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訂定,
協議之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
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
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若以機密處理就算是現在大家講的黑箱,也符合法令,這條例是當初黨員討論所訂定下來的..
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87948&CtNode=5659&mp=1
立志買勞斯萊斯 wrote:
應該說是有程序上的瑕...(恕刪)
立志買勞斯萊斯 wrote:
應該說是有程序上的瑕...(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