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C是房屋产权所有人,ROC是租客,ROC喜欢自称TAIWAN,如何反驳?

simon1989c wrote:
ROC曾经拥有这所,PRC现在拥有这所房子的产权证件。——联合国2758号决议。...(恕刪)

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聲稱「臺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美國政府正式行文給聯合國秘書處表示,二七五八號決議案僅處理了中國代表權問題
從未確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美方的立場並得到日本、加拿大等盟邦的支持

事實上,自共產黨武裝叛亂,毛太祖登基建立PRC至今
臺灣從未有一分一秒屬於PRC


10000Miles wrote:
虽然作为大陆人认同两岸一中,但不得不说楼主的论述实在是有点扯。


謝謝幫忙解釋給樓主聽阿!我也是第一次聽到像樓主這種邏輯。簡單說,當年918事變之後,國聯不也決議要日本歸還東北給中國,不但不鳥,還不是乾脆退出國聯,省得聽一堆沒LP的人囉唆。
聯合國五常的機制本來就是提供強權國家一個討價還價的溝通平台,避免一言不合就打了再說。認真說,這機制也為人類帶來空前的和平時期長達70年,看看一戰跟二戰才隔20年。

樓主真的別再拿聯合國決議來說事,真的挺瞎的.....
simon1989c wrote:
1.中国这所房子,两居室,居室A叫大陆,居室B叫台澎金马。——马关条约废止,物归原处。
2.ROC曾经拥有这所,PRC现在拥有这所房子的产权证件。——联合国2758号决议。
3.ROC目前没有任何房子的产权证件。(即非联合国会员国)
4.PRC实控居室A,ROC实控居室B。
...(恕刪)


Formosa這棟房屋是不是A或B的, 要看房屋權狀, 不是看新聞報導(《開羅宣言》說B曾經和朋友一起圍毆小日本時,很認真討論過,要求該房屋所有人(日本)交出房屋來。 但幾年後,最後另一間房屋滿州國被A佔了, 但Formosa這間房屋所有人日本,幾年後到了公證處時,卻只寫了"放棄"書就跑路了, 根本沒有移交"權狀"給A或B, A及B兩人都根本沒拿到房屋權狀

不是新聞《開羅宣言》那樣寫過? 就能拿來當成 房屋權狀 ???開羅宣言這份新聞公報,其實中美英三國的領導人完全沒簽字。
《開羅宣言》只是一個沒人簽字背書的新聞公報
完全沒人簽名, 就不過是一篇新聞稿 , 完全沒有國際法地位和約束力。三國領袖都是將這個文件看作提供給媒體的新聞公報,並不是一個有拘束力的國際條約,所以,他們既沒有簽字,也沒有徵求法律顧問意見,也沒報請內閣會議和立法機構批准。

不相信? 請看國史館解密蔣介石給陳誠的電文, 可以知道蔣認為『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
《何能明言做為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也,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為狂囈乎》

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做為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也,豈不令中外稍有常識者之輕笑其為狂囈乎。

蔣委員長可是清楚知道1945年10月25日之後,台灣的主權並沒有立刻移轉給中華民國,法律地位仍待將來處理。蔣還責備陳誠,沒有中外一般「常識」— 沒有簽訂和平條約如何能移轉主權。都還不是我們的領土?怎麼當剿共最後之堡壘?

事實上,《中日和約》及《舊金山和約》這兩個和約才是經過各國憲法程序批准的具有拘束力的國際條約,1945年-1952年,台灣當時仍屬於日本主權管轄範圍,直到7年後的1952年4月28日,日本所簽訂的「舊金山和約」(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生效日為止,才宣佈放棄對於台灣主權。
因此
當「中華民國政府」於1911年成立時, 台灣為日本囯領土 ,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依固有疆域之時?台灣依然為日本囯領土,並不在中華民國固有疆域內。更別說1949年才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1951舊金山和約,1952中日和約只說了放棄對於台灣主權, 並沒有移交給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在1945年後已經掌控福爾摩沙跟澎湖群島這2塊日本領土,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沒有任何關係。

(1)以歷史上曾經到達過的疆域;
(2)清算過去被侵佔領土的舊賬,作為目前劃定邊界的根據;
(3)單純從軍事佔領或國防或民族關係考慮來重新劃界。
是不符合國際法一般原則且不現實的作為去劃定邊界。

