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只聽被告不信越南官方?彰檢:判決書看到要吐血


mobile01_267539 wrote:
依照華民國刑事訴訟...(恕刪)


假如提的是消費者保護法或是由其他角度觀點做切入
依據他鑑定人的身份並無不妥
法官自會拿捏衡量其專業範圍
事實上這案中法庭是不採納這觀點的

mobile01_267539 wrote:
依照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該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同條第二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所以依法,的確該由檢方提出大幸福公司犯罪的證據,而不是要大幸福證明自家的油沒問題。

孫教授的專業是食品,而非法律;她的看法似乎不符合無罪推定的原則?


對於人當然要無罪推定
但對於一個東西安不安全,可不可食
難道也是〝無罪推定〞嗎
以藥物為例
上市前一定要經過嚴謹的試驗
拿到許可證明才能上市
食品雖然不需如此嚴格
但也有法規來確保食品安全
廠商當然有義務主動證明自家產品沒問題

voyeur wrote:
mobile01_2...(恕刪)


他的油通過檢驗

他的油通過檢驗

他的油通過檢驗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voyeur wrote:
廠商當然有義務主動證明自家產品沒問題


認同

只不過對應到社會觀感
目前的問題是有些人喜歡無限上綱
依據的不是物理、化學、科學、醫學、病理學、以及機率與或然率
憑藉地是個人感覺及其中某點斷章取義的"可能性"就開始打靶
這些人若目的不變而無知者還是繼續無知
問題就還是問題只是換個新議題新對象新事件罷了
這就是他們的生存之道
立刻有人出來打臉某台大教授了

文/吳裕萱(食品檢驗專業人員)
台大食科所孫璐西教授因曾擔任頂新越南油案鑑定人,近日在媒體上大聲論述豬油原料油的危害無法透過精煉去除。但在孫教授對本案的論述中,處處可見立場偏頗、認知偏差,媒體卻因採信非油品專業的專家意見而大肆傳播,此等「專家偏誤」效益令人擔憂。

科學研究必須講實證與數據,推論必須小心求證、反覆驗證,公正客觀地陳述研究成果。孫教授在食品保健功效領域的研究專精,長年來對於台灣食品科學專業的培育付出相當大的心力,但我只想問孫教授一句,身為科學研究人員,連檢察官起訴事實都已確認頂新油非地溝油、回收油與餿水油,越南豬油源頭非病死豬,食藥署也抽驗合格才讓油品進口,您對頂新原料油有危害的言論假設依據為何?若您未透徹看過審判書全文,而僅因媒體報導而受影響,那您已愧對「台大名譽教授」的頭銜,與鄉民無異。
科學日新月異,尤其食品科學的進步更須仰賴實證研究來強化其立論基礎。孫教授對於油脂與精煉的相關研究已是二十多年前與學生共同撰述的期刊論文,而該篇主題還是「米油物理精煉法之探討」,植物油與動物油的油脂特性不同,且從孫教授出庭作證時對精煉的描述「一般使用化學精煉就能將酸價降到標準值,物理精煉是強制降低酸價」,更可見其對於精煉的技術一點都不了解。
化學精煉是以鹼液去中和游離脂肪酸,目前豬油業界常用更環保的物理精煉,游離脂肪酸能在脫臭的步驟去除,所以無需進行脫酸步驟。無論是化學或物理精煉,兩者都可以降低酸價,需看油脂特性來運用(黃豆油就較適合採用化學精煉)。
孫教授發表「台灣病死豬是送到化製廠做飼料油」的言論更令我咋舌。事實上,進入人類食物鏈的所有環節都必須安全把關,無論食用或飼料用之動物油脂,原料來源均應來自健康無病之豬屠體。否則,若豬隻食用了不安全的飼料、有害物質就可能殘留在體內,人類再食用了,豈不是也等於不控管食物源頭。
彰化地院一審審判書中也已清楚記載,無論對於飼料用或食用的動物油脂,都應該有嚴格管控,這樣的原油經過精煉程序後之成品符合國家衛生安全規定,即可提供人類食用而作為食用油。法官並沒有認為只要經過精煉的終端油品符合標準就可食用,反觀孫教授的言論不僅斷章取義,對於食品源頭的認知錯誤,更讓人擔憂她對於食安法修法的建議,是否會讓法規越修越偏差?
再者,孫教授擔任鑑定人時,在法庭上以其15年前去越南觀光的片面印象,說出「大幸福所用豬隻來源複雜,無法得知是否有使用病死豬」等偏頗言論,對頂新相關被告咄咄逼人地反問並痛斥為何要買越南油,在審判長要制止其脫序演出時,還反嗆審判長「我還沒有說完、他還沒有回答我」。
孫教授是學界大老、家世背景優越,或許已習慣以此態度對人,但鑑定人應公正客觀地對待鑑定事實給予專業鑑定意見。相較於另一位鑑定人台糖越南廠總經理胡大光的證述:「在越南疾病死亡的豬或是死亡的豬,依照規定要全部焚毀」,因此無任何病死豬流入市面作為他用的情形。台糖越南廠所飼養豬隻共約5,200頭,在當地是數一數二的規模。法官會採信哪位鑑定人的意見?
一位帶有惡意負面意見的鑑定人,立場是否公正?若照孫教授「從犯罪學來講,大幸福一定會跟頂新說它的油很好」的論述邏輯,我是否也可延伸性地推論「從商業競爭來說,長期擔任統一顧問、統一千囍之愛健康基金會董事長的孫教授,一定會說頂新罪無可赦」。畢竟,在孫教授的眼中,媒體報導統一企業使用有毒起雲劑(塑化劑)至少二十年,學術研究已明確指出塑化劑會影響生殖功能、降低兒童智商,統一沒有溯源管理,應該也只是「還好」而已。
●作者吳裕萱,食品檢驗專業人員。


