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遊的人不想郊遊了,我們不想因為反滲透法回到戒嚴時期

專家1100 wrote:
在那一條 那麼恐怖(恕刪)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每一條都是呀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

指示,政府說你有接受指示就是有,請問你能辯解嗎?
你可能跟大陸人喝咖啡,回家看政府不爽發個文罵
他就說你接受大陸指示

這樣還不夠嚴重?
crazydiamondc wrote:
這沒有一樣我有機會做(恕刪)


你就每天保佑你的小孩親戚朋友不要去大陸做生意,唸書或是旅遊
只要跟大陸人接觸
你就可能中獎
會擔心台灣走專制回頭路,所以不郊遊投票去
哺啾哺啾 wrote:
你就每天保佑你的小孩(恕刪)

他們確實不怕,因為他們有黨證。
你說我政治咖我就政治咖
哺啾哺啾 wrote:
你就每天保佑你的小孩(恕刪)

人家有黨證, 您就別那麼認真回吧.
我不小心 wrote:
...這不是獨裁者才在作的事嗎?

一邊罵228跟白色恐怖,綠營卻又要複製當時的行為??


是的,沒錯
2020 台灣贏(迎)韓國(瑜) 0111 光頭勝廟婆
誰說我是誰就是誰 wrote:
他們確實不怕,因為他(恕刪)


黨證的小心被返校
瘋狂就是做著一模一樣的事情,一次又一次,卻期待著有所變化。 這就是瘋狂。
這麼愛統一
只是讓你們習慣對岸的統治模式而已
不知道一個個是在靠邀甚麼..
怕你們以後不習慣唄..
戒嚴咧!...也只有老兵跟國民黨想得出來而已..
只是一條法律
叫你們這些人不要領台灣好處又到敵國去舔..
這邊要領,那邊要舔,做人累不累阿!!
aavicky wrote:
好可怕(恕刪)



我們不會出賣台灣,但是我們拒投民進黨,政績差選舉一到就只剩下販賣恐懼和亡國感(路上的廣告都在販賣亡國感)
你不想郊遊是你的事......我們還是去郊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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