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其中所保護的對象指的是自然人,因此...如果已經不是自然人,那麼就不在保護的範圍。所以還是要求媒體自律比較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