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線違停-行車紀錄器 V.S.監視器

cjzeng wrote:
覺得矛盾的是你都說要由"法"去做統一解釋了,那一般民眾可以檢舉違規應該是法律賦興的權利吧?那為什麼政府為什麼不能有限制地賦與自己執法的權利?你上述所列的政府機關,一般民眾都可以去檢舉吧?
所以你認為大象可以叫狗去吠,大象本身不能去踩囉?不太懂你舉這個例子的意思?
換個角度想,為什麼國道警察可以拍照取縍違規,但ETC卻不行呢?



你在說什麼東西...

請先搞清楚政府架構
政府成立是依據憲法由法定程序代表人民治理
其職權業務皆需受憲法明文規範沒有無限上綱權力
任何事要先立法才有法源依據也才能依此制定其權限範圍避免獨大
若有絕對的權力就很容易導致絕對的腐化
就如古時候帝制在手什麼時候會自我節制?
全世界只有少數幾個國家成功轉型過度給人民自行治理
其他大部份都是被推翻
歷史早就說明執政掌權者永遠不會有限制地賦予自己執法權力
因此現代制度會加入人民團體由議會去監督其作為
而政府受人民所託成立其業務辦理本是份內之事

現在說的是工具選項正當性及有侵犯人權等之問題
選用手法要附和其目的性且要"適當"不可踰越
不然為何北市要請中央立法?
不就表示他沒有這權力才去要法源依據
政府要授權後才能做
人民是沒有法律限制就都可以做

那個比喻只是在告訴你
兩個是不同個體有者不同概念
不是做類似的事兩者權力與義務就相同
民眾要不要檢舉是他的自由不是義務(可做可不做)
同樣地範圍事項受限其法源及行政命令等依據
政府可不行因那本是他所執掌業務沒有廢弛不辦事權力只有須執行義務
相對地所執行工具也受法律規範避免越權要授權後才能去做

警察執勤時是代表公權執行其業務其中包含取締違規
etc是公權委託民間執行其收費業務其範圍就不包含取締違規它沒有這權力

Ranken wrote:
沒辦法 同一件事情 ...(恕刪)

...........................
這就是~~綠色可以用行車紀錄器或拍照來檢舉紅線違停,藍色不能用監視器來取縍,藍色是會侵犯民眾隱私或個資外洩,綠色檢舉不會。

cjzeng wrote:
請問為什麼一般民眾...(恕刪)


監視器太多了, 沒地方違規停車

akitan54 wrote:
............(恕刪)



跟顏色無關喇

主要還是在私權與公權的問題

人民檢舉是私權力
因為違規導致人民的權利受損因此提報檢舉

若公權力要執行取締
應該要公告人民之後再執行公權力
例如現在的超速取締
都有告示牌通知

所以若 柯P要取締
也可以立下告示牌
這樣才可以使用公權力來執行取締
正大光明的來做
反正都是替代役沒事看影帶......幫忙開單

叫警察24小時盯著影帶然後開單.....真是浪費國家資源

謝謝

cjzeng wrote:
請問為什麼一般民眾...(恕刪)

請問2012年郝市長提出來時,你有沒有力挺?
請問2012年郝市長提出來時,你有沒有力挺?
請問2012年郝市長提出來時,你有沒有力挺?

很重要,所以說3次

當年可是被社論,民黨議員,大學教授批評為腦殘,警察國家
你有力挺當年的市府嗎?
array5438 wrote:
若公權力要執行取締
應該要公告人民之後再執行公權力
例如現在的超速取締
都有告示牌通知


之前有看過國道警察躲在角落拍超速的,也有看過警察在天橋上拿大砲在拍的,也沒看過任何告示呀?所以說現在法律有更改了嗎?那未經告知就取締開單的話,可以申請撒銷嗎?


miamivice wrote:
不然為何北市要請中央立法?
不就表示他沒有這權力才去要法源依據
政府要授權後才能做
人民是沒有法律限制就都可以做
那個比喻只是在告訴你
兩個是不同個體有者不同概念
不是做類似的事兩者權力與義務就相同
民眾要不要檢舉是他的自由不是義務(可做可不做)
同樣地範圍事項受限其法源及行政命令等依據
政府可不行因那本是他所執掌業務沒有廢弛不辦事權力只有須執行義務


這就是我困惑的地方!如果人民是沒有法律限制就都可以做的話,現在有太多的檢舉達人,那他們沒有侵犯所謂的隱私及人權嗎?如果政府只有須執行義務的話,那有時警察會選擇性的開單,那是否有瀆職的疑慮?
array5438 wrote:
跟顏色無關喇
主要還...(恕刪)

.................
個人也非常贊同(前郝市長+柯P市長)這樣取締罰款政策,但沒辦法認同這樣的昨非今是操作手段。
cjzeng wrote:
之前有看過國道警察躲在角落拍超速的,也有看過警察在天橋上拿大砲在拍的,也沒看過任何告示呀?所以說現在法律有更改了嗎?那未經告知就取締開單的話,可以申請撒銷嗎?


