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d52101314 wrote:聽說陽明的校長 是“副教授“選上的不知是否為真? 如果是真的,立法委員真的失職了。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0 條大學校長應具下列第一款各目資格之一及第二款資格:一、具下列資格之一:(一)中央研究院院士。(二)教授。(三)曾任相當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二、曾任學校、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三年以上。獨立學院校長資格,除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外,得以具有博士學位,並曾任與擬任學院性質相關之專門職業,或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職務合計六年以上者充任之。大學及獨立學院校長之資格除應符合前二項規定外,各校得因校務發展及特殊專業需求,另定前二項以外之資格條件,並於組織規程中明定。副教授資格是很難符合法律規定。依法行政,要改成看顏色行政。
god52101314 wrote:http://m.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268140這篇新聞報導 放寬資格副教授可擔任校長 大學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又沒修法,可以咨意視法律為無物?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