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erlee wrote:
22人決定100人的...(恕刪)
你說的100人中有70人有投票權
代表剩下的30人要不
一.不到法定年齡
二.被褫奪公權
所以這些人本來就是接受別人決定的人
(當然你可能是激進民主份子認為嬰兒跟罪犯也都要能投票來決定全民未來這點們就在討論吧)
所以剩下70人中有55人對於這件事情有看法而且也想做出決議
這代表什麼,代表了79%的選舉人對於這件事想表達看法
也就是說在一個接近8成選舉人要表達意見的議題中
少數(4成)的人可以透過不投票的方式來否決多數(6成)人的意見
所以你說的
22人(少數、4成)決定100人的未來,
是不是一樣變成"多數服從少數"??
沒錯,所以公投法該改
然後"所以門檻高低根本不是問題,
公投的題目內容才是大問題!!!"我不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