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讓同性戀合法成家享有家庭的權利和義務,您的看法是
1. 我反對
2. 我贊成"多元成家"方案, 建立家庭除了行之有年的異性戀婚姻制度, 另訂制度讓同性戀者適用之, 提供多種管道建立家庭, 簡單的說就是立專法
3. 我贊成"婚姻平權"方案, 修改行之有年的異性戀婚姻制度讓同性戀適用之, 簡單的說就是修民法, 把民法中所有"夫妻""父母"改成無性別的中性用語
針對 2 和 3 發表一下個人看法
立專法是歧視? 講到歧視, 最常被拿出來講的就是種族歧視, 有人說如果美國立了一個黃種人管理辦法是否為歧視? 如果這個辦法是限制權利並加重義務, 那當然是歧視, 如果是增加權利並減少義務, 那不是歧視而是保護弱勢, 那為什麼要保護弱勢? 當然是因為受到歧視, 但問題不是因為立法而受到歧視, 而是本來就已經受到大眾嚴重歧視才需要立法保護, 就像美國現在並沒有對人種立專法, 但白人歧視有色人種的現象就不存在了嗎? 大家心知肚明, 會歧視就是會, 不會歧視就是不會, 跟專法一點關係都沒有
婚姻應該平權? 婚姻是制度而不是權利, "制度是一種人們有目的建構的存在物。建制的存在,都會帶有價值判斷在裡面,從而規範、影響建制內人們的行為", 所以改制度, 當然會影響建制內人們的價值觀和行為, 難道不改變婚姻制度同性戀就無法和異性戀平權? 這其實是錯覺, 只因為婚姻制度是目前建立家庭的唯一管道, 才讓同性戀享不到家的權利, 如果異性戀者不願意更改他們成家的遊戲規則,同性戀自訂制度成家有何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