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mdarlong0315 wrote:為什麼?我開靜音,...(恕刪) 若是出事請記得貼開箱文第 93-1 條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六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第65條(投、開票所秩序之維持)【相關罰則】第1項~§105;第3項、第4項~§106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 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