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jigo wrote:哪來不法佔領台灣
修法追溯國民黨民國3...(恕刪)
願聞其詳
也請不要搬台灣民政府那套上不了台面的理論
自己都內訌分家了
想說服誰啊
中日和約第四條條文如下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法律上所稱之無效乃自始無效
意即回復原狀態
白話來說就是中日之間在民國30年(AD.1941)前所訂之條約、專約及協定
通通不算數
關於台灣之地位也恢復到馬關條約簽訂生效前
屬於大清帝國
中華民國為大清帝國之繼承政權
自為概括承受原大清帝國與其他各國間之權利義務
台灣自為回復為中華民國領土
了解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