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lly_chu wrote:憲法規定的納稅義務沒分男女可是服兵役義務就只限男性?這違憲嘛! 節錄 釋字第 517 號解 釋 文: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兵役制度及其相關之兵員召集、徵集如何實施,憲法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應召集之事項及其違背義務之制裁手段,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節錄 釋字第 490 號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憲法規定的只是原則而法律設定其範圍內容若沒有違反其他條款會被視為政策上需要可容許此差異因此個人所得不同有的可以免除稅負或被增加納稅而服兵役者可只要男性等這法律政策下之差異設定大法官並不認為違憲
miamivice wrote:節錄 釋字第 517...(恕刪) 這部分可以理解但是對照以色列與我國的國情將來如果修法成男女皆須服兵役也是蠻有可能被大法官認定爲不違憲的現在女性都能服志願役,那女性服義務役應該也是合理的吧不然有將近一半的國民是白目這國家不向下沈淪 也難啦!有多少女性會想到就算是在美國,美軍也會考慮雷恩大兵爲他家唯一剩下的子嗣,而組成特遣隊去營救!何況國軍也有類似的獨子規定!往歷史上推,項羽烏江自刎前的最後編隊,老早就那麼幹了。當初921地震,連上好幾位就因為家裡全倒在地震後兩三個月內,全部解除兵役回家。阿是還要怎樣呢? 這些白目的國民!
killy_chu wrote:這部分可以理解但是對照以色列與我國的國情將來如果修法成男女皆須服兵役也是蠻有可能被大法官認定爲不違憲的 從相關解釋來看憲法有者最大範圍在不違背其他法條下修法是應該沒有違反問題不過在目前裁減兵員及減少義務役情況及政治現實下兵役這是不可能的社會役方向說不定會好一點
leonheat03 wrote:跟通姦除罪化 有什...(恕刪) 麻煩您看清楚,我指的是讚成通姦除罪化的人你指的是通姦除罪化這件事別那麼敏感按以色列的標準男女役期是3:2建議台灣還是改回原來的義務役吧走不下去 改回來 也是可以的不然全民皆白目 老是主張一些沒智商沒國防概念的外審搞到後面 變自我解除武裝成世界笑話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