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int Paul wrote:
才判五年也太輕了吧
這種工程品質太扯了
台灣的司法真是
依法判決,業務過失致死最重就是五年~
法官都已經判到最重刑度了還太輕,這個是不是該去怪立法委員們?~

冰凝夜 wrote:
一罪一罰是指單一犯罪行為只罰一次,不是一個受害者能告一次,大樓設計或施工不善造成倒塌是一個事件,不是115個事件...(恕刪)
冰凝夜 wrote:
如果不這樣定會出現一些奇葩的訴訟,例如小偷偷了1000個1塊被告1000次,或是兩人互毆七七四十九拳互告49次傷害
陳小春2525 wrote:應該這樣說,重點在於是否能區分出多個(多次)犯罪的行為,像小偷偷了我一次又偷了你一次,這就可以很明確的分出兩次竊盜行為,然而維冠這案件中的犯罪過程就只有他蓋了爛房子然後害死人,並沒有辦法區分出各住戶所遭受的業務過失有任何不同,所以很遺憾的最多就是只能判這樣...再多我就不會解釋了,看有沒有高手要補充
可是憲法規定人民有訴訟權利阿,被害人為什麼可以侵犯其他被害人的訴訟權利?
這是死掉"115個人",不是"一個人"死掉115次。
偷錢要看被害人有幾個,例如小偷偷了你一塊,然後又偷了我一塊。如此為什麼只有你可告,我卻不行?難道刑法變成是先告先贏、晚告不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