原文網址: 吳裕萱/Lucy教授 請不要為虎作倀 | ETtoday論壇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1204/608092.htm#ixzz3tWXRrvLW
現在

社會觀感
人心民意

都比什麼還大,不過你要知道上面風向一變
那兩個指標馬上就會髮夾彎

現實法官都沒有網路法官群專業啦
台大教授的臉是可以隨便打的嗎?
台大校長的臉是可以隨便打的嗎?
人家可是權威!人家可是校長呢!

他們本身就是正義代表,就是英雄的化身!
不要隨便挑戰,否則工作不保!
他們看誰不順眼,想讓誰無法在台灣做生意,誰就得滾出台灣!
真是正義的化身!良善的使者!

vivian93 wrote:
立刻有人出來打臉某台...(恕刪)

vivian93 wrote:
立刻有人出來打臉某台...(恕刪)
nobunaga90 wrote: 他的油通過檢驗 他的油通過檢驗 ...(恕刪)


通過檢驗不表示沒問題、是要追原料來源、要不然糞便餅也可以吃的。

voyeur wrote:
對於人當然要無罪推定
但對於一個東西安不安全,可不可食
難道也是〝無罪推定〞嗎
以藥物為例
上市前一定要經過嚴謹的試驗
拿到許可證明才能上市
食品雖然不需如此嚴格
但也有法規來確保食品安全
廠商當然有義務主動證明自家產品沒問題


藥物說葉丙成就有提出來了!

下面就有人點出藥物說問題在哪裡了!
轉自上面連結裡的"張子龍 "
老師您混淆了兩個不同的概念,「藥品業者要證明自己的新藥安全無虞」談的是可不可以上市,而非有沒有罪。前者是爭取「允許上市」,舉證責任當然在他身上,如果舉證失敗,也只是「不允許上市」,不會把他抓去關啊。

台灣的問題是,在「允許上市」的階段沒有嚴格要求業者舉證,但這不代表在刑事階段應該就要改成業者負起舉證責任,否則就推定有罪。

這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式,不但無助於改善問題,反而只會把事情越搞越糟啊。


然後劉靜怡也點出這種說法出問題在哪
(一)搞不清台美兩國法制現況差異
(二)搞不清食品管制和藥物管制體系不同
(三)把行政管制及司法判決混為一談
(四)搞不清楚「舉證責任」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的差異
(五)自曝用E-Mail描述判決片段,對自己朋友搞陷害式採證
(六)藉此努力表彰自己與臺大高層關係緊密和對台大高層的百分之兩百效忠程度
接下來,要不要引誘生醫之母小英出來談談她對美國Food and Drug Law的理解呢?她不是號稱很懂FDA嗎?
對了,我要提醒一下,美國聯邦層級的食品安全管制機關,不是只有FDA一個聯邦機關而已,到底還有哪些機關?你們自己不會去找出答案來嗎?不是自稱認識很多美國前官員嗎?
還是,既然喜歡「訴諸權威」,那麼,是否應該請你那位FDA前官員現身,代表FDA說明美國所有聯邦機關執法現狀和法院的刑事訴訟程序呢?他能代表嗎?在法律程序上,「專業鑑定人」可以只提供「前經歷」而「拒絕具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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