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大樓倒塌一審黑心建商林明輝等人僅判5年


Saint Paul wrote:
才判五年也太輕了吧
這種工程品質太扯了
台灣的司法真是


依法判決,業務過失致死最重就是五年~

法官都已經判到最重刑度了還太輕,這個是不是該去怪立法委員們?~

Shuuta wrote:
依法判決,業務過失...(恕刪)



同性戀的人權比什麼都重要,除了日本善意之外
冰凝夜 wrote:
說拿命來賠就拿命來賠?又不是北韓...(恕刪)


台灣最近越來越北韓化了,不久的將來說不定就可以賠命了

robert_ren wrote:
台灣最近越來越北韓...(恕刪)


台灣怎可以輸給北韓

北韓只有「犬刑」「炮刑」

我們快要有吃「核災食品刑」了!!

我記得台灣是一罪一罰,死了115人是算一個罪嗎?這應該是115罪吧?怎麼算應該都要判最高30年才對阿。
為什麼我覺得法官把被害人跟加害人的立場搞反了?每一被害人均有獨立的告訴權才對啊。


Shuuta wrote:
依法判決,業務過失致死最重就是五年~
法官都已經判到最重刑度了還太輕,這個是不是該去怪立法委員們?~...(恕刪)


這是被害人單一的情況下啦,每個被害人都有獨立告訴權,因此告訴效力不及於他被害人。
這個案有115個被害人,等於是115個案,如此怎麼最高刑度會是5年呢?應該是30年吧。
陳小春2525 wrote:
我記得台灣是一罪一罰,死了115人是算一個罪嗎?這應該是115罪吧?怎麼算應該都要判最高30年才對阿。
為什麼我覺得法官把被害人跟加害人的立場搞反了?每一被害人均有獨立的告訴權才對啊。

一罪一罰是指單一犯罪行為只罰一次,不是一個受害者能告一次,大樓設計或施工不善造成倒塌是一個事件,不是115個事件

如果不這樣定會出現一些奇葩的訴訟,例如小偷偷了1000個1塊被告1000次,或是兩人互毆七七四十九拳互告49次傷害
冰凝夜 wrote:
一罪一罰是指單一犯罪行為只罰一次,不是一個受害者能告一次,大樓設計或施工不善造成倒塌是一個事件,不是115個事件...(恕刪)


可是憲法規定人民有訴訟權利阿,被害人為什麼可以侵犯其他被害人的訴訟權利?
這是死掉"115個人",不是"一個人"死掉115次。

冰凝夜 wrote:
如果不這樣定會出現一些奇葩的訴訟,例如小偷偷了1000個1塊被告1000次,或是兩人互毆七七四十九拳互告49次傷害


偷錢要看被害人有幾個,例如小偷偷了你一塊,然後又偷了我一塊。如此為什麼只有你可告,我卻不行?難道刑法變成是先告先贏、晚告不理?
如果維冠又出現了一個新的被害人,那要怎麼判?法官依一事不再理原則駁回?那這個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何在?
再說這115人的致死原因都一樣?若不一樣,那犯罪事實就不一樣才對啊。
兩人互毆49次就代表加害人跟被害人只有兩個,互相告傷害而已。

個人造業個人擔,要害那麼多人就必須有那個肩膀通通扛下來,沒有所謂的只要扛前面幾個人或者依自由心證把上百人見解為一個人就可以了事的這種情形。
陳小春2525 wrote:
可是憲法規定人民有...(恕刪)


這就跟酒駕撞死人一樣,目前都是屬於過失致死,不是蓄意殺人。

法官只能依據現行法律判決,不服氣!?叫立法委員修法啊!?
陳小春2525 wrote:
可是憲法規定人民有訴訟權利阿,被害人為什麼可以侵犯其他被害人的訴訟權利?
這是死掉"115個人",不是"一個人"死掉115次。
偷錢要看被害人有幾個,例如小偷偷了你一塊,然後又偷了我一塊。如此為什麼只有你可告,我卻不行?難道刑法變成是先告先贏、晚告不理?
應該這樣說,重點在於是否能區分出多個(多次)犯罪的行為,像小偷偷了我一次又偷了你一次,這就可以很明確的分出兩次竊盜行為,然而維冠這案件中的犯罪過程就只有他蓋了爛房子然後害死人,並沒有辦法區分出各住戶所遭受的業務過失有任何不同,所以很遺憾的最多就是只能判這樣...再多我就不會解釋了,看有沒有高手要補充

總之現在該做的就是推動修法,看是要拉高刑度上限還是另立個什麼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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