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他人上廁所,是否犯了強制罪?

強制的意思:無法律上原因,使人行無意義之事。

隨地便溺是違反社會治序維護法的,阻止他人隨地便溺不會觸犯強制罪。

那個女生不是該場所的管理人(無法律上原因)+在公共開放區域制止他人去上廁所(使人行無意義之事)=原文說可能觸犯強制罪。
最近在了解刑法,稍稍加以解釋,但難以確認是否正確:

刑法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就構成要件而言,分為主客觀:
1.客觀:該名女學生有明確的妨害人行使權利的作為。
2.主觀:該名女學生亦有明確的念頭,不讓人行使其權利。
所以就構成要件而言,其已構成要件之該當。

二、就違法性而言:
該名女子是否以強暴、脅迫的方式來妨害人行使權利?
所謂強暴,係指不法行使一切有形力之行為;所謂脅迫,則係指用言詞或舉動對他人通知惡害事實,使人心生畏怖,以遂行犯罪之目的者而言。

是故,該名女子其並非不法行使一切有形力之行為(因為其是依管理之規定所從事之決定);脅迫也難以成立,因其之言論難謂惡害事實,也難謂使人心生畏怖。

既然違法性難以成立,該名女子應就難以成立強制罪。
axr6902421 wrote:
人家台大就說進去要換證,換證,換證...


1.廁所在公用區域 不用識別證
2.識別證是進出醫學院用的 紅龍後面才是醫學院
3.女學生如果對院方的公共區域管理有意見 請跟院方反應
阻止他人在公共場所上廁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有可能觸犯強制罪。

我覺得社會必須和諧,相互體諒。
lawtaipei wrote:
阻止他人在公共場所上(恕刪)


不能體諒
大家都是同胞
她卻連同胞上公共廁所的基本人權都要剝奪
這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應該主動分案偵辦
lawtaipei wrote:
阻止他人在公共場所上(恕刪)


阻止上廁所是一回事,應對警衛的方式無法認同

警衛就解釋過那是約定成俗的處理模式,對或不對不是那個時候可以解釋清楚的,如果有什麼不妥,應該跟總務或是什麼部門去抗議或建議,不是來為難這些警衛,不是官還好大的官威

就像蔡總統幾卡車的私菸是按馬扁時代就有的行為,北檢還是地院也只用愛的小手稍微懲誡了以後別再犯,所以今天蔡總統肇事活動就全部公家機關別開放廁所,我看群眾真的會推倒拒馬前進總統府撇尿撇條。
碰到我 你就死定了
那個男學生 更有討論價值
有沒有犯恐嚇罪?
何時廁所是不分男女而是分藍綠了?台大?台灣最大的笑話!
來看韓粉說故事囉 看看就好
邪惡小多 wrote:
強制的意思:無法律上(恕刪)


刑法第304條規定,透過強暴、脅迫,使別人做無義務之事,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構成強制罪。

你為什麼要故意忽略掉" 妨礙他人行使權利"這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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