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就構成要件而言,分為主客觀:
1.客觀:該名女學生有明確的妨害人行使權利的作為。
2.主觀:該名女學生亦有明確的念頭,不讓人行使其權利。
所以就構成要件而言,其已構成要件之該當。
二、就違法性而言:
該名女子是否以強暴、脅迫的方式來妨害人行使權利?
所謂強暴,係指不法行使一切有形力之行為;所謂脅迫,則係指用言詞或舉動對他人通知惡害事實,使人心生畏怖,以遂行犯罪之目的者而言。
是故,該名女子其並非不法行使一切有形力之行為(因為其是依管理之規定所從事之決定);脅迫也難以成立,因其之言論難謂惡害事實,也難謂使人心生畏怖。
既然違法性難以成立,該名女子應就難以成立強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