國道警察拍超速的基本上前面都有立牌, 只是有些立牌的未必會有照相機就是了

警察在天橋上拿大砲在拍的...現在也都收斂多了
原因就是因為:被要求執法要公開公正

所以回歸一句話

若柯P要錄影舉發
不是不行
但是要公告
不要偷偷摸摸來

也請不要浪費警察資源

讓警察沒事看錄影帶開單?????

太閒嗎?

謝謝
錢建榮已經判3次免罰了,這大*算是塞回柯老大嘴巴了
拒絕「柯老大哥」就在你身邊
錢建榮/桃園地院法官
台北市長柯文哲挾其超高人氣,以整頓交通秩序為由,多次要求警察就市區「違規停車熱點」加強取締,甚至主張直接以路口監視器畫面舉發違停,即使各界多有違法質疑,柯市長仍一意孤行,並以所謂「法律是服務人,不是人去服務法律」的說法,認為被法律條文限制行動的人,根本是「腦袋裝大便」。

個人駕駛車輛行駛於公共道路上,屬憲法第廿二條所保障之資訊自決或隱私權,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以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對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的權利,這也就是《個人資料保護法》要保障個人資料之目的。國家設立監視器攝錄駕車過程儲存集合,要做為違規停車的證據使用,就是對於個人資料的蒐集與處理。其使用必須受到設立目的之限制,只有在法定例外事由下始能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不論北市或各縣市路口設置監視器,別說法律依據欠缺,依據地方自治法規僅限於犯罪偵防治安目的,也只能以此類重大公益,才勉強允許如此普設監視器監控的「法治」現象。如欲將原來用做治安維護的監視影像移作為單純交通違規處罰之依據,自屬超出法律限制的「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除非法律另有明文或當事人同意,否則要符合「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之事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單純的違規停車,甚或闖紅燈行為,絕對不可能與國家安全扯上關係,至於空洞不確定概念的「增進公共利益」,更不該是侵害個人資料的藉口。
舉發交通違規的「逕行舉發」程序,因為剝奪被舉發人的事前聽審權,所以法律僅允許特定違規種類,無重大危害的違規停車就不在法律允許之列,特別的是仍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七款的「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柯市長不論是否瞭解上述個人資訊自決權的憲法意義,至少在社會反彈後,以所謂折衷態度表示,只在十大違停熱點設監視器舉發,因為「有些地點遭檢舉違停的接近一萬次」,警察局為了取締要派人廿四小時在那裡站崗,「你要讓警察在路邊當稻草人,乾脆用攝影機開罰單」。
令人不解的是,如果真有地點遭檢舉違停接近一萬次,柯市長要做的根本不該是派警察廿四小時站崗,更不是裝設嚇阻甚至舉發違規用的監視器,而應該是檢討該地點違停的合理性,以及想辦法在附近增加人民可以停車的地點,這才是柯市長口中要「服務人民的法律」;一味以嚴苛不合理的法規去服務柯市長「形式秩序至上」的感情,才是柯市長不屑的「人去服務的法律」吧!
更別說即使針對舉發違停專設監視器,仍然有牴觸法令之嫌,簡單的說,《道交條例》固然容許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來逕行舉發違規,但仍然必須以「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為前提,這也是現行實務所以只針對「闖紅燈」與「超速」,此兩類「驟然即逝」難以當場舉發的違規行為,設置有「照相」(也非監視器)設備的原因。「別讓警察或柯P不開心」的廿四小時執勤,絕非此處的「當場不能或不宜」。且第七條之二第二項第四款還將「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者」排除在固定式科學儀器(監視器)之外,因為單憑固定角度的影像或靜態相片,勢必不易證明駕駛人有無在現場或車內,且侵害駕駛人事前陳述意見的機會,而爭議叢生。又一律依監視器舉發違停,不論是否情節輕微的單純人、貨上下車,或深夜時段得免予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更有違反平等與比例原則的濫用裁量權之虞。
行政機關長期漠視個資法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無據、無端及無理的恣意在機關間流用個資,才是對於人民隱私權莫大的侵害,這與違法通訊監察帶給人民的恐慌程度與感受,實無二致。自認英明神武的政府以追求效率或公共秩序為名,毫無設限的監控人民生活,鉅細靡遺的掌握個人資訊,而將法治國的提醒視為「腦袋裝大便」的意見?眼下不禁浮現英國名作家喬治.歐威爾在《一九八四》描述「老大哥」就在你身邊的情境。我們真要容許「柯老大哥」就在你身邊?

jimmywu97 wrote:
錢建榮已經判3次免...(恕刪)個資法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


我有一個疑問:

汽車的影像, 不知是否是個資法於個人資料的保護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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