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失敗的修法~再論支付命令

這次修法不能說是絕對好或絕對壞,就是為了防堵詐欺,順便將一道救濟的方便之門給關了這樣?

現在的法條無論怎麼改,都無法防範詐欺犯。支付命令不具判決效力,真正的有巨大金額債權人就不會循此途徑,因為等於脫褲子放屁。直接就打官司,扣押債務人財產。當然,存心製造假債務的詐欺者就不會去打官司;但是,假如詐欺方是債務人?這就是新產生的問題,因為債務人的債務是詐欺所得,但有的債權人被騙走鉅額財產,更慘的有的已經沒有經濟能力,有支付命令尚還無法百分之百保證被詐騙的財產拿得回來(詐欺者可能會拖延時間藉機脫產移轉帳務),更何況沒有支付命令判決效力的保障,就真的只能眼睜睜看著惡性債務人從容脫產(因為這時候債權人沒有錢繳裁判費和扣押的擔保金)。

或是另外一種,就是債權人金額不大,硬要打官司,花錢事小,耗費精神跑法院,如果對方名下根本沒財產,等於白忙一場。不然就是加減補救,寄支付命令死馬當活馬醫。但現在支付命地的判決力不見,以前還要對方聲明異議,現在真的詐欺賴帳者,連甩都可以不鳥你。

個人覺得弊大於利。

我的看法問題癥結在於台灣的詐欺刑責太低,中國是以詐欺金額數量多寡量刑,只要詐欺二十萬人民幣以上,最重就可以判到終生監禁。有確實證據證實詐欺行為導致受騙者自殺死亡,還會判死刑。沒有償還詐欺金額不得減刑。死刑拿掉,判重一點,詐騙的投資報酬不符,利益不合期望,就少人想要詐欺。
yenchee wrote:
前提是有收到才會去...(恕刪)


所以啦
法界這邊對於要有的修法方向多半是傾向不取消既判力
而是加強釋明、公示送達認定嚴格化和再審門檻放寬這些方面去著手就是了

取消既判力,等於是將債權債務關係透過支付命令以非訟程序解決的的誘因幾乎完全消滅,造成大量案件必須透過訴訟來解決,長遠來看,對訴訟制度是一大傷害

容易被有心人士利用,就不能算是好的法令?
說真的,就算再好的法令也不可能考慮到周全,所以修法當然是要修,但不是這樣修,這種修法等於是製造出更多問題

其實相同的想要挖東牆補西牆..最後牆沒補又多個破洞的白癡修法

一直重複的在發生

只是台灣民眾法律常識不足..又愛開西方法制的大車

搞錯法律不會怪自己..只會講司法不公...


回復封建時代的立法..才適合台灣人民



我覺得支付命令規定的20天沒有提出異議,欠款就成立
主要是用來對付躲債的人,即然是躲債當然不可能提出異議啦!
而且還設計成不用面交,不用親簽,只要送達就成立
(送到警察局也算送達! 那跟發出即成立有何不同?)

這就造成一堆人習慣把印有個人資訊的紙撕的碎碎的
整天神經兮兮的,防人跟防賊似的,這樣的社會制度
讓人隨時隨地想要自保,難怪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

有錢人就不一樣了,請個管家整天standby就不用太擔心
其實既然當初台灣的支付命令是參考德日法律訂立的
如今再參考一下現代德日的支付令,做一下修改有何不可?

steven.yo wrote:
我覺得支付命令規定...(恕刪)


不對,目前的修法充其量只能說是參照德國法例
日本法例的做法應該是增加救濟途徑(就像我舉的例子,以侵權行為之訴讓債務人有機會推翻原來之裁定)

我也說過了,如果公示送達有問題,那就將公示送達取消,改成必須要一般送達
將既判力取消會動搖整個支付命令的制度,結論來說是弊大於利

didi0909 wrote:
小弟是受害人之一,...(恕刪)


如果今天開版的有辦法藉由法律途徑幫這位往有討回那十來萬

我就認同開版所說的。

如果沒辦法,就足以證明此法就是惡法

kf211434 wrote:
didi0909 wrote:
小弟是受害人之一,...(恕刪)



如果今天開版的有辦法藉由法律途徑幫這位往有討回那十來萬

我就認同開版所說的。

如果沒辦法,就足以證明此法就是惡法


你有沒有發現開版的,不知是無意.還是故意忽略掉didi0909 大的文章~
kf211434 wrote:
如果今天開版的有辦...(恕刪)


老話一句,法律不同情讓自己權利睡著之人

而且惡法不惡法也不是誰說了算,但這次的修法是弊大於利,這是顯而易見的
我主張要修,但絕不是這樣修,廢止判例或是增加救濟途徑都是解決之道

另外,與其說我故意忽略掉didi0909大的文章~(說實在的,他如果委託我,我當然樂意盡全力幫他解決,否則我並沒有任何義務要幫他,再說了,當事人一方之陳述怎能當成全部的事實,法院是要看證據的)
不如說,支持這樣修法的人根本故意忽略掉我提出的解決方法,然後一再重複相同的問題

再說一次,這是一次失敗的修法,法界也有相當多的人贊同,所以下一個會期應該要再做調整,將這次修法造成的傷害降到最低
louar wrote:
老話一句,法律不同...(恕刪)


說這種話只能建立在唯一個前提

就是當事人明知接到了支付命令下,卻刻意不處理

但今天就網上爆出來的案例,很多受害者甚至不知道支付命令的存在

有沒有睡著有差嗎?

今天如果修法過於矯枉過正,那也許像你所說的需要再作修正合情合裡

但將所有的受害人都視為明知確不作為,也就是你所位"睡著的人",我想這種論述太過偏頗了。

當今天想詐欺的人只要花一分力就能夠陷人於訴訟當中,而被害者確可能需要花10倍的精力去跑所謂的"救濟流程"

那你口中的救濟流程,不過就是無法使人信服的馬後砲而已

kf211434 wrote:
說這種話只能建立在...(恕刪)


所謂公示送達,還是有送達(法院將應送達之文書,依一定之程式公示後,經過一定期間達到與直接送達相同之效果),只是當事人自己不注意而已,說實在的,這和讓自己權利睡著沒什麼兩樣

我說過了,要修當然可以修,但不是這樣修,這樣修不可能解決問題,只會製造出更多問題而已
再者現在這種修法,被詐欺的債務人照樣要跑法院(因為還是得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也必須供擔保(因為支付命令還是有執行力)
這些我在開版所引用的文章已經提過了

利用支付命令作為詐騙手段之情形,依修法後之支付命令制度,雖可讓被害人再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資以救濟,但是同時該被害人必須要先繳納訴訟費用。假設被詐騙之金額是一千萬元,被害人就必須要先繳納高達十萬元之訴訟費用,遑論其他委任律師等之支出;倘若被害人要停止詐欺債權人對其財產強制執行,依法也要提供一定之擔保,對被害人來說,是否真有能力負擔,甚有疑義。

覺得公示送達的方式有問題,應該是去修送達的方式,覺得救濟途徑對債務人不夠有利,應該是去增加更多救濟途徑,怎樣也不應該扯到既判力,因為支付命令制度的優點正是建立在既判力上面,將既判力取消,等同於廢棄支付命令這個制度,對節省司法資源有很大的影響!
在錯誤的方向上修法,不是解決問題,而是製造更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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