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推動「以核養綠公投送件」@中選會門口

推上去。為理念付出的人,加油。
Erichuangtw1980 wrote:
合法送件,中選會為...(恕刪)
第一次留言,單純為了能源問題能被大家重視啊!

我想中選會真的很害怕核能問題被大家公投,所以才百般阻撓?
樓上的你說對了

這次的十個公投, 大多有政黨或是教會組織的操作, 連署動輒五六十萬 (當然有多少是抄來的, 傳聞就不提了)
然後過與不過, 對這個政府跟那個總統, 不痛不癢

唯有以核養綠, 毫無政黨也無組織, 卻能紮紮實實的連署到三十四萬份以上
全靠有良知的台灣人, 口耳相傳, 加上網路的力量, 才能達到這個不可能的任務

萬一公投過了, 這個政府跟那個總統, 必須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一項,
也就是2025非核家園的條文, 立馬要被廢, 民進黨將會完美的被打臉

所以民進黨及其附隨組織中選會, 當然要千方百計的技術性阻擋,
連跟它正面用選票對決的機會都不想給啊!

Erichuangtw1980 wrote:
合法送件,中選會為...(恕刪)


誠心建議學林義雄"輪流禁食"
白天晚上不同人禁食
留得青山在 才好對付那個組織

更要學林義雄
重點是達到新聞效應及給予壓力
不要真的賠上健康了

rustycar wrote:
支持中選會合法拒收!...(恕刪)


中選會拒收是違法的

公投法§12-2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12-4
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13-1
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經審查連署人數不足前條第一項之規定、經刪除未簽名或蓋章之連署人致連署人數不足或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格式提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符規定者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三十日內完成查對。

中選會憑什麼拒收?

rustycar wrote:
支持中選會合法拒收!

支持 這肯定要支持的
事情鬧得越大 民進黨沉淪的越快
就這一次 直接讓民進黨變成第三勢力算了!!
幫頂!
台灣應該要更好,所以不能再縱然獨大的政客及違法亂紀的機關!
幫頂
從2004年第一次全國性公投以來, 只有這個題目才是真正關係到國家前途的重大政策!
其它題目如入聯公投, 正名, 過或不過都不痛不癢, 浪費國家資源
案情提要: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黃士修09/12打電話跟中選會確認隔天送件時間
兩邊喬好之後,
隔天09/13 13:00帶著近三萬份連署書到中選會
卻在中選會外面被中選會違法拒收

公投領銜人黃士修憤而絕食迄今...
違法政府不聞不問迄今...

公投是人民的基本權益,
連署公投更是人民自己權益的表達
更遑論行政程序法明文寫到:
行政行為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人民在法定期限內要送公投連署書,政府拒收就是違反濫權,我們不要一個違反的政府。
法源:行政程序法§7、 公投法§12-2、§12-4、§13-1

這次送中選會的十個公投連署中,
以核養綠公投議案是唯一一個跟所有人生活都有密切關聯、唯一一個沒有政黨奧援、唯一一個靠網路串連,志工自發性的議題。

不管你支持或是反對核電,都該讓這個公投提案通過。
然後在民主的殿堂上,以自己的一票,在投票所投下自己的意見。

如果你關心自己的權益,
如果你關心自己的民主,
如果你關心能源議題
請到台北市徐州路5號中選會大門口
帶著有電的行動電源、一本書,安靜陪坐。
累了餓了渴了就安靜離開,恢復了歡迎再來,
為了保留志工體力也請別和他們搭太多話 。

#我們不要一個違法的政府
#走了一個bumbler來了一個robber
#今日黃士修明天就是你我他

Dreamysky wrote:
案情提要:以核養綠...(恕刪)


也是,

公務員的節操何在?

古代人民陳情不易,就算是「攔官轎」陳情,雖非「官定流程」,只要是清官都會處理。

目前是民主法治社會,居然公然違法拒絕陳情,我們的台灣民主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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