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蒨蓉事件後... 社會應該要重視 女性是否應該納入義務役


齊爾-D-01 wrote:
許多人跟她一樣不明...(恕刪)


重振軍妓,喔不對,是重振軍紀!
先不管參訪團的成員是否當過兵,或是了解保密工作的重要,

此行帶頭的是職業軍官,更是負責保密工作的負責人,他都能幹出這種事,你還覺得當兵跟保密工作能畫上等號?
killy_chu wrote:
憲法規定的納稅義務沒分男女
可是服兵役義務就只限男性?
這違憲嘛!


節錄 釋字第 517 號
解 釋 文: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兵役制度及
其相關之兵員召集、徵集如何實施,憲法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
、應召集之事項及其違背義務之制裁手段,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國家安全、
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

節錄 釋字第 490 號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
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
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
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
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
,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
,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
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憲法規定的只是原則
而法律設定其範圍內容若沒有違反其他條款
會被視為政策上需要可容許此差異
因此個人所得不同
有的可以免除稅負或被增加納稅
而服兵役者可只要男性等
這法律政策下之差異設定
大法官並不認為違憲


miamivice wrote:
節錄 釋字第 517...(恕刪)


這部分可以理解
但是對照以色列與我國的國情

將來如果修法成男女皆須服兵役
也是蠻有可能被大法官認定爲不違憲的

現在女性都能服志願役,
那女性服義務役應該也是合理的吧

不然有將近一半的國民是白目
這國家不向下沈淪 也難啦!

有多少女性會想到
就算是在美國,美軍也會考慮雷恩大兵爲他家唯一剩下的子嗣,而組成特遣隊去營救!
何況國軍也有類似的獨子規定!
往歷史上推,項羽烏江自刎前的最後編隊,老早就那麼幹了。

當初921地震,連上好幾位就因為家裡全倒
在地震後兩三個月內,全部解除兵役回家。
阿是還要怎樣呢? 這些白目的國民!
李蒨蓉這麼一上傳照片正好揭發勞姓中校軍紀問題, 該感謝她吧.
齊爾-D-01 wrote:
許多人跟她一樣不明...(恕刪)

高中軍訓(教官)沒教好。
貴婦團的老公們很有可能沒當過兵。
支持政府男女都應服役,女性役期可縮短。

學校的軍訓課也應加強保密宣導

killy_chu wrote:
這部分可以理解
但是對照以色列與我國的國情
將來如果修法成男女皆須服兵役
也是蠻有可能被大法官認定爲不違憲的


從相關解釋來看
憲法有者最大範圍
在不違背其他法條下
修法是應該沒有違反問題

不過在目前裁減兵員及減少義務役情況及政治現實下
兵役這是不可能的
社會役方向說不定會好一點

killy_chu wrote:
還是很不爽啦
那些鬼辯通姦除罪化的
爲甚麼不來辯一下


跟通姦除罪化 有什麼關聯?

而且通姦除罪化 是去除刑法上的責任

民法還是可以判賠的

leonheat03 wrote:
跟通姦除罪化 有什...(恕刪)


麻煩您看清楚,我指的是讚成通姦除罪化的人
你指的是通姦除罪化這件事

別那麼敏感

按以色列的標準
男女役期是3:2

建議台灣還是改回原來的義務役吧
走不下去 改回來 也是可以的

不然全民皆白目 老是主張一些沒智商沒國防概念的外審
搞到後面 變自我解除武裝
成世界笑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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