這一點
當時的外交部長葉公超答覆當年立法院的全文內容如下:福爾摩沙跟澎湖群島,先前是中國領土,當日本放棄對台主權時,只有中國有權接手。實質上,我們(中華民國)現在已經掌控這2塊領土;然而微妙棘手的國際現狀顯示,福爾摩沙、澎湖並不屬於中華民國;日本也無權單方面,將這些土地主權轉移給我們,即使我們抱持這類(主觀)期望。「中日和約」內容條款表明,包括法人在內的福爾摩沙、澎湖住民是中國漢人,卻不意味著這些土地必須歸給我們(中華民國)。
簡單說, 台灣這棟房屋,前任屋主日本國放棄了, 中華民國並沒有房屋權狀, 只是目前佔用了這間房子。

美國政府正式行文給聯合國秘書處表示,二七五八號決議案僅處理了中國代表權問題
從未確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就是基於正式的條約《舊金山和約》
而且《舊金山和約》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與日本簽署之雙邊條約,包含《中日和約》在內,效力皆不能超越《舊金山和約》之規定,如果任何雙邊條約之利益有大於《舊金山和約》之規定時,則所有《舊金山和約》的締約國皆可一體適用,意即如果日本在《中日和約》中將台灣主權交給中華民國,那麼所有《舊金山和約》的締約國便可以向日本要求同樣的權利,此條文限制了中華民國獨自取得較《舊金山和約》內容更大的利益,也因此《中日和約》並沒有違反這個規定。
保持佔有(uti possidetis)的定義是,戰後征服領土之割讓雖未成為和平條約的條款之一,在法律上,即可因其被戰勝國持有、佔據而被併吞。保持佔有是古典國際法承認的領土移轉方式,但晚近已不再承認此方式是取得領土主權的合法方式,或對其取得主權的法律效力有爭論、疑慮。另外,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戰勝國是同盟國全體,不是單指中華民國,因此中華民國對臺灣的「保持佔有」並不成立。

但中華民國就算沒有房屋權狀,目前還是佔住了這間房子70幾年。沒有權狀,從沒住過又毫無關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卻主張這是他的房子?一天到晚在門外繞來繞去喊話 ?

"中華民國"也宣稱擁有全中國固有領土 A
難道中華人民共和國也 承認"中華民國" 仍然擁有中國領土 A?
無論如何"一中", 都無涉台灣澎湖的領土
兩者重疊的部分都在中國,而不在台灣
兩者要爭的是房產居室A叫大陆, 兩者都沒有B的權狀, 根本和B沒有關係

葉公超的陳述表明,台灣並不屬於中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一方;另外,國史館2017年年初公布, 1949年1月間的蔣介石書信檔案顯示,開羅宣言並沒有賦予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
1952年5月13日,中華民國外交部《議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總報告書》(民國41年5月13日),第11面左頁,外交部「對日和約」案卷第54冊,台北:國家檔案局。 對日和約案卷第54冊載明:「查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

herblee wrote:
1952年5月13日,中華民國外交部《議定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總報告書》(民國41年5月13日),第11面左頁,外交部「對日和約」案卷第54冊,台北:國家檔案局。 對日和約案卷第54冊載明:「查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


樓上的見解基本上就是主張台灣主權未定論的主要觀點,但我的看法卻不是這樣。因為馬關條約的生效,所以台灣才割讓給日本。中日和約講得很清楚,"放棄"馬關條約所得之一切利益。換言之,就是馬關條約失效,那台灣主權就歸滿清,但滿清已經被ROC推翻且完全繼承其權力與義務,換言之,主權就歸ROC所有。(不然為何滿清簽的各種不平等條約,ROC得繼承直到二戰才廢除)。
兩邊爭議在於,一個認為要完成主權完整的讓渡才算生效,但我的看法是日本放棄馬關條約的利得就已經完成台灣主權的回歸。而這一點也是PRC的主要觀點,因為ROC繼承了清朝並於二戰後取回台灣的主權,所以當PRC消滅ROC之後自然也完整繼承連帶之權力與義務。但因為ROC就實際並未滅亡,所以才改口說台灣主權屬於中國人全體,不再強調PRC。(也算有務實修正說法)。

但無論國際法如何,重點還是在於國際現實普遍認同兩岸屬於中國內戰,主權屬於中國從沒其他國家敢挑戰或質疑。只有少數台獨人士才繼續主張台灣主權未定論,作為台灣國領土取得正當性之用。問題是,不僅PRC、ROC不認同,就連美日都不支持。所以國際現實就是,台灣主權未定論就別吵了.....

simon1989c wrote:
1.中国这所房子,...(恕刪)


不會那天地球及月球..或整個太陽系都變中國的吧!!

