煩耶ya wrote:政府高官的解讀真是…有點低能(恕刪)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冒險犯難,指遭遇危難事故,執行搶救任務時,明知該災難現場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無從預先排除其死亡之可能因素,仍奮不顧身,於災難現場執行搶救任務而殉職者。所稱戰地殉職,指在戰地交戰時,因執行職務或支援作戰任務而死亡者。前項所稱災難現場,指危難事故或執行搶救任務之事發地區。怎麼看都是你比較低
冒險犯難:意指明知出這趟任務九死一生,甚至十死不生,但是他仍然去了像搶救雷恩大兵,深入敵方陣營還不算"冒險犯難",但是明知敵我兵力是1:10,仍然留下來對抗,那才是"冒險犯難"或者像K-19那樣,進入核子反應爐搶救引擎不算冒險犯難,但是"沒有防護裝備"進入核子反應爐,那就是冒險犯難那個隧道內每天都有車禍,也每天都有處理車禍員警被撞死?殉職家屬的反應可以理解但是旁觀者的媒體,會不懂這其中的差別?
怎麼看也是屬於「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據新聞的推算,若可以拉到最高等級的因公殉職,就可以從1100萬,改拿到1700萬。再多錢都彌補不了受害者的損失,但為什麼硬是就要多拿這600萬呢?不是說好「不是錢的問題嗎?」不過以社會大眾的民粹的程度,以及從不了解新聞內容的程度,我相信絕大多數的民眾,可能會以為這位警察的家屬,一毛錢都拿不到,因此這件事可能還有得吵了。
有規定就照規定..符合哪一種因公殉職條例標準..就照那種標準給錢..否則新聞放大及民粹效應...此例一開..以後每種因公殉職都以最高標準給錢好了..承辦人員要依法行政..撫卹金未依標準發放就是違法..以後倒霉的就是自己..至於什麼顧及人情之類的話少操弄..顧及人情就要公務員違法提高撫恤標準??我要是承辦人員一定是依法行政..免得害了長官和自己..
MeSoHoney wrote:不要這樣嘲弄,真有傷口上灑鹽之嫌。為人父,是要幫兒子佔個職權內的涼缺,還是鼓勵有心律師、醫師等等,讓孩子去爭取為更廣眾服務的機會呢? 那是反諷吧台灣媒體很奇怪在國外,你當警察,消防人員,都要有"隨時會死亡的覺悟"每分每秒都和死亡在競爭救人,每出任務就是去地獄走一遭因公殉職,家人只會說,你做得很好,谁谁谁因為你活下來的在台灣,媒體就喜歡去放大家屬的心情,不然就是特寫家屬的崩潰表情
只要有鄉愿群眾當幫兇這類事就會屢見不鮮甚麼事?「指鹿為馬」這檔事當事者家屬不是不懂之間差異但很可能因私人因素或情緒作如此認定就如同其他類訊息"我孩子很乖被人帶壞"或是"孝子孝女"等這種都是個人主觀看法不能當共識與標準但側影之心人皆有之也就隨當事者之意不離譜就不會有過多非議責難加諸其身可記者及其所屬媒體就非常不該明知兩者無法等同卻濫用同情心抑或是求收視行職務之便故意扭曲報導試圖引導與論迫使決策者改變但卻完全不負責只會在旁空口敲邊鼓反正是死道友不是死貧道儼然公器私用卻連一點職業道德個人廉恥皆無無視本業職志為何與應負社會責任這從政治類新聞最常見到顛倒是非情況而以上這些破壞整體社會價值跟道德觀都要拜某些只有立場沒有是非之人所賜自私自利者永不放棄偷機信奉思想價值觀皆源至個人需求出發看事標準只用情感立場為準自己笨被人牽者走就算但往往不甘寂寞搶者當幫兇就算混淆視聽也要故意無視客觀條件行武斷言論為虎作倀還自鳴得意是做善事行義舉鄉愿到底道德無下線難道不知這後遺症終會反噬自己?"冒險犯難"有相當國語文能力之成年人怎會不懂明擺就是故意的~人不要臉天下無敵善良人士夜不安眠只有小偷高枕無憂畸形人民造就這變態社會價值觀這種人放到政治團體就是政客放在公務體系就是貪官汙吏放在產業就是各種黑心商這種人最常指者別人是問題根源做逃避用公益義舉善行大旗謀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