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zeng wrote:
覺得矛盾的是你都說要由"法"去做統一解釋了,那一般民眾可以檢舉違規應該是法律賦興的權利吧?那為什麼政府為什麼不能有限制地賦與自己執法的權利?你上述所列的政府機關,一般民眾都可以去檢舉吧?
所以你認為大象可以叫狗去吠,大象本身不能去踩囉?不太懂你舉這個例子的意思?
換個角度想,為什麼國道警察可以拍照取縍違規,但ETC卻不行呢?
你在說什麼東西...
請先搞清楚政府架構
政府成立是依據憲法由法定程序代表人民治理
其職權業務皆需受憲法明文規範沒有無限上綱權力
任何事要先立法才有法源依據也才能依此制定其權限範圍避免獨大
若有絕對的權力就很容易導致絕對的腐化
就如古時候帝制在手什麼時候會自我節制?
全世界只有少數幾個國家成功轉型過度給人民自行治理
其他大部份都是被推翻
歷史早就說明執政掌權者永遠不會有限制地賦予自己執法權力
因此現代制度會加入人民團體由議會去監督其作為
而政府受人民所託成立其業務辦理本是份內之事
現在說的是工具選項正當性及有侵犯人權等之問題
選用手法要附和其目的性且要"適當"不可踰越
不然為何北市要請中央立法?
不就表示他沒有這權力才去要法源依據
政府要授權後才能做
人民是沒有法律限制就都可以做
那個比喻只是在告訴你
兩個是不同個體有者不同概念
不是做類似的事兩者權力與義務就相同
民眾要不要檢舉是他的自由不是義務(可做可不做)
同樣地範圍事項受限其法源及行政命令等依據
政府可不行因那本是他所執掌業務沒有廢弛不辦事權力只有須執行義務
相對地所執行工具也受法律規範避免越權要授權後才能去做
警察執勤時是代表公權執行其業務其中包含取締違規
etc是公權委託民間執行其收費業務其範圍就不包含取締違規它沒有這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