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空難真相段宜康質疑:機長要求改跑道遭拒


異鄉苦工 wrote:
高大成說,一般中暑的...(恕刪)


所以您撿高大成的信,是這個意思嗎?

是不是換跑到比較安全,不一定.
賽乃姆 wrote:
台灣所有的機場也只有中正國際機場是唯一有2條跑道的機場


如果是以民航機可使用的跑道來看,似乎沒錯

但是像是臺南機場RCNN 也有兩條跑道,只是限定一條軍機專用,另一條民航機專用

異鄉苦工 wrote:
那為什麼報紙會這樣寫呢?
機長在降落前,發現能見度不佳,曾向塔台要求,從原20跑道改降落有盲降系統導引的02跑道
看起來就像是有兩條不同的跑道啊
順著跑沒有盲降系統
逆著跑就有?


比較簡單的說法
ILS發出的電波具有方向性
從跑道另一邊進場沒辦法使用ILS
但是似乎可以利用具ILS跑道的Localiser的訊號對正跑道做反向進場,
不過須注意操作方向相反,且為非精確進場
這樣的話倒不如用原有的VOR+DME進場就好了


詳細原理請找維基百科
WIKI百科 ILS 傳送門


大家討論討論,以上僅提供參考,事故原因仍待調查報告
開飛機的是機長

對當下氣候感受最強烈的是機長

會死的還是機長

當機長做出這樣的要求

塔臺跟軍方有甚麼立場拒絕?

況且當下軍機根本就沒有要起降


如果實情真是如此

塔臺跟軍方都該死

檢方應主動偵查有沒有業務過失致死的情形
陳阿小草 wrote:
開飛機的是機長對當下...(恕刪)


拒絕立場就是...
機長權責是管它那架飛機
塔台權責是管它的機場
各有不同的職權範圍
又不是急難事故塔台怎會讓各飛機自行決定亂降落

你這問題邏輯會成立的要件是"先有結果論"才會發生
這在推理究責這類問題會有盲點與錯誤
因世上沒有人會有預知能力
若先設立答案(立場)
"任何現況改變"都會成為"避免"問題發生可能之一(不管該因素是否是真的導致問題主因)
但這是無限上綱會與現實中追究事故發生的主因不符
兩者目的是不同的

簡單說...
甲乙兩車碰撞事故是已發生事實
某車其中一方之前任何決定快或慢一秒的話
的確是有可能"避免"產生碰撞事故發生的結果
但不能就此反推是甲或乙事前有機會卻沒有改變車速的決定
之前沒改的一方就等於是他的錯

也就是...在你這相同邏輯下ˇ
若不換跑道是跟其他飛機一樣平安降落這樣塔台還有錯嗎?
或是假如同意機長要求換跑道但卻還是不幸墜機
那塔台這錯還不是逃不了?
而什麼時候個案事件之對錯於否能簡化成期間有下決定者就是錯?

------------
有些人是知道其中的差異
但會故意混淆導向騙不懂的人
因為該推論是為了特定別的目的去扭曲解釋無法驗證的事
並不是為了釐清責任分屬與事故真相而產生
一是銷量二是成就感三是後續利益可能

台灣的機師難道也要那台灣的大學一樣了?…爛
沒有電子輔助就不會降落了

段先生您真的懂嗎?

還是只想搭個順風車出出嘴名??


黑盒子解讀結果出來了嗎???

民航局 業者 軍方 三者在馬公機場這樣運作好多年了 都沒有委員大人質詢問題 和專家達人出來揭發爆料 現在出人命了 一個個資料一拿 跳出來批評爆料是怎樣? 飛安會還在調查中 拜託要炒知名度作秀 別拿悲劇消費
陳阿小草 wrote:
開飛機的是機長
對當下氣候感受最強烈的是機長
會死的還是機長
當機長做出這樣的要求
塔臺跟軍方有甚麼立場拒絕?
...(恕刪)

你也是依結果來看
機長不是神,操作飛機時不可能會知道跑道另一方向的天候狀況
20不好降,可能02更糟

陳阿小草 wrote:
開飛機的是機長對當下...(恕刪)


昔日蘋果打今日壹週刊.
外人只能看一個影生一個子, 還是等專業的報告出來再說.
冒險降落 兩機師抗罰敗訴

【朱慶文╱台北報導】復興航空機師張醒光、崔海鵬,去年駕駛ATR72型飛機先後降落金門機場時,順風風速超過規定的十浬,但兩人仍違規降落,被民航局各裁罰六萬元。兩人不服被罰和民航局打行政訴訟,但法院認為機師應按操作手冊判斷,不能因機場沒關閉跑道就降落,昨判兩機師敗訴,這是國內首件機師危安降落被罰的案例。

漠視飛安
昨天兩名機師都在飛行,《蘋果》記者無法取得他們的回應。但復興航空公關經理湛華生說:「復興航空支持民航局的處分,事件發生後公司也對兩名機師各一個小過處分,事實上,公司的操作手冊都有明確規範,也加強訓練機師必須依照操作手冊駕駛。」

兩機師各裁罰6萬
據資料顯示,違規的機師張醒光、崔海鵬都是資深機師,兩人在危安降落前都有一萬四千多小時的飛行經驗。但去年五月一日早上八時十六分,張醒光駕駛高雄往金門的班機,降落在金門尚義機場;而崔海鵬則是駕駛台北起飛的班機,在九時五十八分降落金門機場。
事後民航局接獲民眾檢舉,發現ATR72機種的飛航操作手冊規定,順風降落風速速限是十浬。但兩人降落時分別是十三浬和十二浬,都超過規定,民航局因此各裁罰兩機師六萬元。

明知強風硬是降落
但兩機師不服,認為當時金門機場塔台並未關閉進場要求他們重飛,仍允許他們降落,風速只是塔台提供機師的參考,而且他們後來也安全降落。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塔台提供的資訊不是飛機降落的唯一判斷依據,應由駕駛依照操作手冊判斷是否應該起降,不能因為機場跑道沒有關閉就代表可以起降。
而且根據金門機場規定,如果使用跑道不合適時,駕駛可以要求更換跑道降落。同時依照塔台紀錄顯示,兩人在一千呎時最後接獲塔台的資料,就已經知道順風風速超過十浬,但到落地前兩人都沒再和塔台確認風向、風速資料,因此判兩機師敗訴。
打嘴砲 練身體
ace52950 wrote:

昔日蘋果打今日壹週刊.
外人只能看一
很棒的例子
機場有固定的標準 只要符合標準 機場就會開放 但是飛這個機場的飛機 可能有許多種類 像金門有噴射的也有螺旋槳的 每種飛機的性能與操作限制都不同 所以取決於機長的判斷 這就是所謂 降落的決定權在機長。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