感覺版主很喜歡吹...
連跟印度邊境都搞不定...
蒙古也討不回....
被蘇聯強佔上百萬平方公里的土地..也要不回
盡在這裡吹..

simon1989c wrote:
1.中国这所房子,...(恕刪)

中國很需要像樓主這樣的知青壯盛國力
卻不宜離開中國領土領空
Arcus0827 wrote:
樓上的見解基本上就...
因為馬關條約的生效,所以台灣才割讓給日本。中日和約講得很清楚,"放棄"馬關條約所得之一切利益。換言之,就是馬關條約失效,那台灣主權就歸滿清,但滿清已經被ROC推翻且完全繼承其權力與義務,換言之,主權就歸ROC所有。(不然為何滿清簽的各種不平等條約,ROC得繼承直到二戰才廢除)。(恕刪)

日本"放棄"馬關條約 的時間,是1952年
《中日和約》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放棄就是歸中華民國?
和約除了終止兩國戰爭狀態;還必須處理領土、戰爭賠償、財產、人民國籍等問題。
在國際法上,關於領土主權之移轉仍必須透過戰後和平條約才能完成,但《中日和約》第二條指出,中華民國與日本國承認《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的內容,表示「業已放棄」(過去式)臺灣及澎湖列島,而沒有提到臺灣及澎湖列島的主權歸屬,因此臺灣主權並未移交給中華民國。
在《舊金山和約》「業已放棄」(過去式),又如何能在之後的《中日和約》,將已經放棄的東西讓中華民國繼承?

《舊金山和約》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與日本簽署之雙邊條約,包含《中日和約》在內,效力皆不能超越《舊金山和約》之規定,如果任何雙邊條約之利益有大於《舊金山和約》之規定時,則所有《舊金山和約》的締約國皆可一體適用,意即如果日本在《中日和約》中將台灣主權交給中華民國,那麼所有《舊金山和約》的締約國便可以向日本要求同樣的權利,此條文限制了中華民國獨自取得較《舊金山和約》內容更大的利益,也因此《中日和約》並沒有違反這個規定。
「中華民國政府」於1911年成立時, 台灣為日本國領土 ,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依固有疆域之時?台灣依然為日本國領土。

佔有就歸你所有?
保持佔有(uti possidetis)的定義是,戰後征服領土之割讓雖未成為和平條約的條款之一,在法律上,即可因其被戰勝國持有、佔據而被併吞。保持佔有是古典國際法承認的領土移轉方式,但晚近已不再承認此方式是取得領土主權的合法方式,或對其取得主權的法律效力有爭論、疑慮。另外,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戰勝國是同盟國全體,不是單指中華民國,因此中華民國單獨對臺灣的「保持佔有」並不成立。

Arcus0827 wrote:
兩邊爭議在於,一個認為要完成主權完整的讓渡才算生效,但我的看法是日本放棄馬關條約的利得就已經完成台灣主權的回歸。而這一點也是PRC的主要觀點,因為ROC繼承了清朝並於二戰後取回台灣的主權,所以當PRC消滅ROC之後自然也完整繼承連帶之權力與義務。但因為ROC就實際並未滅亡,所以才改口說台灣主權屬,於中國人全體,不再強調PRC。
(恕刪)

放棄馬關條約的利得就已經完成台灣主權的回歸??
因為有些條約的涵蓋範圍廣,所以現在會受以前締結的條約影響。也可以說,有些條約的內容會沿用至今。當然這些條約的內容已消失,甚至也有一次就結束的條約。
諸如台灣割讓等條約,便是完成割讓台灣一事即達成目的,之後僅具備形式上的效力。由於這是已經執行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畢的事項無法因此而回到未執行前的狀態。
此類條約廢棄的效果,在國際法上為非常重要的問題,國際法學者的一致見解亦如上所示,若非如此,則國際間將無法安定。割讓領土後因戰敗而使其全部恢復原狀,之前的割讓條約無效,這是不可能的。因此才必須另立新約。

