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inuum wrote:通訊領域的又怎樣,不是也有一個台大經濟系的教授反服貿,根本不是專業問題,而是意識形態做祟。
喔 點這
原來通訊領域的教授講話不
safefree wrote:
這是4/17的座談,...(恕刪)
更專業的討論請參照: 49學者聯署聲明, 反服貿開放第2類電信業
小弟認為這些學者是用自己的專業去極度擴張解釋服貿文本中的文字, 卻忽略不管NCC的相關法規限制.
不管服貿文本怎麼寫, 都要符合國內相關法規, 不然服貿協議根本就違法無效了! 如同之前版上jackwan叔叔的疑慮一樣:
服貿條文與現行法規不一致之疑慮
NCC強調未開放陸資投資IASP業務並將嚴審陸資申請
日期:103/04/18
針對蘋果日報網站4月17日轉載「沃草」網站上林宗男教授之投書質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重申,我國自91年加入WTO時已全面開放第二類電信事業(包含本次開放項目),並承諾對所有WTO會員國來臺投資第二類電信事業(商業據點呈現)無限制條件。嗣於98年6月公告開放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惟目前僅受理其中11項業務(不含網際網路接取服務,IASP)。
另外,服貿協議也未開放語音通訊服務,而且中國電信已在美國及日本經營電信服務業務。NCC請學者勿將全球開放性的Internet網際網路的資安風險無限上綱,誤導民眾。
陸資投資我國電信事業時,經濟部投審會受理申請案後會再請NCC依法專業審核,NCC依電信法、第二類電信管理規則及委員會決議審核申請案件,如有危害國家安全疑慮,NCC將駁回申請,請各界放心。
我國2千3百萬人民每天均進行大量語音通信,真正透過第二類電信“一般業務”機房付費獲得語音加值服務僅有“語音會議服務”,相信因此可能被監聽的民眾微不足道。
NCC強調,已經禁止大陸人士進入機房或遠端遙控,對於電信業者違法行為,未來陸資投資的第二類電信業者若有竊聽用戶通話內容的情形,可依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通訊罪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處罰。另依電信法第6條規定,電信事業不得盜接、盜錄或侵犯通信秘密,違反者依第56條之一,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學者質疑各國未對大陸開放投資電信服務業,事實上,根據中國電信(美洲)公司資料,該公司已可在美國經營國際專線,也已經營美國國內之第二類電信服務,包括IP接入、虛擬私人網路(VPN)、IDC、語音批發和虛擬行動網路(MVNO)等業務;中國電信2013年底並已獲得日本「登錄型電信業者執照」(原第一類電信業務),可以經營全部電信業務,甚至可挖管溝;印度電信服務也未限制中資。
NCC期待學者能發揮資安專長,與政府共同研擬更周延的配套措施以防範任何可能的資安風險,而非誤以為新開放的3項服務會增加目前已經存在於全球開放性的Internet網際網路的資安風險。
資安問題本來就到處存在, 不會因那三項由原本的國內開放到進一步開放跨國服務就變得更嚴重.
更不用說一堆學者把早已開放五年的那三項去無限擴張解釋為明文沒有開放的網際網路(Internet)相關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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