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er1832a wrote:
我想,警察的工作應...(恕刪)


如果違反刑法的抓不抓?
其實告通姦嘛....
基本上除了有小孩子,不然其實要成案很難
畢竟成立要件要有性器官接觸
這點要取證很難

不過之前有過幾次去旁聽這類案子的經驗來說
這種開庭到最後可以說是為了羞辱犯罪行為人在用的...

法庭上在詰問的時候很重要的一點就試探求真意
所以為了確保意思表示一致
這時候會要犯罪行為人就台面證據特別是通聯紀錄之類的進行詳細詢問
必要的時候甚至會讓犯罪行為人以行動演一次
有遇過幾次是法官很故意的就是要對方演
然後告訴起訴的太太為什麼沒辦法判通姦的先生和第三者有罪

法庭上不是只有當事人和當事人關係在場,所以嘛....
有時候其實不是說無罪就贏了XD
這案例告訴我們
只要有錢可以賠,就可以吃很飽
首先除罪化後警察就無介入的正當理由
這會造成請不起徵信社的人更缺乏資源
如果公權力不介入
現行是否有單位能協助婚姻弱勢的一方是個問題
再者是台灣的司法並不像國外一樣常會判予弱勢的一方高額贍養費
常造成一方需千方百計證明另一方有實質通姦行為才得以判賠
而間接的證據不被法官採納更是常有的事
如通姦除罪化會否造成弱勢一方更難以得到合理賠償?

我個人是不反對通姦除罪化
我也覺得常判易科罰金的通姦罪其實沒啥行為制止效果
會偷吃的還是會偷吃
會破壞人家家庭的還是會破壞
雖然罰得時候很痛但精蟲上腦的時候根本不會想那麼多
但通姦除罪化並沒有想像中那麼簡單
也不用因為國外都取消了
我們就一定要從善如流才叫跟得上時代
看外國的離婚率就知道在婚姻維持上
外國未必是學習的好榜樣
(雖然有時勉強在一起也未必是好事)
減輕罰則也是一種選項
如能有配套措施
再來談通姦除罪化會更好
感情的問題叫國家幫你處理?

利用國家公器幫你報復?

果然台灣還在蠻荒時代


大力馬痲 wrote:
感情的問題叫國家幫你處理?


光是說感情 我同意你的說法

但婚姻就不是那麼單純了

大力馬痲 wrote:
感情的問題叫國家幫...(恕刪)


那就家庭對嗎?

那 略誘罪 和誘罪 呢?

大力馬痲 wrote:
感情的問題叫國家幫...(恕刪)


如果搞那一定有感情的嗎?
如果要修法就乾脆些

連民事都免責了

如何?

大力馬痲 wrote:
感情的問題叫國家幫...(恕刪)


婚姻不光只是感情,在國外出軌的一方,在離婚官司必輸無疑,輸的一方要付出一半財產跟高額贍養費當代價。

通姦罪可以給不想離婚的,有個折衷做法。台灣在保護遭背叛者這方面,離先進國家還差一大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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