放棄"馬關條約 的時間,是1952年, 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依固有疆域之時?台灣依然為日本國領土。
但一旦《中日和約》1952年生效後,"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台灣人民也將喪失日本國籍, 成為無國籍的國際難民。
因此,《中日和約》第十條:「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英文版:shall be deemed to,即「應視為」(本來不是而"擬制"為之)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1952年6月13日,日本參議院審議《中日和約》時,外務省亞洲局局長倭島英二與議員兼岩傳一有以下答問:
外務省亞洲局局長倭島英二向議員們解釋:「第十條,這主要是為了台灣以及澎湖島的住民或曾是那裏的住民,要來日本或前往其他國家時的方便而設置的。所謂方便是,譬如,現在法律上的方針,是因台灣以及澎湖島的最終的領土歸屬還不清楚,而一旦舊金山條約生效,台灣以及澎湖島就會脫離我國,一脫離我國,則向來被稱為台灣籍人民的人們,就會失去日本的國籍,而後處於國籍不明的狀態之下是很不方便的,旅行時就會產生到底持哪種護照來我國,才會被承認的問題。在此第十條中將台灣以及澎湖島的住民,或是以前曾是當地的住民或其子孫,都視為其具有中華民國的國籍。視為其被包括在中華民國的國民之內,即是所謂視為的規定。」
倭島英二:「現在拜託各位審議的與中華民國的和平條約,並非以決定何處是中華民國領土、誰是中華民國國民為目的而進行交涉的。在這裡面並沒有寫到領土問題以及領土歸屬,或是何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等這樣的協調。就如先前所言,第十條的規定的宗旨並不是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到底是誰這樣的事情……」

1952年7月,葉公超在中華民國立法院的諮詢報告中,對於照會第一號是否具有領土主權之法律效力,表示:「……換文所規範者,非和約之法律效力,而為和約之適用。且換文雖為和約之一項附件,並非和約之一部份,其效力為臨時性的……雙方換文中訂定的適用範圍是指我國政府控制下的一切領土,所謂控制是一種事實的狀態,並無任何法律意義,與法律上之主權,截然不同……

1952年5月23日,日本眾議院審議《中日和約》時,外務政務次官石原幹市郎答覆臺灣和澎湖之歸屬的質詢時表示,日本放棄了臺灣和澎湖的一切權利,這兩地的歸屬問題須由同盟國之間決定,而目前同盟國尚未有任何相關的正式決定。

1962年2月2日,日本眾議院外務委員會開會時,外務省條約局局長中川融答覆有關《中日和約》之領土條款的質詢時說:「日華條約中沒有應稱作領土條款的規定,而有關於日華條約適用於何處的理解。從而根據日華條約,日本並未表示台灣及澎湖島歸屬於中華民國。」

1964年2月29日,日本首相池田勇人在眾議院預算委員會答詢:「就《舊金山和約》的字面上來看,法律上的解釋是,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但是,考慮到《開羅宣言》以及繼承其的《波茨坦公告》,日本已經放棄台灣,其歸屬是應由同盟國決定的問題,而台灣目前則是由中華民國統治。各國對於這樣的統治也認為是過渡性的,依世界目前的現況來看,應解釋為過渡性的施政權。」

2010年1月14日,日本駐臺代表今井正表示,日本已於《舊金山和約》放棄臺灣,因而無立場認定臺灣歸屬。
2010年5月19日,武正公一在日本眾議院外務委員會會議上回答眾議員中津川博鄉質詢時表示:「日本並未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只是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的所有權利。有關台灣的法定地位,日本政府沒有加以認定的立場」。

2012年3月9日,日本首相野田佳彥答覆參議員山谷惠里子,稱日本政府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中,業已放棄對臺灣的所有領土權利、權利名義、請求,而臺灣歸屬何國,「日本沒有獨自認定的立場」。

Arcus0827 wrote:
但無論國際法如何,重點還是在於國際現實普遍認同兩岸屬於中國內戰,主權屬於中國從沒其他國家敢挑戰或質疑。只有少數台獨人士才繼續主張台灣主權未定論,作為台灣國領土取得正當性之用。問題是,不僅PRC、ROC不認同,就連美日都不支持。所以國際現實就是,台灣主權未定論就別吵了.....(恕刪)

無論中國如何內戰 , 在法理上根本不涉及 台灣 及 澎湖

因此,當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聲稱「臺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時,
美國政府正式行文給聯合國秘書處表示,二七五八號決議案僅處理了中國代表權問題
從未確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美方的立場並得到日本、加拿大等盟邦的支持

台灣主權未定論就是自欺欺人的說法而已

都幾十年了,請問同盟國還要不要決定一下台灣主權在哪?

