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法條無論怎麼改,都無法防範詐欺犯。支付命令不具判決效力,真正的有巨大金額債權人就不會循此途徑,因為等於脫褲子放屁。直接就打官司,扣押債務人財產。當然,存心製造假債務的詐欺者就不會去打官司;但是,假如詐欺方是債務人?這就是新產生的問題,因為債務人的債務是詐欺所得,但有的債權人被騙走鉅額財產,更慘的有的已經沒有經濟能力,有支付命令尚還無法百分之百保證被詐騙的財產拿得回來(詐欺者可能會拖延時間藉機脫產移轉帳務),更何況沒有支付命令判決效力的保障,就真的只能眼睜睜看著惡性債務人從容脫產(因為這時候債權人沒有錢繳裁判費和扣押的擔保金)。
或是另外一種,就是債權人金額不大,硬要打官司,花錢事小,耗費精神跑法院,如果對方名下根本沒財產,等於白忙一場。不然就是加減補救,寄支付命令死馬當活馬醫。但現在支付命地的判決力不見,以前還要對方聲明異議,現在真的詐欺賴帳者,連甩都可以不鳥你。
個人覺得弊大於利。
我的看法問題癥結在於台灣的詐欺刑責太低,中國是以詐欺金額數量多寡量刑,只要詐欺二十萬人民幣以上,最重就可以判到終生監禁。有確實證據證實詐欺行為導致受騙者自殺死亡,還會判死刑。沒有償還詐欺金額不得減刑。死刑拿掉,判重一點,詐騙的投資報酬不符,利益不合期望,就少人想要詐欺。
kf211434 wrote:
如果今天開版的有辦...(恕刪)
老話一句,法律不同情讓自己權利睡著之人
而且惡法不惡法也不是誰說了算,但這次的修法是弊大於利,這是顯而易見的
我主張要修,但絕不是這樣修,廢止判例或是增加救濟途徑都是解決之道
另外,與其說我故意忽略掉didi0909大的文章~(說實在的,他如果委託我,我當然樂意盡全力幫他解決,否則我並沒有任何義務要幫他,再說了,當事人一方之陳述怎能當成全部的事實,法院是要看證據的)
不如說,支持這樣修法的人根本故意忽略掉我提出的解決方法,然後一再重複相同的問題
再說一次,這是一次失敗的修法,法界也有相當多的人贊同,所以下一個會期應該要再做調整,將這次修法造成的傷害降到最低
kf211434 wrote:
說這種話只能建立在...(恕刪)
所謂公示送達,還是有送達(法院將應送達之文書,依一定之程式公示後,經過一定期間達到與直接送達相同之效果),只是當事人自己不注意而已,說實在的,這和讓自己權利睡著沒什麼兩樣
我說過了,要修當然可以修,但不是這樣修,這樣修不可能解決問題,只會製造出更多問題而已
再者現在這種修法,被詐欺的債務人照樣要跑法院(因為還是得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也必須供擔保(因為支付命令還是有執行力)
這些我在開版所引用的文章已經提過了
利用支付命令作為詐騙手段之情形,依修法後之支付命令制度,雖可讓被害人再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資以救濟,但是同時該被害人必須要先繳納訴訟費用。假設被詐騙之金額是一千萬元,被害人就必須要先繳納高達十萬元之訴訟費用,遑論其他委任律師等之支出;倘若被害人要停止詐欺債權人對其財產強制執行,依法也要提供一定之擔保,對被害人來說,是否真有能力負擔,甚有疑義。
覺得公示送達的方式有問題,應該是去修送達的方式,覺得救濟途徑對債務人不夠有利,應該是去增加更多救濟途徑,怎樣也不應該扯到既判力,因為支付命令制度的優點正是建立在既判力上面,將既判力取消,等同於廢棄支付命令這個制度,對節省司法資源有很大的影響!
在錯誤的方向上修法,不是解決問題,而是製造更多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