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實務上, 人權跟實作就會經常有矛盾的現象.警察不能盤查, 那通緝犯根本可以到處跑.警察能盤查, 那又影響到一般人的人權.站在官的角度來講, 你影響到我的時間, 將來也可能迫害別人的自由.站在警的角度來講, 要如何抓通緝犯??如果有個環保部, 把環保標準無限上綱到憲法裡面規定, 不准火力, 不准風力, 不准核能發電, 不准水力發電.又有個經濟部規定入憲, 電價不准超過0.5元.這兩條憲法在實作上就會直接陷入dead lock. 鎖死.法律標準既然是人訂的, 自然也會有互相鎖死的狀態.
不要說國外比較好..在日本時.同學就是在住家附近買包煙..結果警察盤查.沒帶"外國人登錄証"..被請到警局去.等他室友拿去才放人的..(不過警察是沒有凶他或是為難他.只是告訴他要隨身帶証件)是不是該去外交部駡一下.這是明顯的差別待遇啊.日本人根本沒有身份証的啊...配合一下檢查有這麼難.只要自己沒做什麼壞事..是在抗拒什麼?因為沒被認出來是大人物?
所以到底什麼叫合法盤查、什麼叫不合法盤查,請政府給一個沒有任何模糊空間的標準好嗎??剛好在公共場所查到我家人就是不合法,查了其他千千萬萬的老百姓就合法?臨檢抓到通緝犯就獎勵,查到達官顯要就得被檢討懲處?請問台灣的警察到底該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