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只聽被告不信越南官方?彰檢:判決書看到要吐血

頂新烈油一審宣判無罪,引起許多討論,許多人批評法官,也怒罵檢方,不過法院296頁判決書日前出爐,彰化地檢看了則直搖頭,因為院方都採信對被告有利的證詞,卻不信檢方的越南官方證明,強調一定會上訴到底,而期限截止為14日,為求慎重,「這次還不會那麼快上訴,這官司還有得打。」


質疑法官「嚴以待檢、寬以待被告」

《自由時報》報導,有檢察官看了判決書中的解釋,「真的快吐血!」
原因在於法官並不採信越南官方證明大幸福都只賣非人食用的飼料油,而是採信台糖越南公司主管胡大光說的,
「牧場都豬隻都有定期檢疫,油就不會有不健康。」

但鑑定人台大教授孫璐西認為,「大幸福要證明自家的油沒問題,應該是自己提證據,而不是要檢方提出反證。」

因此邏輯遭質疑,因為即使檢方能夠找到一隻病死豬,法官也能說,「這可能不是『當初用來熬油的那隻豬』。」並且大幸福出口檢驗報告與屏東實驗室的報告數據落差非常大,顯示頂新的油根本就有問題,不過法官卻只採信對被告有歷的證詞,並要求檢方反舉證,「因此一定會上訴到底,現在已經在著手上訴書,力拼二審能逆轉勝。」



一名檢察官說,對於一間越南的飼料油回收商,法官可以解釋到這樣,「真的看到快吐血」。檢方還說,對於每一批進口的油品,屏東廠有實驗室做檢驗,大幸福要出口時也會出具檢驗公司的報告,但兩者數據落差「非常大」,可見頂新油不單純,被告也無法提出有力的證明,法官反要求檢方舉證不法,如此「嚴以待檢、寬以待被告」的例子,在判決書內多不勝數,檢方會逐條列出。









好笑...........

檢察官用放話辦案.......................
ebola01 wrote:
頂新烈油一審宣判無...(恕刪)


其實個人還蠻期待檢察官就不要放話了先,好好的蒐集證據好好的舉證一次告死頂新~

要告人入罪,蒐證舉證本來就是檢察官份內該做的工作~



舉證證明被告有犯行 =/= 被告證明自己沒有犯行,本質上不是完全不一樣的兩件事?~
ebola01 wrote:
頂新烈油一審宣判無罪,引起許多討論,許多人批評法官,也怒罵檢方,不過法院296頁判決書日前出爐,彰化地檢看了則直搖頭,因為院方都採信對被告有利的證詞,卻不信檢方的越南官方證明,強調一定會上訴到底,而期限截止為14日,為求慎重,「這次還不會那麼快上訴,這官司還有得打。」
質疑法官「嚴以待檢、寬以待被告」
...(恕刪)


法官說的有理啊!到底回文的單文是不是負責主管的單位?

我以前在台灣建廠時,因為生產的東西很冷門,要找個單位幫我出具公函證明我們廠的分類是屬於某一類,而不是一般認為的另一類.憑直覺找了半天都沒有單位願意出具公函.直到找到某個機關的一個單位執掌裡有相關的項目,才由那個單位出具公函證明.最後設廠的送審文件還必須包括了該單位公告的執掌範圍,請求解釋的去函,該單位回函等才被接受.

連一個設廠案的申請都這樣,更何況是法院的審理?這確實是檢方輕忽了...........
這樣就吐血,新來的嗎?
那檢察官「誤植」,把沒有指示採購油品寫成有指示
那被告那些人不就都要跳樓了?
難道法官審判採信雙方證據要一人一半才公平嗎?
第一次當檢察官嗎?
檢察官手握政府的公權力,後面還有食藥署的支援,人民獵巫的必勝氛圍
還可以拿出這樣被打臉的證據資料?
最後連有罪的邊都沒摸到。
只能以吐血向人民哭訴?
ebola01 wrote:
頂新烈油一審宣判無...(恕刪)

不要這麼認真嘛,看看人家都不敢具名,說不定又是個在自由兼職當記者的
ebola01 wrote:
頂新烈油一審宣判無罪...(恕刪)

彰檢當初還放話說越南那的油
是作瓷磚的

這幾位官 都不用出來面對哦
killy_chu wrote:
彰檢當初還放話說越南...(恕刪)


是做磚頭吧?

哈哈

ebola01 wrote:
質疑法官「嚴以待檢、寬以待被告」


這是不需要質疑的,
檢察官代表著國家公權力,具有調查權,
而被告相對來說是居於劣勢,
所以法官本來就應該嚴以待檢,寬以待被告。
何況檢察官敗訴頂多回家吃自己,
被告敗訴可得進牢裡吃公家飯的。


ebola01 wrote:
但鑑定人台大教授孫璐西認為,「大幸福要證明自家的油沒問題,應該是自己提證據,而不是要檢方提出反證。」


現在台大的教授都淪落到這個地步了嗎?

綠色終結者二代 wrote:
哈哈!一堆護航者回文! 怎和我在奇摩討論串看的完全相反啊!!!!!!!

因為你會說沒證據也沒關係 用影集就能當證據
因為你自創了所謂半成油的名詞 檢方與法官討論的原料油你認為不存在

我非常高興於
我的意見與你的意見相反
ebola01 wrote:
但鑑定人台大教授孫璐西認為,「大幸福要證明自家的油沒問題,應該是自己提證據,而不是要檢方提出反證。」
依照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該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同條第二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所以依法,的確該由檢方提出大幸福公司犯罪的證據,而不是要大幸福證明自家的油沒問題。

孫教授的專業是食品,而非法律;她的看法似乎不符合無罪推定的原則?
美軍連茂伊島野火都不救,還指望他來臺海千里送人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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