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tu6323 wrote:
是不是有啥原因?不然誰不冤枉,偏偏冤枉他
就算有一萬個原因
冤枉根本不應該發生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剛好發生地是..台中!!!!!



只是說詞還真讓人
真是高~高~高啊






我比報紙有"腸子"點,還敢說出姓跟 鳴
你懂的
.......
newmannew wrote:
看不懂在說什麼,竊佔...(恕刪)


是我看不懂檢察官再說什麼,還是大大你看不懂我再說什麼

小弟學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