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law wrote:
所以你認為要影響多少...(恕刪)
跟影響多少人沒關係,依法就好.
seven9999 wrote:是這記者寫的嗎?
死到臨頭了!!一堆會...(恕刪)
klaw wrote:
首先要問的,是服貿協議究竟是什麼?
是條約?還是一個行政命令?
如果是條約(台灣跟外國簽訂的協議),
依照憲法63條規定,條約案跟法律案或預算案,都是要國會議決的,
而所謂議決,是要逐條討論逐條表決的,
(恕刪)
預算案涉及你我繳的稅要花到哪裡去,法律涉及你我之間的遊戲規則,
影響很大,所以要逐條審理~
如果是行政命令,
是一個位階在法律之下的東西,他規定的,是比較細的規範,
通常是跟人民的權利義務影響比較小的事情才會用行政命令處理,
立法院對於這樣的比較小咖的法案,審查密度就比較寬鬆,
只要立法院院會送下面的委員會審查通過就可以勒,
委員會如果在三個月內無法完成審查,法律效果是"視同通過"<------重點!
yishen13 wrote:
法條部分根本迴避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這個法. 有這個法在,台灣與大陸的任何協議根本不適用憲法63條裏的條約案,因為台灣與大陸不是準國與國關係.

orsini wrote:
請容我把整個討論串看...(恕刪)
yishen13 wrote:
台灣與大陸的關係目前有憲法增修條文規範,雖然實務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形同兩個國家但不管憲法上,國際認同上卻是同一個國家,這樣的憲法對台灣有沒有好處?若沒有趕快修憲宣布變更領土承認中國大陸獨立,中華民國為台澎金馬地區並積極取得國際承認. 若有好處,那就遵守憲法精神,不要只想拿憲法騙大陸,實際上卻把大陸當外國.
與大陸的協議不是所有的都可以用行政命令施行,所謂行政命令就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裁量權,若協議沒有涉及修法或立法的問題,當然用行政裁量就可以決定了. 而立法院的審查是要針對協議中可能須立法管理的部分加以提出,然後行政院配合修正,如今就算是協議視同審查通過,不代表立委不能在針對其中某些條文須立法限制之議案提出.
不是鑽法律漏洞,而是依法行政,若認為現行法條有漏洞,趕快補起來才是最優先的,不是在亂吵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