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倉A wrote:
各位真的覺得 薪資裡...(恕刪)
問問題之前,先看勞基法怎麼規定的,會很難嗎??
勞動基準法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窮到只剩下錢 wrote:
哪些工資項目或獎金(...(恕刪)
神鵰俠 wrote:
若准奏,台灣很多老闆發年終時就會大失血,畢竟年終獎金計算的基礎,大部分的老闆都是以底薪來算,用全薪算年終獎金的老闆並不多。
這是一個陷阱,台灣老闆心知肚明。
再說,勞基法規定,女性員工請產假,若年資超過半年者,薪資照給。請問大老闆們,你們是給底薪,還是給全薪?若產假薪資低於法定基本工資,那是否違法?可以去問勞動部官員看看....
剛剛還有人(應該是女性)在另一樓回我說我錯了,女性產假薪資是勞保給付投保薪資六成,我看了都搖頭。嘆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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