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會這樣?? 口交不算通姦罪~

除非嘴巴是性器官,不然也只能這樣判。

狗宏 wrote:
突然想到克一頓跟小胖...(恕刪)


是的,克林頓就一直說他跟 Monica 沒有性行為
那麼"肛交"算不算通姦呢?肛門不算性器官吧!
這種家庭可能原本就存在著問題吧

除非是當場抓姦在床或私處互殘留有對方體液

否則男女蓋被純聊天是不能說兩人有什麼的

sunshine159 wrote:
"姦"在刑法上
本來就只限定為
男女性器媾和的行為

構成要件不能擴大解讀
罪刑法定原則懂麻!

簡單來講......
以後左右鄰居之間每晚招開吹喇叭大會
無法可管對嗎
名嘴只會消費別人的傷口,他們發言,我們發炎。

ykd521 wrote:
那麼"肛交"算不算通姦呢?肛門不算性器官吧!

在醫學上肛門不算性器官
就不知道在法律上肛門算不算性器官了??
有請法律神人回答!!!
名嘴只會消費別人的傷口,他們發言,我們發炎。
立法怠惰!

laovvye wrote:
第10條稱性交者,謂...(恕刪)

kaots wrote:
在醫學上肛門不算性器...(恕刪)


在醫學上肛門是不是性器官小弟不是醫學專業
所以無法回答

但法律上肛門是不是性器官不是由法官決定
是由立法委員訂定的法律決定

法官僅能依法定構成要件決定是否符合犯罪要件
犯罪構成要件是立法委員決定的

法官僅能依法裁判
這叫罪刑法定主義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第10條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那以上這樣的行為, 到底是不適用通姦呢??
AL168 wrote:
第10條稱性交者,謂...(恕刪)
通"姦"
這個字在法律上有定義
簡單來說

"明示其一排除其他"

所以通姦屬於性交之一種
性交卻不一定單指通姦

所以告通姦當然只能依
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來論處

而排除第十條性交之定義適用

如果立院將第239條條文修正成"有配偶而與人"性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對象亦同"
就可以適用刑法第十條了
問題是立法怠惰,而不在法官

在"姦"
這個字上面
法理上有
廣義說--接觸說,指的是性器官接觸就算
通說--插入說,指的是性器接合,此為目前實務及多數學者所採用
狹義說--射精說,除性器接合外且須有射精之行為方為符合"姦"之定義,但此學說學術上,極少有人採納,實務亦不採用。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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