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過程違法,結果將無公信力,這是世界共識
2008年9月15日,陳雲南主任檢察官率特偵組檢察官八人,一字排開召開記者會,宣示扁案「辦不出來就走人」,創下舉世司法史先例。
1. 中途換法官
阿扁是台灣史上, 抽中的承審法官被換掉, 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審扁案本來是周占春法官抽中, 當時並沒有起訴吳淑珍,
周占春認為扁案不用羈押,
引起馬英九不滿, 後來就起訴吳淑珍, 由蔡守訓抽中,
然後合議庭借著併案, 剝奪周占春法官的審理與判決,
實務上應該是後案併前案, 此案竟然前案法官被換掉,
這種作法, 只要對承辦法官不滿, 就可以找作手再換法官
士林地方法院庭長洪英花說,一想到這個判決就心情沉重,
她說「北院以庭長會議的行政手段,作成換法官決定,
嚴重侵越審判獨立精神,根本就是違憲」。
憲法第八十條明定審判獨立,是為了不被政治利用,
法庭抽籤制, 也是落實司法獨立, 而馬英九政權可以公然違憲,侵害司法.
2. 檢察官要證人作偽證
特偵組派檢察官越方如到日本, 要辜仲諒在紅火案做偽證, 以換取回國不羈押,
3. 法官要傳喚未滿四歲的小孩(扁的孫子)作證 ?
目的是要逼阿扁認罪 ?
4. 陳敏薰出庭時,一直否認給陳前總統家的1千萬是買官的錢,強調是政治獻金,
而且 101 董座是官位嗎 ? 陳敏薰後判無罪, 如果是賄賂買官, 為何賄賂者無罪 ?
5. 龍潭購地案中, 特偵組認為,陳水扁夫婦收受賄款,
影響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收購土地,起訴陳水扁及其夫人吳淑珍。
陳水扁夫婦主張該筆款項是政治獻金,強調他們並未以任何手段來影響竹科管理局;
相關官員也表示並未受到關說、也不知道他們收到政治獻金,他們收購該土地是專業考量。
紅火案一審宣判後,辜仲諒上訴。
2011年4月19日,在高等法院庭上,陳明、金延華均作證,紅火公司獲利的三億元未流進扁家,
因辜仲諒擔心返台後被羈押,才應特偵組要求,做出不實陳報狀,指控陳水扁收賄。
辜仲諒後來被判無罪. 特偵組以一個已被確認為偽證的證詞, 就能入人於罪 ?
6. 「實質影響力說」 - 阿扁案是第一個被用「實質影響力說」判刑的案子, 以前都是「法定職權說」,
如果用「實質影響力說」, 馬英九的各個弊案, 才更應該判重刑
以上的各種程序不正義和檢察官, 法官的濫權,
還為求判刑而唆使證人作偽證, 創新「實質影響力說」理論,
就凸顯國民黨長期濫用執政權力, 濫用司法的無恥行徑,
就如許水德說的 :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阿扁家是否違反法律, 應該是透過公正的司法程序來判定,
而不是國民黨馬英九以一黨之私, 濫權判決,
阿扁案對台灣司法公正的傷害, 才是造成各種爭議的主因,
而其源頭就是國民黨對失去政權不爽, 對一個執政的民進黨人不爽.
雖然台灣已經經過三次政黨輪替, 但國民黨在各個政府單位高層, 司法系統依然是盤根錯節, 權勢薰天
當初陳水扁雖為總統, 但立法院民進黨少數, 加上國民黨公務員的制肘, 政務推展才是極端不易,
連蔡英文重新取得政權, 在各單位也還是老藍男充斥,
其實在民國 81 年以前, 公務員錄取率是以大陸各省的人口比例來訂定錄取的名額,
公務員享盡各種國家福利, 因此到目前, 高階的公務員依然多是國民黨的死忠支持者, 也都是以前的制度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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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影響力說,中華民國法律術語,是中華民國法院對於貪污罪的定罪標準之一,
它起源於最高法院於2010年對於陳水扁的龍潭購地案的判決先例。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新創理論,用來取代先前習用的「法定職權說」及「非主管監督的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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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軍對峙今若何,戰聲恰似迅雷過,奉天城外三更雪,百萬精兵渡大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