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2008 wrote:
而台灣三振法案本就是爛到無以復加的錯誤立法
非專業,好奇這法案有什麼不好? 或有什麼問題?
不知有無專業人士可以分析一下?
wiki wrote:
三振出局法(英文: Three-strikes law),又稱三振法,是美國聯邦層級與州層級的法律,要求州法院對於犯第三次(含以上)重罪(英文: felony)的累犯,採用強制性量刑準則(英文: Mandatory sentencing),大幅延長他的監禁時間:目前所有法案下限皆為25年有期徒刑,最高是無期徒刑,而且後者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不得假釋(大多法案規定為25年)。這樣的法案在1990年代極為盛行,至2012年,全美國有27個州以及美國聯邦政府都頒布了此類的法案。
三振法案的名稱來自於美國盛行運動棒球的術語,一名打擊者可以失誤兩次,每次都被判一個好球,在第三個好球時便會被判三振出局。
三振出局法明顯增長了曾有過兩次以上暴力犯罪或嚴重犯罪紀錄的犯人的刑期,並減少了此類刑事案的被告被判無期徒刑以外刑罰的機會。
wiki wrote:
至於在三振法案的缺點方面:也有研究指出罪犯在第三次重罪被追捕時會更加不顧一切地逃避,因此更可能攻擊警察,造成更多警察受傷;但是因此殺害警察的數量,則沒有明顯改變。
wiki wrote:
中華民國(臺灣)
中華民國(臺灣)則在2010-2011年前後發生多起虐童致死、性侵且殺死被害人、酒駕肇事致死案件後,爆發猛烈的輿論,要求引進《三振出局法案》。
事實上,中華民國刑法自實施伊始(民國24年,西元1935年)就有累犯(即:第二次犯罪)加重二分之一的規定(第47條)。在民國91年(西元2002年)11月7日由行政院和司法院聯合函請立法院審議的《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當中,更再規劃「酌採美國『三振法案』之精神,(…) 三犯者,『加重本刑一倍』」;[28]不過這個條文(刑法第47條修正草案)在同年月的立法院會議中未通過。
後來又有一次酌採《三振法案》精神(重罪的累犯不得假釋)並獲立法通過的修正案,是民國94年1月7日通過三讀、2月2日總統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的第17次刑法修正案,當中的第77條關於假釋之規定:[29]
第二項 (…)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註:累犯+再犯=三犯)
三、(…)。
至此,累犯的加重和三犯的不得假釋都有了。《三振法案》當中尚未被中華民國刑法所採者,是「加重到無期徒刑或者至少2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一方面,中華民國的《三振法案》究竟有無成效,至今未得到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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