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的兩人 一定會形成民法異性戀的夫妻婚姻關係?
如果沒有, 那為何要套用民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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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兩個人一定要結婚才叫做人權,你跟你孫子有結婚嗎?
你打官司有跟你的委託人結婚嗎?
你租房子有跟你的房東結婚嗎?
同性關係一定要結婚,要笑死人嗎?
=====讀法律卻對專屬名詞 可以胡亂搞,真是搞笑,台灣文組就是笑話======
兩人的關係 本來就未必是婚姻關係。 合約雙方 都是稱做甲方 乙方。
婚姻關係 有特殊的歷史地位, 不是阿貓阿狗, 隨便兩方(甲乙方)關係都可以稱婚姻關係的。
就跟夫妻 是有特殊地位的。
專有名詞 就是有特殊地位。
請問同性關係 有甚麼特殊地位? 有甚麼專屬稱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