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損壞已經成為事實,賠償損失就是義務!

看來不只有東西損壞,也有東西不見了
高檔吸塵器跟議事槌都被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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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的是,之前捐贈學生物資當中,有一台備受矚目,價值約兩萬多塊錢的名牌吸塵器,也在大家尋找的行列,而最重要的立法院鎮院之寶「議事槌」不翼而飛,成為目前失蹤協尋的首要之物。
........司法是講證據主義和無罪推定的, 要證明是哪個人做的比想像中的難多了, 是指定的某個人, 沒有那種這一群人要賠的, 然後等到判決出來, 都不知道是幾年後的事了.

現在那些受傷的員警和學生, 能夠證明的沒幾件, 影片和打卡資料要是在facebook和google上, 那更是完全拿不到. 這兩間公司的使用者條款很明顯, 任何人po了資料在上面, 就視同是該公司的資產. 阿拉伯之春搞那麼大, 這兩間公司也一個案件都沒配合, 台灣政府最好有本事要他們把東西交出來. 一邊是未來世代的消費者, 另一邊是不掏錢的台灣政府, 他們會配合才有鬼. 台灣政府有本事禁youtube和facebook嗎? 絕無可能. 罰款整他們嗎? 是能罰多少, 他們手中的帳上現金多到炸掉, 最好他們在乎. 鉅額罰款? 當美國政府是死人嗎? 違法蒐證? 用別的帳號登入, 在法院上檢視未授權的私人資產? 他們立馬把台灣政府告到脫褲子.

這篇不是為了要砲什麼的, 只是就司法實務層面, 沒有想像中的容易, 大家不要有太高的期望.

neomanstein wrote:
........司法...(恕刪)


這次暴動唯一的有教育意義的部分就是

要做壞事就要找一大群人一起做
只要人夠多,那怕是立法院、行政院都任你拆、任你偷
事後還會有傻傻鄉民幫你募款賠償、有義務律師幫你修理警察檢察官

真純潔、真和平、真有意義的一場暴動啊!

neomanstein wrote:
........司法...(恕刪)


應該可以比照集會遊行法...找主持人!!主辦人!!

digital88 wrote:
應該可以比照集會遊行...(恕刪)


人家會說那些人都是自發性前來關心的
我只是講話大聲了一點,又不小心被推到台上
只好勉為其難說個幾句,誰知道一下來了這麼多人

看看上次人家準備踢館時求警察保護的孬樣
就知道所謂負責任是怎麼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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