美國根本也不想管也不想接手,有一群詐騙集團叫台灣民政府就是靠這套在騙吃騙喝的

根本沒人理你好嗎,再放個100年也一樣


有人要提舊金山條約,我們來推論個笑話

第2條
1.日本政府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2.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3.日本政府放棄對千島群島、1905年9月5日獲得之庫頁島(南樺太)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4.日本政府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信託統治安排。
5.日本政府放棄因為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活動所衍生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6.日本政府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我們可以看到日本放棄的不止台澎兩島

依照可笑的台灣主權未定論的邏輯

我們還會有

濟州島主權未定論
巨文島主權未定論
鬱陵島主權未定論
千島群島主權未定論
庫頁島主權未定論

同盟國要不要一起處理啊,都放了幾十年了

ObiWong wrote:
台灣主權未定論就是..
濟州島主權未定論
巨文島主權未定論
鬱陵島主權未定論
千島群島主權未定論
庫頁島主權未定論
.(恕刪)


這樣說是不了解這些地方的背景,也不知道之前的條約相關規定, 也未細讀 《舊金山和約》
《舊金山和約》第2條第1項規定,日本聲明「日本政府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文句根本和台灣不同。

日本聲明放棄的主要是朝鮮半島。但濟州島等3個島處於朝鮮半島與日本之間,是否在日本放棄之列?若不註明恐生爭議,所以在舊金山和約特別指明朝鮮包括這3個附屬島嶼。因此,這3個島的主權歸屬當然是跟隨著朝鮮的主權歸屬。
日本於舊金山和約還特別聲明「承認朝鮮的獨立」。故日本聲明放棄了朝鮮(包括濟州島等3個島)之後,濟州島等3個島當然歸屬於復國之後的朝鮮這個國家。

千島群島的主要原住民之一是阿伊努人。日本在江戶時代名義上地統治千島群島,松前藩宣稱擁有千島群島。
1855年,日俄兩國簽署《日俄和親通好條約》,瓜分了千島群島,約定以擇捉島(伊圖魯普島)與得撫島(烏魯普島)之間的弗里斯海峽(擇捉水道)為界,海峽以南歸日本,以北歸俄羅斯。薩哈林島(即庫頁島或樺太島)成為兩國人都能居住之地。

1875年,日俄在聖彼得堡簽署《庫頁島千島群島交換條約》,日本放棄樺太(庫頁島)將其讓給俄羅斯;俄羅斯則將整個千島群島讓給日本。
在1904年至1905年的日俄戰爭期後,在美國出面調停下簽訂了《朴資茅斯條約》,日本取得了薩哈林島(庫頁島)南部,並獲取了俄羅斯水域的捕魚權。
在1945年2月雅爾達會議當中,美英承諾蘇聯在戰後得以取得南庫頁島以及千島群島全部主權,並且與蘇簽訂《雅爾達協定》。在日本投降後,蘇聯即依據雅爾達協定自行宣布擁有該地主權,出兵佔領控制千島群島。
在1951年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第二章「領土」中,約定日本放棄對1905年《樸茨茅斯和約》後所取得領土以及千島群島之所有權利與請求權。根本沒提到1875年,日俄在聖彼得堡簽署《庫頁島千島群島交換條約》,而且,蘇聯、波蘭及捷克斯洛伐克反對條約內容,因此拒絕在和約上簽字。蘇聯並沒有在《舊金山和約》上簽字。

同樣因為《舊金山和約》並未相應地承認蘇聯對該地區的主權。
此外,日本宣稱部分有爭議的島嶼並非千島群島的一部分,因此不受《舊金山和約》效力所及。
蘇聯解體後,新成立的俄羅斯聯邦政府則維持與蘇聯政府一貫的說法,聲稱該國對爭議島嶼的主權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便已獲得諸多國際條約承認。不過,日本政府並不認同此說法。(沒有簽字,沒有承認主權)

因此, 南千島群島即日本所謂「北方四島爭議」。此爭議至今仍然存在。
我真的很懶得跟台灣主權未定論的人吵原因就是這樣,這類文章維基一堆落落長,看完又很煩!
就問,當年香港、澳門被滿清割讓出去,既然租約到期那為何是移交給PRC而不是ROC?都是一樣的邏輯就是,港澳台灣自清朝以來就是中國固有領土,其他各國都普遍有共識而不會刻意取吵這些。
好啦!就說既然台灣主權未定好了,為甚麼盟軍都拖了幾十年不處理?聯合國為何不處理?不然訴諸國際法庭也OK啊?就算真如這派人士所說,台灣島是無主地好了!那誰有資格先搶有這無主地?目前全世界就只有PRC、ROC不斷強調對台灣島的主權,且也從來沒其他國家敢爭這無主地。以上,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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