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dagain wrote:電火球如何如何,干我何事,有明確證據也去開版...為何不提告?我憑啥啊.... 你只要把這篇文MAIL給電火球的幕僚就好,其他什麼都不用管,反正你都說有明確證據了,就讓他一刀斃命吧加油
addagain wrote: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一段297號 (建造執照:99板建字第326-1號。使用執照104板使字第188號),有兩棟美侖美煥的超高建築,馥華雲鼎(又稱馥華苑),外表巍巍挺立,誰知背地裡污煙瘴氣.... 坐等樓主當爐主
addagain wrote: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恕刪) 希望那位正義建築師可以幫你做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誹謗之處罰)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 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