憲 釋字第 329 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29
解釋爭點:
憲法上「條約」之意涵?何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解釋文: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

底下是我的解讀 (有錯請指正,謝謝!):
雖然台灣實質上是獨立的國家,但中華民國名義上是包含中國大陸的,所以和中國大陸簽訂的協議,就法律上來說,並不算是國與國之間的條約,既然如此,服貿用行政命令也就不違法了...

個人感覺,即便服貿以行政命令通過不違法,但台灣實際上和中國大陸是不同的國家,明顯是鑽法律漏洞

orsini wrote:
請容我把整個討論串看...(恕刪)


台灣與大陸的關係目前有憲法增修條文規範,雖然實務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形同兩個國家但不管憲法上,國際認同上卻是同一個國家,這樣的憲法對台灣有沒有好處?若沒有趕快修憲宣布變更領土承認中國大陸獨立,中華民國為台澎金馬地區並積極取得國際承認. 若有好處,那就遵守憲法精神,不要只想拿憲法騙大陸,實際上卻把大陸當外國.

與大陸的協議不是所有的都可以用行政命令施行,所謂行政命令就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裁量權,若協議沒有涉及修法或立法的問題,當然用行政裁量就可以決定了. 而立法院的審查是要針對協議中可能須立法管理的部分加以提出,然後行政院配合修正,如今就算是協議視同審查通過,不代表立委不能在針對其中某些條文須立法限制之議案提出.

不是鑽法律漏洞,而是依法行政,若認為現行法條有漏洞,趕快補起來才是最優先的,不是在亂吵一通.
當一個政府違法亂紀時,公民可以行使抵抗權,這是人民vs政府,
所謂抵抗權,不是打破玻璃這麼簡單,而是不讓政府繼續用非法方式偷渡法案,
學生佔據立法院的目的在此~

至於你我,是人民vs人民,不能類比,
怎麼會導出你看我不爽就可以打破玻璃這一個結論勒~


豆豉英 wrote:
我如果看K大這篇文章不爽,不知道可以可以到你家打破你家玻璃,爬進去之後把門口堆椅子不給你進來,然後在你家喝酒...

如果您認為很OK,那我就認同你說的,學生打破立法院玻璃攻佔議會沒什麼這說法是對的..
你就告訴大家服貿這樣的審查方式有沒有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就好勒
不用繞來繞去玩弄文字,
真理是一見即知,不需要繞來繞去~

yishen13 wrote:
台灣與大陸的關係目前有憲法增修條文規範,雖然實務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形同兩個國家但不管憲法上,國際認同上卻是同一個國家,這樣的憲法對台灣有沒有好處?若沒有趕快修憲宣布變更領土承認中國大陸獨立,中華民國為台澎金馬地區並積極取得國際承認. 若有好處,那就遵守憲法精神,不要只想拿憲法騙大陸,實際上卻把大陸當外國.

與大陸的協議不是所有的都可以用行政命令施行,所謂行政命令就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裁量權,若協議沒有涉及修法或立法的問題,當然用行政裁量就可以決定了. 而立法院的審查是要針對協議中可能須立法管理的部分加以提出,然後行政院配合修正,如今就算是協議視同審查通過,不代表立委不能在針對其中某些條文須立法限制之議案提出.

不是鑽法律漏洞,而是依法行政,若認為現行法條有漏洞,趕快補起來才是最優先的,不是在亂吵一通.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