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huangtw1980 wrote:
合法送件,中選會為...(恕刪)
rustycar wrote:
支持中選會合法拒收!...(恕刪)
中選會拒收是違法的
公投法§12-2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12-4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13-1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格式提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符規定者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三十日內完成查對。
中選會憑什麼拒收?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黃士修09/12打電話跟中選會確認隔天送件時間
兩邊喬好之後,
隔天09/13 13:00帶著近三萬份連署書到中選會
卻在中選會外面被中選會違法拒收
公投領銜人黃士修憤而絕食迄今...
違法政府不聞不問迄今...
公投是人民的基本權益,
連署公投更是人民自己權益的表達
更遑論行政程序法明文寫到:
行政行為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人民在法定期限內要送公投連署書,政府拒收就是違反濫權,我們不要一個違反的政府。
法源:行政程序法§7、 公投法§12-2、§12-4、§13-1
這次送中選會的十個公投連署中,
以核養綠公投議案是唯一一個跟所有人生活都有密切關聯、唯一一個沒有政黨奧援、唯一一個靠網路串連,志工自發性的議題。
不管你支持或是反對核電,都該讓這個公投提案通過。
然後在民主的殿堂上,以自己的一票,在投票所投下自己的意見。
如果你關心自己的權益,
如果你關心自己的民主,
如果你關心能源議題
請到台北市徐州路5號中選會大門口
帶著有電的行動電源、一本書,安靜陪坐。
累了餓了渴了就安靜離開,恢復了歡迎再來,
為了保留志工體力也請別和他們搭太多話 。
#我們不要一個違法的政府
#走了一個bumbler來了一個robber
#今日黃士修明天就是你我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