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告通姦嘛....基本上除了有小孩子,不然其實要成案很難畢竟成立要件要有性器官接觸這點要取證很難不過之前有過幾次去旁聽這類案子的經驗來說這種開庭到最後可以說是為了羞辱犯罪行為人在用的...法庭上在詰問的時候很重要的一點就試探求真意所以為了確保意思表示一致這時候會要犯罪行為人就台面證據特別是通聯紀錄之類的進行詳細詢問必要的時候甚至會讓犯罪行為人以行動演一次有遇過幾次是法官很故意的就是要對方演然後告訴起訴的太太為什麼沒辦法判通姦的先生和第三者有罪法庭上不是只有當事人和當事人關係在場,所以嘛....有時候其實不是說無罪就贏了XD
首先除罪化後警察就無介入的正當理由這會造成請不起徵信社的人更缺乏資源如果公權力不介入現行是否有單位能協助婚姻弱勢的一方是個問題再者是台灣的司法並不像國外一樣常會判予弱勢的一方高額贍養費常造成一方需千方百計證明另一方有實質通姦行為才得以判賠而間接的證據不被法官採納更是常有的事如通姦除罪化會否造成弱勢一方更難以得到合理賠償?我個人是不反對通姦除罪化我也覺得常判易科罰金的通姦罪其實沒啥行為制止效果會偷吃的還是會偷吃會破壞人家家庭的還是會破壞雖然罰得時候很痛但精蟲上腦的時候根本不會想那麼多但通姦除罪化並沒有想像中那麼簡單也不用因為國外都取消了我們就一定要從善如流才叫跟得上時代看外國的離婚率就知道在婚姻維持上外國未必是學習的好榜樣(雖然有時勉強在一起也未必是好事)減輕罰則也是一種選項如能有配套措施再來談通姦除罪化會更好
大力馬痲 wrote:感情的問題叫國家幫...(恕刪) 婚姻不光只是感情,在國外出軌的一方,在離婚官司必輸無疑,輸的一方要付出一半財產跟高額贍養費當代價。通姦罪可以給不想離婚的,有個折衷做法。台灣在保護遭背叛者這方面,離先進國家還差一大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