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她本金应该积欠50万-80万左右两家银行所以以她的法定收人取得这个额度是有可能的加上历年利息20%累计违约金 。。。。。。。什么的利上滚利基数一直扩大变成200多万是可能的法院判她还7万多分期官司再打银行也没有什么办法只要她没有财产 法定收人说真的银行对一般老百姓追的很勤快对欠债大户有时候一毛钱也拿不到!
要知道合不合理 要看完全除掉利息的本金是花多少如果遠低於本金 當然不合理如果差不多 那就很合理話說 我仔細算一下 如果是欠10年 循環利息20%來算(無手續類與違約金的話)大概本金是37萬左右耶這樣是挺不合理的= =
kaots wrote:232萬卡債 只要還...(恕刪) 法官說,曾調查婦人欠卡的花費,發現婦人刷信用卡大都是購買棉被、腳踏車等生活用品,並沒有購買奢侈品。婦人償還欠款僅達百分之三,但是造成這個結果,銀行發卡浮濫也有責任。這句話就可以證明.銀行發卡浮濫了..僅還款3%..還能繼續借..擺明就是想賺你利息錢.知道你還不出本金.故意繼續借你..要你的利息錢..等你連利息錢都還不出來.再來告你.讓你一次連本金都吐出來..還不出本金?就查封你財產.扣一扣在加上他之前賺的利息.銀行還是賺到..這就是銀行的作法.每家都是這樣..標準地下錢莊的玩法.差別在於一個有執照一個沒有而已..
隨便講講 wrote:然債務人於協商前大量借款或密集消費,累積高額負債,自屬可歸責於債務人之原因,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後即得當然免責,難令異議人心服,依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乃為期能迅速清理消費者之債務,保障其生存權,並兼顧債權人之利益,非在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轉嫁予債權人負擔。 若真如此,只能說找工作時雙手一攤甚麼都不會,領最低工資,要占人便宜時個個精的像猴子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