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仁得仁 wrote:新北市三重區龍濱路...(恕刪) 1.房屋定著於土地,依民法第66條規定:房屋係屬不動產與土地係為兩個不動產,該屋為屋主所建造,屋主原始取得該屋所有權2.因房屋與土地均為不動產,故不能適用民法第811條關於動產與不動產附合之規定,故無附合條件適用3.因土地為建商所有,而該屋為屋主所有,則屋主係無權占有建商之土地4.從而土地所有人即建商得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屋主拆屋還地5.屋主無權占有他人之地係屬違法,但因民事訴訟時間經常過久,導致建商直接拆除房屋事後依民事訴訟賠償該屋之損失,以此手法排除無權占有土地之人,從而可自由處分該土地
呆呆球 wrote:竹科金山街的一堆違建套房...怎麼不先去拆掉 ....有錢人的違建不是違建 ...窮人的違建就是違建 ....(恕刪) 該土地之持有人是建商,這是民事案件,跟違建係由公家單位拆除是兩種不同狀況要討論事情還請先搞清楚法律關係不相干的事情請不要喇在一起講
還是忍不住想認真回一下這棟屋主持有房屋所有權 只是沒有土地所有權 所以居住上是完全合法的如果要說這不合法那台北市一堆只賣地上權的建案不就通通違法?再來建商為何敢雇怪手強拆你家?這真的要從文林怨開始聊有了文林怨當先例大台北的居住正義開始蕩然無存如果這個發生在南部你說建商敢去挖農舍嗎? 人家不開牽引機跟你拼命才怪 ︿︿要小心了建商開始嚐到甜頭了如果依現在的裝修法台北幾乎一半以上都有違建今天拆別人家明天也許就會拆你家了......
記得民國 50 幾年前. 要建築房屋 是不用事先申請建照. 這類房屋也有公家發給的門牌號碼. 我們家也有一屋. 不然古屋那來的建照? 以前因某事要上法院. 對方請的辯護人 ( 是位代書 ) 大聲說 那是違建. 我媽知道來龍去脈. 直接回答 : 那時候需要像現在事先申請建照嗎? 要不要一起去政府單位查查? 對方辯護馬上閉口不言.要懂得法律才能保護自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