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結婚不完全等於愛,如果你真的覺得是的話哪我想大概瓊瑤小說看太多了
2. 結婚不是權力是習俗,然後這習俗因為牽涉到大量個人跟國家利益才會立法規範化。
3. 同性戀不能結婚是之前同性戀沒有結婚的習俗,所以沒有辦法法條化,不是我們刁難不讓他們結婚
只能說網友觀念錯誤滿多的

superyuren1998 wrote:
我一直以來都覺得同性戀應該要能結婚的,因為愛的本質是一樣的
,結婚應該是所有人都該享有並且由國家保障的權利。
身邊當然有同志,暸解因為性向認同所帶來的巨大壓力,同志痛苦的來源很多樣,釋憲結果出來,我心裡是無比開心,這代表以前表現在制度上的歧視,已經在歷史上被這個樸實有力的釋憲結果扭轉了。


補充一點,理論上來講,明明結婚就是嚴重破壞個人隱私權,財產權,身體自主權的一種法律,你還跟我講結婚是一種"權力",醒醒好吧
davish wrote:
1. 結婚不完全等於...(恕刪)

婚姻當然不一定有愛
但是兩個相愛的人到最後通常希望訂受國家保護的婚約吧
結婚原來不算權利…
我不懂,今天開眼了,謝謝……
富二代幾乎都跟富二代結婚,如果只看女生的話幾乎是99%
你覺得有那麼巧富二代都特別容易愛上富二代?特別是比例上富二代是絕對少數
這只有"門當戶對"可以解釋這種"巧合"
然後"門當戶對"跟"愛"的關係不是太大吧

superyuren1998 wrote:
我不懂,今天開眼了,謝謝……


同性結婚受國家保護當然可以,但是同性結婚的責任義務起碼要先搞清楚吧?他們自己都不討論不清楚,然後動輒指責別人歧視,這講得通嗎?我們又不是他們肚裡蛔蟲,哪知道同性婚姻的法條該怎麼定
superyuren1998 wrote:
但是兩個相愛的人通常希望訂受國家保護的婚約吧
結婚原來不算權利…
我不懂,今天開眼了,謝謝……


簡單講同性的婚姻法立法過程應該是由下而上不是像現在的由上而下,現在這種作法作秀居多,不見得適合或可以保障同性婚姻。
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那會在法律上生效的嗎?

小強一號 wrote:
要不要順便連同人獸戀一起?...(恕刪)


當然是要的
等者等之嘛,不要歧視貓貓狗狗

kantinger wrote:
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那會在法律上生效的嗎?...(恕刪)


民法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有沒有效?
你說呢?
台大某位知名教授今天的貼文:

……
有人將之翻譯成白話文了。不想看繞來繞去的法律文字者,可以參考看看直擊大法官們內心的白話文版。
不過,我還是想再加幾句白話文,而且也認為這才是亮點。

「雖然你們立法者有權力決定要修民法還是立專法,但我只給你兩年的時間。而且我也認為你們在兩年內絕對不可能修出來或訂出來,所以兩年後,同性的人,直接就可以去登記結婚,行政機關絕對不敢拒絕的。如果有人等不及的話,也可以現在就去試試看,不過我不保證行政機關就會買單。至於結婚後的許多權益的保障或限制等,那就再說了,反正我跑不掉,會在這裡等著。」

以上。

mark0826 wrote:
當然是要的等者等之...(恕刪)




那你有問過貓貓狗狗的感受嗎?有徵得她們同意嗎?

沒有~因為你只想到自己

感情是要你情我願~~單方面的一廂情願是沒有幸福的XDD


davish wrote:
你覺得有那麼巧富二代都特別容易愛上富二代?

至少生活成長環境相似.
行政機關絕對不敢拒絕?

行政機關要依法行政的對嗎?

如果沒有那法律要怎麼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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