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條: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一條: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二條: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群眾在毫無法律依據及法定身分的情況下,佔領國會,企圖改變國會議事程序,這就是「破壞國體」 、「顛覆政府」。
學生們如果在立院外抗議,還可以解釋成學運或社運。
闖進國會,還長時間佔領國會,絕不能被美化為學運,或什麼意見表達。
是兩方虛假的政客都不敢講實話,依法處置,才造成今天的僵局。
也不如立院院長王金平所說,警察權不可以用來對付學生。
照他的邏輯,這些沒有「立院通行證」的學生,從今以後都可以合法任意進出議場?隨意提出要求?
那明天中輟生團體也行囉?後天黑道也可以來啦?反正看起來場面大就代表人民?
這種邏輯是完全不負責任的講法。
立院內的所有學生,最起碼要先依法起訴,這是堅守法治的立場。
至於要不要從輕發落,這個部分才是政客們可以上下其手磋商的領域。
同樣情況下,別的國家早就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甚至啟動戒嚴前的預警動員狀態。
尤其是中央政府,職責是處理國家一切重大事物,凡事必須有備。
而不該如自由派所論,端凳子坐著看好戲,完全放任,等到失控以後再來尋找遲來的正義。
那國家就不必設置軍警,通通改成法醫,事後驗屍就好啦!
因為每種失控都會造成社會利益的損失。
政府必須按照情勢,而預備相應的控制行動動員能力。
有法治的社會,才有談民主的基礎。
民主發展也不是永遠那麼順利,只進不退。
實際上是有可能失控倒退的,今日滿足衝動,明日就得收拾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