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2004 wrote:讓挺同婚的異性戀和同性戀用專法1。反同用專法2。 笑死,我原本是挺同婚的異性戀,後來反同婚了,請問我是適用專法1還是專法2?第一次聽到如此毫無法學概念的說法。挺同者果真沒有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